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上證所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停復牌及相關信息披露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將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的停牌期間規定為最長不超過5個月,同時對個別確須事前審批或者屬重大無先例的事項作了例外規定。
11月8日,上證所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停復牌及相關信息披露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將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的停牌期間規定為最長不超過5個月,同時對個別確須事前審批或者屬重大無先例的事項作了例外規定。
據了解,上證所前期已經發布《關于規范上市公司籌劃非公開發行股份停復牌及相關事項的通知》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信息披露及停復牌業務指引》,執行情況總體良好,但公司隨意停牌、停牌程序不規范、停牌時間過長、停牌期間信息披露不充分等現象仍時有發生。
停復牌事項劃分為三類
上證所稱,總體上看,申請股票停牌是上市公司的一項權利,對上市公司正常業務中的停復牌需求,應當予以保障。
《征求意見稿》在實證數據分析的基礎上,將停復牌事項主要分為籌劃重大資產重組、非公開發行股份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等三大類,并相應規定了原則上可予辦理的停牌期間。
以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為例, 2014年至今,停牌并披露重組預案的164家滬市公司中,60%的公司在停牌后3個月內復牌披露預案,27%的公司停牌后5個月內復牌披露預案,僅有13%的公司停牌期間超過5個月。基于這一情況,《通知(征求意見稿)》將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的停牌期間規定為最長不超過5個月,同時對個別確須事前審批或者屬重大無先例的事項作了例外規定。基于同樣的思路,《通知(征求意見稿)》對籌劃非公開發行股份和其他重大事項的停牌期間予以了明確。
申請停牌要披露具體事由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與投資者的正常交易權利乃至市場秩序密切相關,須充分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征求意見稿》強化了公司停復牌的相關信息披露要求。
公司在申請停牌時,即要求披露停牌具體事由。對于簽訂重大合同、對外投資等經營常規事項,原則上要求公司分階段披露進展,一般不得申請停牌。對于已處于停牌過程中的公司,要求公司及時披露籌劃事項的實質進展,及早申請復牌。
在信息披露內容上,《征求意見稿》也作了進一步的細化。例如,公司停牌后擬延期復牌的,須詳細披露前期工作具體進展、延期復牌的具體原因和后續工作計劃進度。對于長期停牌的,還要求披露中介機構的核查專項意見,對公司停復牌的合理性作出說明。
增加股東大會審議程序
上市公司為籌劃重大事項申請停牌,既要考慮籌劃工作的進展安排,也要充分尊重中小股東的交易權利。對于長期停牌還擬延期復牌的公司,《征求意見稿》增加了股東大會審議程序的要求。
在具體安排上,《征求意見稿》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預計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的停牌將超過3個月,申請延期復牌的,需要召開股東大會進行審議。同樣,公司籌劃非公開發行股份停牌超過一定期間后還擬延期復牌的,也要求召開股東大會審議。同時,為充分保障中小股東的決策參與權,在相關股東大會上,參與籌劃重大事項相關交易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回避表決。
嚴重濫用停牌行為
將提請證監會核查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公司董事會及相關各方在停復牌期間的職責,并相應加大了對濫用停牌權利及信息披露不充分等行為的事中事后監管力度,
在事中督促方面,《征求意見稿》要求,上市公司應當審慎辦理股票停復牌事項,公司董事會在股票停牌期間應當切實履行職責,及時推進重大事項,盡早申請股票復牌。公司聘請的中介機構也應當及時開展盡職調查、審計、評估等工作,協助公司加快籌劃工作。在事后問責方面,《征求意見稿》規定,交易所可以對公司濫用停牌行為采取監管措施或者予以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還將提請中國證監會核查。
據了解,《征求意見稿》擬公開征求意見一周。此后,上交所將在合理吸收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對征求意見稿予以修訂,并盡快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