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稻葵直言不諱:“目前中國經濟運行下滑的最主要原因,是中國很多負責經濟工作的地方領導突然發現不知道怎么干活了。
作為第六屆“時代周報諾獎得主中國行”的嘉賓,清華大學中國與世界經濟研究中心主任、長江學者特聘教授,李稻葵重點關注中國經濟下行問題:“表面上看,經濟增速有點下滑,第三季度經濟增速破7達6.9%。而且,非常坦率地講,由于中國經濟結構非常復雜,6.9%可能還不夠準確,還可能有一些統計誤差在里面。”
李稻葵分析說,中國經濟增速下滑有客觀原因也有主觀因素,“現在全球經濟都處在低迷期,這是客觀理由,但我們不該停留在客觀理由上。就內部而言,中國經濟結構正在發生改變,傳統行業如鋼鐵、水泥基本上是負增長或微弱的正增長;另一方面,新行業并沒能帶來足以彌補傳統行業下降的新的增長動力—中國經濟變得復雜了,需要時間”。
李稻葵直言不諱:“目前中國經濟運行下滑的最主要原因,是中國很多負責經濟工作的地方領導突然發現不知道怎么干活了。他們從過去積極的、有作為的包括亂作為的工作狀態,變成了不作為。中國37年來的基本改革經驗就是各地政府積極招商引資、積極創造創新條件、發動企業創新。現在的情況卻是,全國很多地方領導不知道該怎么辦,他們突然覺得自己技能喪失、武功全廢了。以前各地積極招商引資,現在卻連很多中央撥款和項目都沒有積極落實。地方政府該征地的沒有按時完成,該招標的也沒有按時完成,地方領導害怕什么?害怕中間出問題。”
地方政府在經濟轉型、創新過程中應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到底是怎樣的?李稻葵認為,要解決這些問題,不能簡單運用30多年前弗里德曼的結論,認為只要放開就好,“這太簡單了”。在經濟轉型、創新的過程中,地方政府應該從三個方面發力。
深圳在這方面做得非常好。這個氛圍該怎么搭建?需要各種各樣的產業園區,需要鼓勵各種各樣的企業家創業,需要引進風險投資者,也需要創造一些政治上、政策上的環境。這是地方政府首先應該干的事,而不是單單選取一個項目、一個產業去投資。政府是看不準哪個行業能夠成功的,政府應該做的是搭建平臺。
舉個例子,比如現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反復講的“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的合作關系。中國現在要搭建投資平臺,需要投資一些基礎設施,但政府不愿意百分之百地掏錢,同時政府也知道自己投資效率不高,這個時候就需要引入民營經濟投資。那么,要怎樣調動民營經濟的積極性?建立PPP以構建基礎設施從而設立園區,到底需要什么?需要設計公司和政府的長期合作合同。
梯若爾教授剛才談到了,他認為合同里很關鍵的就是要測算合理的民間投資回報率,要給民間投資者一個有基本保障的投資回報率。同時,如果企業做得好,也要給予激勵,這是基本的原則。現在中國要把PPP做實,而不是停留在口號上,需要學習借鑒一系列產業組織里面的研究。深圳的天安數碼城園區本質上就是一個PPP:政府要搭建產業園區,他們不自己做,而是請你們來做。這個過程中,政府一定跟你們簽了比較細的合同,這個合同一定反映了剛才隱含的投資回報率,同時提供了向上的激勵。
“政府像一個足球裁判員,需要根據很好的理念嚴格執法,以保證足球比賽不僅公平,而且精彩,還要激發創新。在這方面,有很多具體的辦法和經濟學道理需要研究。比如就創新而言,怎樣能夠既保證創新又不讓創新者、先行者變成市場的壟斷者?比如,中國三大互聯網平臺”BAT(百度、阿里巴巴、騰訊)已經形成了一定的壟斷能力。他們有雄厚的資金支持,可以控制很大的市場份額。怎么能夠平衡BAT的創新和過大的市場控制率?這里面的一個核心問題,剛剛梯若爾教授也講了,就是要保證經濟的能量能夠充分發揮出來,不要讓BAT變成各自都要收路費的,也不能讓他們合并—如果BAT合并成一家,統一收過路費,就變成壟斷者了,更不行。
最近中國人非常關心“TPP”(Trans -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很多人說TPP就是新的WTO,中國應該加入。中國加不加入先不談。我們首先要了解TPP.TPP有一個好處是降低關稅,但這個關稅的降低是非常有限的,因為關稅本身已經非常低了。TPP有反競爭條款,比如規定制藥廠的專利保護期要延長5-10年。《經濟學人》最近有篇文章,發現全球2000多億美元的藥品銷售額中,75%是專利費。造成這個壁壘的是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TPP把美國藥廠的利益保護了,中國如果加入,就傷害中國消費者的利益了。美國會設立一個類似于法院的仲裁機構,仲裁結果對TPP成員國有效,這樣一來很多貿易規則都可以由大公司制定,因為他們很容易雇律師。所以,TPP跟WTO不一樣,它并不一定百分之百支持自由競爭。
“競爭和創新都是有破壞力的,每當一個成功企業興起,背后肯定有人在哭,哭的就是那些被競爭下去的落后產業和企業。我們不應該直接援助這些落后企業,但是應該援助個人。落后企業應該被淘汰,但是落后企業的無辜員工或創業者的正常生活、社會名譽,都應該給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