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修訂“投保基金”管理辦法 擬拓寬資金運用方式】現行《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逾10年。根據該辦法,中央財政出資設立國有獨資的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現行《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逾10年。根據該辦法,中央財政出資設立國有獨資的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投保基金公司”),負責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不過,隨著證券市場發展和投資者保護形式不斷變化,現行《辦法》已經不能適應市場發展需要。因此,證監會決定從基金管理、融資渠道、運用形式、執行程序等方面予以完善。
具體修訂內容包括六個方面:一是完善投保基金公司治理結構;二是優化基金籌集程序;三是增加基金融資方式;四是適當拓寬資金運用形式;五是增加證券公司向投保基金公司巴松涉及客戶資金安全的數據和材料的規定;六是調整投保基金公司信息報送制度等。
投保基金公司設立時,財政部專戶儲存的歷年認購新股凍結資金利差余額,一次性劃入,作為基金公司的注冊資本;中國人民銀行安排發放專項再貸款,墊付基金的初始資金。專項再貸款余額的上限以國務院批準額度為準。
未修訂之前,《辦法》對資金來源和用途有嚴格限制。
投保基金的來源主要包括6部分。一是滬深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后,交易經手費的20%納入基金;二是所有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的0.5—5%繳納基金,經營管理、運作水平較差、風險較高的證券公司,需要按較高比例繳納基金;三是發行股票、可轉債等證券時,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四是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和從證券公司破產清算中受償收入;五是國內外機構、組織及個人的捐贈;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投保基金的主要用途是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具體而言,主要是對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托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
不過,辦法規定,投保基金公司可以多種形式進行融資。必要時,經國務院批準,基金公司可以通過發行債券等方式獲得特別融資。
嚴格的限制保障了資金使用的安全性,但是面對十年來不斷發展的證券市場,《辦法》已經過于陳舊。比如現行《辦法》規定的投保基金公司專職董事制度,以及扁平化公司治理結構,是證券公司綜合治理階段的應急需要下確立的,但是,隨著公司業務常態化和內部管理的逐步優化,《辦法》有關治理結構的先關規定已經不能滿足投保基金公司的實際需要。
“現行《辦法》關于投保基金公司融資渠道的規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投保基金公司履行職責需要的流動性支持問題,”證監會發言人鄧舸周五稱,但是,需要進一步完善融資渠道,投保金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貸款。
另外,此次修訂還關注了基金的保值增值問題。鄧舸稱,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基礎上,促進投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需要根據金融市場的發展,適當拓展投保基金資金運用形式。
證監會周五宣布對《辦法》進行修訂,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本次修訂的原則是,結合證券市場風險防范和投資者保護工作的現實需要,在不突破現有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完善投資者保護的制度、機制,保持與現行相關法律政策的有效銜接。”鄧舸解釋稱,同時,要保持現行制度體系相對穩定,為適時推出《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條例》奠定基礎,留出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