受國際油價下跌、國內原油期貨上市預期升溫等因素影響,地下炒原油平臺變得異常活躍。據報道,近期國內很多現貨電子市場及其代理機構通過電話、微信、微博等方式拉攏客戶,利用“高杠桿”“高成功率”“T+0”“雙向交易”等噱頭誘導民眾參與自設的“對賭”性質交易盤。實際上,由于我國對石油流通實行管制,這類打著國家批準甚至現貨交易旗號的交易平臺并不具備進行交割原油的資質,投資者面臨較大風險。
受國際油價下跌、國內原油期貨上市預期升溫等因素影響,地下炒原油平臺變得異常活躍。據報道,近期國內很多現貨電子市場及其代理機構通過電話、微信、微博等方式拉攏客戶,利用“高杠桿”“高成功率”“T+0”“雙向交易”等噱頭誘導民眾參與自設的“對賭”性質交易盤。實際上,由于我國對石油流通實行管制,這類打著國家批準甚至現貨交易旗號的交易平臺并不具備進行交割原油的資質,投資者面臨較大風險。
在經歷了大蒜電子盤“崩盤”、炒黃金巨虧等事件后,大宗商品交易市場依然不平靜。
今年以來,地下“炒油”勢頭越來越猛,大宗商品平臺違規操作、投機交易又有卷土重來的跡象。
“股市下跌了,來炒原油吧!”“白天炒股,晚上炒油。”“外行也能輕松操作的石油投資。”劉亮(化名)在自己的投資QQ群里每天都能看到這樣的宣傳語。
“據說投入5萬元就可以獲得很高的收益,因為杠桿可以放到50倍。”不過,在心動的同時,劉亮也很疑惑,“石油并不是流通的商品,現貨石油投資能拿到油嗎?不能拿到石油的投資難道不是空中樓閣,盲目投機?”
上述疑惑讓劉亮對投資決策更為謹慎,最終避開了石油投資,但是還有投資者尚未弄清交易品種和規則,就先“闖”了進去。遺憾的是,這樣的投資非但不能給投資者帶來收益,甚至已經讓很多投資者血本無歸。今年年初以來,北京、廣東、深圳、福建、山東等地已因地下炒油引發多起糾紛。
一位業內人士指出,在網上招攬投資者已經成為大宗商品交易的慣用手段,今年興起的“炒油”是以往地下“炒金”的延續,很多“炒油”平臺就是從貴金屬交易平臺轉型而來,T+0、高倍杠桿、指導老師“喊單”( 由“指導老師”給出建議,投資者根據建議自行在系統上進行買賣操作)交易等是這類投資的主要特點,這里面隱藏著巨大的風險,外行投資者往往受騙還被蒙在鼓里。
炒油巨虧
58歲的老胡在7月被QQ名為“牡丹花開”的陌生人加為好友,并被邀請去聊天室聊理財.
老胡正想做些投資,于是抱著湊熱鬧的心態加入了聊天室。
沒有想到聊天室里熱火朝天,投資高手們推薦的股票也“錢景”可觀,老胡成了聊天室的常客。
過了段時間,聊天室里一位大咖開始向眾人推薦炒石油,這種石油投資為T+0交易,杠桿達33倍,只要一點本金就能撬動很高的收益,并曬出截圖說自己因炒石油已經賺了幾百萬。“在高收益預期前,我心動了。”老胡說,而恰巧聊天室里就有一位網友聲稱自己是南方一家大型石油化工交易所旗下會員單位的投資顧問,網名晶晶。
在晶晶的幫助下,老胡簽署了協議書,辦理了炒石油手續,并從這家會員單位主頁上下載了交易客戶端,一切準備就緒,老胡就向平臺匯入了16萬元,開始炒起了石油。
可是,像老胡這樣的“門外漢”如何能夠做好復雜而又高風險的石油投資呢?
原來,在老胡的交易過程中,聊天室里的“指導老師”扮演了關鍵角色。“一開始我只準備投入十幾萬元,但是晶晶說再多增加些資金,這樣公司會安排高手對投資者進行一對一指導。”于是,老胡將資金增加至112萬元,并獲得了數位“指導老師”。
“開始嘗試交易的時候,‘指導老師’的建議非常準確,每一單都是盈利的。”老胡回憶,“但是隨著進入正常交易后,我的資金雖然有漲有跌,但是總體一路下滑。‘指導老師’的指導開始失靈了。”但老胡記得“投資顧問”晶晶的告誡,她說千萬不能自己操作,要聽“指導老師”的指示。
短短4個月,老胡再也承受不了損失,退出了石油投資,而此時賬戶上只剩下47.2萬元,累計損失了64.8萬元。老胡回頭想想,越來越覺得自己陷入了一場騙局,自從試單結束后,行情很多時候與“指導老師”意見相反,即使“指導老師”發出了正確的指令,但會發生交易系統下不了單、賣不出的情況。
老胡的經歷并不是個案,記者發現,已有多個QQ維權群涉及原油交易。
多部門預警
老胡告訴《國際金融報》記者:“當初介紹的時候,投資顧問告訴我參加的是原油現貨交易。”
但是,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沈丹陽10月20日在商務部例行新聞發布會上指出,對于在交易市場從事原油交易行為,按照《對外貿易法》及《原油市場管理辦法》、《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等規定,任何從事原油、成品油進出口、批發、倉儲、零售的企業,都必須具備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資質條件,取得相關政府部門的經營許可。截至目前,商務部尚未批準任何一家交易市場從事原油、成品油交易。
沈丹陽指出,媒體報道的地下炒原油的行為,實質是打著現貨交易名義進行電子期貨交易。
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市場交易所的實施意見》和中國證監會、國家發改委、工信部、商務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聯合發布的《關于禁止以電子商務名義開展標準化合約交易活動的通知》等文件已經明確規定,除依法經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批準認定從事期貨交易的場所外,任何單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
《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文件規定:除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國務院批準的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交易場所均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不得采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將權益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持續交易,任何投資者買入后賣出或賣出后買入同一交易品種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5個交易日。
由此可見,老胡參與的原油現貨交易明顯違規。
老胡告訴記者:“當初相信投資顧問,是因為她介紹說他們所有的資金都是由一家大型銀行進行托管,后來我匯入資金的賬號也確實是這家大型銀行的。”但是,銀行與這些平臺的關系或許并不是他們宣稱的那樣。
目前,不少銀行正在開展排查,針對的正是此類大宗商品交易平臺。
一家國有商業銀行下發的《關于開展電子商務平臺類商戶業務風險專項排查工作的通知》顯示,本次排查的對象為與該行開展電子商務支付業務合作的商戶,重點為各交易中心、交易所、交易市場以及從事電子盤交易的平臺類商戶(不含各級政府類投招標中心),排查的重點就包含商戶是否涉及虛假宣傳,宣稱銀行進行資金托管/存管。
上述銀行指出,近年來,該行電子商務平臺類商戶支付業務發展迅速。截至2015年8月末,累計交易額超過6000億元,同比增長387%,業務覆蓋鋼鐵、有色金屬、石油石化等多個行業。該行強調,在和商戶合作的過程中也暴露出諸多問題。一是商戶違規經營。部分商戶交易對象、交易方式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超出省級批文規范,涉嫌違規經營。二是商戶風險防控不力。部分商戶在交易中涉及配資、回購交易等新興交易方式,在經濟下行周期中,未做好風險防控,出現流動性風險,給投資者帶來較大損失。三是虛假宣傳。部分商戶在其業務推廣宣傳中宣傳與銀行進行資金托管/存管合作,利用該行信譽為其背書,給該行帶來較大潛在風險。
如何維權
對于自己的損失,老胡心痛之余正準備維權,不過對于維權方式和渠道,他還有點茫然。
近日,陜西證監局在網站上掛出名為《警惕以商品現貨市場電子交易平臺名義違法集中交易標準化合約陷阱》的文章,為投資者維權指明方向。
《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明確指出:對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準設立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監管。其他交易場所均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屬地原則負責監管,并切實做好統計監測、違規處理和風險處置工作。
根據此職責劃分,認定有關交易場所的交易活動是否違規、是否構成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是省級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的清理整頓工作的重要內容,也是對交易場所監管執法的重要環節,需要由省級人民政府或有權機關通過調查取證、分析判斷后依法作出結論。
因此,投資者發現的商品現貨市場電子交易平臺涉嫌開展非法期貨交易,應按屬地原則,向交易場所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反映,由省級人民政府依法查處。
《國務院關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國函[2012]3號)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對交易場所涉嫌從事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性質認定存疑的,可提交聯席會議認定,由證監會在征求相關單位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出具認定意見。
證監會出具性質認定意見,本質上是應有權機關的請求,對其查處違法證券期貨活動提供的專業支持。證監會出具的意見,僅供有權機關參考,不能代替其依法作出的認定結論。一項交易活動是否違法,須由有權機關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斷。如果投資者認為某項交易活動構成非法期貨交易,應向有權機關提出,請其調查處理,這樣才有利于依法有效地解決問題。
投資者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等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如發現非法經營機構或個人涉嫌詐騙、構成犯罪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對于有關機構涉嫌無照經營,投資者也可向工商等部門投訴舉報。
那么,投資者損失問題又該如何解決?解決投資者在參與交易活動時遭受的損失,實際上是解決投資者與相關當事人的經濟糾紛。大家知道,按照法律規定,經濟糾紛的解決,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進行。
導致投資者損失的原因和有關具體情況可能不盡一致,解決的方式也會有所不同。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取締辦法》規定:投資者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因此產生的投資損失自行承擔。
業內人士提醒投資者,說到底,投資還是要在正規交易所和正規平臺上進行,不要相信違規和非法平臺不切實際的投資回報宣傳,以防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