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印發的《關于簡化契稅辦理流程取消(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公告》,明確稅務部門在受理契稅申報繳稅時,不再要求納稅人提供(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由于對于購房契稅有不同的優惠政策,此前人們在買房繳納契稅時都要向稅務機關提供自己的婚姻證明材料,從而證明自己可以享受哪種優惠種類。不過,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印發的《關于簡化契稅辦理流程取消(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公告》,明確稅務部門在受理契稅申報繳稅時,不再要求納稅人提供(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但是,為確保優惠政策落到實處,稅務機關在受理時要做好納稅人家庭成員狀況認定工作。如果納稅人為成年人,可以結合戶口簿、結婚(離婚)證等信息判斷其婚姻狀況。無法作出判斷的,可以要求其提供承諾書,就其申報的婚姻狀況的真實性作出承諾。如果納稅人為未成年人,可結合戶口簿等材料認定家庭成員狀況。根據我國的政策規定,購買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唯一普通住房可以享受契稅優惠稅率。此前為了證明購房人的住房唯一性,需要出示婚姻證明以做甄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