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企業排放有毒物質入河溪 公司副總獲刑罰】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法院16日披露,該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謝某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法院16日披露,該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謝某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2006年7月起,謝某某任連城某錳制品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負責車間生產及環保等相關工作。在生產過程中,謝某某對原料堆場、生產廢水等未按國家規定進行建設和處理,在有關部門提出整改意見后,對原料堆場仍未按規范建設,對生產車間地面清洗水亦未進行凈化處理。露天堆放的原料經雨水沖刷、生產車間因地面清洗產生廢水,未經凈化處理直接流入雨水溝,經簡易攔截后直接排入河溪,嚴重污染環境。
經福建省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報告顯示,該公司雨水溝排出的污水總鎘含量1.05mg/L,超過國家排放標準的9.5倍。2014年4月9日,謝某某主動到連城縣公安局投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謝某某違反國家規定,在企業生產過程中直接向水體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根據被告人謝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因其悔罪表現良好,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遂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