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接的2001年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企業債券(十五年期)(以下簡稱“本期債券”)將于2015年11月8日(遇節假日順延至其后的第一個工作日)支付年度利息,為保證付息工作的順利進行,方便投資者及時領取利息,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債券的基本情況
1. 發行人:中國長江三峽集團公司(承接人: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2. 債券名稱:2001年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企業債券(十五年期)
3. 債券簡稱及代碼:簡稱01三峽債,代碼120102
4. 發行總額:人民幣30億元
5. 債券期限:15年,自2001年11月8日至2016年11月8日
6. 債券形式:實名制記賬式
7. 債券發行批準機關及文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以計經調[2001]1806號文批準計劃額度,并以計經調[2001]2095號文批準公開發行
8. 債券利率:票面利率5.21%,按年付息,在債券存續期內固定不變
9. 付息日:每年的11月8日(遇節假日順延至其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該計息年度的付息日
10. 付息期:自付息日起20個工作日
11. 兌付日:本期債券兌付日為2016年11月8日(遇節假日順延至其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12. 上市時間和地點:本期債券于2002年4月19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 信用級別:經中誠信國際信用評級有限責任公司綜合評定為AAA級
二、本期債券本年度付息和兌付情況
1。本年度計息期限:2014年11月8日至2015年11月7日,逾期部分不另計利息。
2。利率:本期債券票面利率(計息年利率)為5.21%。
3。債權登記日:本期債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債權登記日為2015年11月6日。截至上述債券登記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債券投資者對托管賬戶所記載的債券余額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時間:
(1)集中付息:自2015年11月9日起的20個工作日。
(2)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間未領取利息的投資者,在集中付息期結束后的每日營業時間內到原認購網點領取利息。
三、付息辦法
1。本期債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辦法
托管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券,其付息資金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劃付至債券持有人指定的銀行賬戶。債券付息日如遇法定節假日,則劃付資金的時間相應順延。債券持有人資金匯劃路徑變更,應在付息日前將新的資金匯劃路徑及時通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因債券持有人資金匯劃路徑變更未及時通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而不能及時收到資金的,發行人及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不承擔由此產生的任何損失。
2。本期債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辦法
(1)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購買本期債券并持有到債權登記日的投資者,利息款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統進入該投資者開戶的證券公司的登記公司備付金賬戶中,再由該證券公司將利息款劃付至投資者在該證券公司的資金賬戶中。
(2)從發行市場購買本期債券并持有到債權登記日的投資者,在原認購債券的營業網點辦理付息手續,具體手續如下:
① 如投資者已經在認購債券的證券公司開立資金賬戶,則利息款的劃付比照上述第1點的流程。
② 如投資者未在認購債券的證券公司開立資金賬戶,請按以下要求辦理:
A。本期債券個人投資者辦理利息領取手續時,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根據原認購債券的營業網點要求辦理;
B。本期債券機構投資者辦理利息領取手續時,應出示經辦人身份證,并提交單位授權委托書(加蓋認購時預留的印鑒)正本、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該機構投資者公章)和稅務登記證(地稅)復印件(加蓋該機構投資者公章)以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C。如投資者原認購網點已遷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變更情況,請根據托管憑證上注明的二級托管人名稱或加蓋的公章,咨詢該二級托管人。
四、關于本期債券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征收
1。關于向個人投資者征收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本期債券個人投資者應就其獲得的債券利息所得繳納企業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本期債券發行人已在《2003年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說明書》中對上述規定予以明確說明。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3]612號)規定,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將統一由各兌付機構負責代扣代繳并直接向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付。請各兌付機構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做好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工作。如各兌付機構未履行上述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各兌付機構自行承擔。
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的征繳說明如下:
(1)納稅人: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
(2)征稅對象:本期債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稅稅率:按利息額的20%征收
(4)征稅環節:個人投資者在付息網點領取利息時由付息網點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繳義務人:負責本期債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網點
(6)本期債券利息稅的征管部門:各付息網點所在地的稅務部門
2。關于向非居民企業征收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對于持有“2001年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企業債券(十五年期)”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非居民企業(其含義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以及2009年1月23日發布的《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等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的發行人本期債券利息應當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將按10%的稅率代扣相關非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所得稅,在向非居民企業派發債券稅后利息,將稅款返還債券發行人,然后由債券發行人向當地稅務部門繳納。
五、有關當事人
1. 發行人:中國長江三峽集團公司(承接人: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B座22層
法定代表人:盧純
聯系人:姚文婷
聯系電話:010-58688957
郵編編碼:100032
2. 主承銷商: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48號中信證券大廈
聯系人:趙欣欣、聶磊
聯系電話:010-60838888
郵政編碼:100026
3. 托管人:
(1)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區復興門內金融大街33號通泰大廈
法定代表人:劉成相
聯系人:洛晶
聯系電話:010-88170742
郵政編碼:100140
(2)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東路166號中國保險大廈
聯系人:徐瑛
聯系電話:021-68870114
郵政編碼:200120
4. 其他負責付息和兌付工作的證券公司
六、備注
經國務院同意,經國務院國資委和國家工商總局批準,2009年9月27日,“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更名為“中國長江三峽集團公司”。
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