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濫用停牌將被問責】上市公司應當審慎辦理股票停復牌事項,公司董事會在股票停牌期間應當切實履行職責,及時推進重大事項,盡早申請復牌。交易所可對公司濫用停牌行為采取監管措施或予以紀律處分。
上海證券交易所昨天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停復牌及相關信息披露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規定,重組停牌期最長不得超過5個月;交易所可對公司濫用停牌行為采取監管措施或予以紀律處分。
前段時間,股市大幅波動中,兩市停牌公司數超過上市公司總數的三分之一,創下A股史上最大停牌潮。業內人士分析,大部分公司停牌股票是為了避免股價大跌,但對停牌原因,很多公司都打出語焉不詳的“籌劃重大事項”。大面積股票停牌可能會帶來新的流動性風險,濫用“籌劃重大事項”理由申請停牌對其他沒有停牌的股票也不公平。
通知在實證數據分析的基礎上,將停復牌事項主要分為籌劃重大資產重組、非公開發行股份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等三大類,并相應規定了原則上可予辦理的停牌期間。
以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為例,2014年至今,停牌并披露重組預案的164家滬市公司中,60%的公司在停牌后3個月內復牌并披露預案,27%的公司停牌后5個月內復牌披露預案,僅有13%的公司停牌期間超過5個月。基于這一情況,通知將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的停牌期間規定為最長不超過5個月。
通知還要求,上市公司應當審慎辦理股票停復牌事項,公司董事會在股票停牌期間應當切實履行職責,及時推進重大事項,盡早申請復牌。交易所可對公司濫用停牌行為采取監管措施或予以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