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主要有四條融資渠道,分別為銀行貸款、信托融資、股權融資和債券融資。
目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主要有四條融資渠道,分別為銀行貸款、信托融資、股權融資和債券融資。
其中債券融資屬于直接融資,具有更快捷、更穩定、更安全等特點。但是,由于法律法規、外部監管、內部運作等方面的原因,導致地方政府出現舉債過度、資金監管不力、債務資金挪用等問題。筆者認為解決上述問題主要應從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確定合理的融資規模。財政部出臺的《2013年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辦法》,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債券融資的約束主要是對債務規模的控制,但在我國城鎮化加速和融資平臺其他融資種類相對控制的背景下,債券融資的重要性將不斷提高。中央應繼續加大對地方政府發債的合理需求提供細化的指導,規定審批權限和完善審批流程,明確債務結構以及資金投向,為其舉債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
二、規范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運作。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成立,建立高質高效的平臺公司,嚴禁注入資產質量差、經營收益低的資產,提高資產質量,增強還款能力,提升風險控制能力,維持較為合理的資產結構。另外應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完善人才引進機制。
三、完善外部監管機制。政府外部監管機構應加大對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監管力度,要在證券化過程中引入更嚴格的約束機制,引導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和評級機構等證券中介機構介入其中,對地方融資平臺債券融資進行規范性管理,建立健全資金監管制度,密切關注資金流向, 保證募集資金專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