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駛過程中,發生三車連撞,修車費共計2萬多元,雖然有保險 ,但保險公司一分錢也不想賠,理由是女司機在實習期違規上高速,保險條款中規定這種情況不賠。那么保險公司到底應不應該賠償?
去年“十一”長假,一女司機開車上了高速,她剛領取駕駛證不到一年,屬于實習期未滿,而車上坐著的兩個同伴,有駕照的也是在實習期。行駛過程中,發生三車連撞,修車費共計2萬多元,雖然有保險 ,但保險公司一分錢也不想賠,理由是女司機在實習期違規上高速,保險條款中規定這種情況不賠。那么保險公司到底應不應該賠償?雙方鬧上法庭,法院認為,“保險公司不能證明對免責條款進行過提醒,理應賠償。”
2014年10月6日,還在駕照實習期的劉女士開著車上了高速,車上還帶著兩名乘客,結果在高速上發生了三車追尾的交通事故,共造成三車受損,幸虧無人員受傷。經交警認定,劉女士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共造成劉女士車損一萬多元 ,賠償對方車損一萬多元 ,損失合計2萬5千多元。之前,劉女士已經為車投了交強險、車損險及不計免賠等險種,保險期間為一年。但是,就在劉女士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請求時,保險公司拒賠了。
在法庭上,保險公司辯稱:劉女士駕駛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駕駛員駕駛證在實習期內,同車無持三年以上駕駛證的駕駛人陪同,違反了公安部頒布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保險公司因此拒絕理賠。在保險合同上,該條款用略深于一般條款的字體印刷。
法院審理認為:在實習期間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的行為,違反了相關規定,屬于保險合同責任免除條款中依照規定不允許駕駛保險車輛的情形,但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保險公司雖然在條款里印刷了免責條款,但沒有證據證明對該條款進行明確說明,所以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公司理應承擔保險責任。
山東新島律師事務所王磊表示,這是一個典型的格式條款問題。一般保險合同、銀行合同、拍賣等合同都是格式條款,一般是內容都印刷好了,幾十條甚至上百條,這樣有時候人們只是去簽個字,而對于里邊的具體內容可能并不清楚,這個時候提供條款方有義務對對方進行提醒,尤其是免責條款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