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店眾籌平臺人人投近期稱針對不誠信的投資人和項目方,組建了2000人的追討團隊追究其責任。此舉引起社會轟動以及反思:在股權投融資活動中,平臺到底應肩負什么責任,應該將工作重點放在哪里?
實體店眾籌平臺人人投近期稱針對不誠信的投資人和項目方,組建了2000人的追討團隊追究其責任。此舉引起社會轟動以及反思:在股權投融資活動中,平臺到底應肩負什么責任,應該將工作重點放在哪里?
眾籌平臺組建追討團隊合理嗎
人人投最近的一個行動引起業內廣泛關注,人人投平臺稱:“針對目前不講誠信的項目方、投資人(尤其是屢教不改、執迷不返的項目方、投資人),人人投重拳出擊,即將投入5000萬人民幣組建2000人追討團隊。每一個項目配100名追討人員,該團隊將分組行動,50人駐扎在其父母家中,50人駐扎在其家中,將其不誠信行為讓其父母、兄弟姐妹、朋友全部知曉。與此同時,我們也會將不講誠信項目方、投資人的相關信息公布于眾,使其知羞恥,在社會上寸步難行。”
對此,社會上呈現兩種對立的看法。有人表示,很認可人人投的這種做法,人不誠信在社會上無法立足,同時足已表現人人投對于眾籌活動參與者利益的保護。但是反對的聲音也非常強烈。
我們認為,人人投若真要踐行此舉,實際上是失當的。因為從法律來看,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可見,債權債務按法律規定只是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與其直系親屬無關。如果不屬于共同債務,沒有任何形式的擔保,債務人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親屬沒有義務代為償還。
而且股權投資還不同于債權。股權投資更加沒有擔保和剛性兌付的承諾,如何識別是不誠信還是項目失敗,更是值得考量。50人的追討團隊駐扎項目方或投資人父母家中,無異于“連坐”,實在不是合法之舉。
從金融和投融資角度來看,事后的追討實際上是非常低效的投資人或者項目方保護方式,且非常容易造成投資人或者項目方的大量流失,畢竟投融資活動一旦失敗,誠信的帽子就很有可能被扣在頭上。
而撇開人人投“對不誠信行為宣戰”這一具體事件,在整個股權投融資行業的活動,平臺到底應肩負什么責任,應該將工作重點放在哪里?
平臺的責任有哪些?
目前,《證券法》尚未出臺,其他相關法規在股權融資平臺的義務責任也尚無明確規定。雖然目前平臺責任仍然處于法律真空地帶,但是仍然能從股權眾籌第一案海淀區法院判決中得到重要參考。
在飛度公司(人人投)與諾米多案件中,法院對股權投融資行為主體的法律關系進行了界定。其判決中明確提到,項目方與平臺之間屬于居間關系,圍繞促成交易,除了項目展示和籌集資金之外,平臺還應提供信息審核、風險控制以及交易結構設計、交易過程監督等服務。
值得關注的是,其中提到的信息審核和風險控制應該是平臺參與股權投融資活動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平臺責任。
而事實上,國內大部分平臺在項目審核和風險控制方面做得甚至都達不到“差強人意”。
風控問題爆發的集中表現
追討團隊的誕生不是偶然,而是當下平臺做風控有兩個邏輯將帶來現在項目審核和風控問題,而最終只能靠追討團隊去善后,甚至都不能善后與安撫投資人情緒。
一種是有平臺認為,項目只要基本信息真實有效,商業邏輯基本成立就可以上線。讓投資人自己來判斷風險。理由在于“投資是一個很主觀的事情,我們不能替投資人做判斷,只能將項目送到投資人面前,讓投資人自己選”。
這種平臺項目篩選模式實際上回避了自己應承擔項目審核的責任,并將風控做到最簡單的程度。看似是遵循市場的選擇,但是沒有充分的調查和風控,把投資決策全權交到投資人手中,一旦出現項目方誠信問題投資人毫無保障,結果無非一種是投資打水漂,另一種就是追討團隊來了。
還有一種思路是,無論是幾重風控都無法完全規避掉項目不誠信的風險。因此設置企業黑名單,建立追討團隊等事后追懲機制的出現似乎是必然的結果。但是筆者不以為然。因為風控無法全面規避的是失敗的項目,而不是無法辨別不誠信的項目方。嚴格的風控怎么可能連最基本的不誠信行為都無法識別,那風控豈不是形同虛設?
另外不得不提一句,除了追討團隊外,平臺也開始做領投,這些無非都是為了給投資人信心,但是為什么不在前期審核方面多花功夫?這種本末倒置實際上并沒有降低平臺成本,而且就算追討成功,保障的仍然是本錢這種最基礎的投資人權利,而如何幫助投資人實現財富積累和增長等股權投資最重要的目標要怎么實現?
項目審核的基本流程做到了嗎
眾籌行業第三方平臺眾籌家CEO楊勇表示,眾籌項目的審核應有嚴格的流程,如果平臺對項目進行嚴格的審核篩選和風險控制,就貿然上線和推廣項目,那么投資人則面臨巨大的投資風險。這種投資失敗,完全與項目方的誠信無關,最終影響的是平臺的口碑。
1. 項目方或者戰略合作推薦方將商業計劃書交由平臺進行審核。
2. 通過初步審核的項目平臺聯系項目方進行約見。
3. 通過約見的項目可申請立項。
4.平臺項目組根據項目類型成立專業盡調小組進行實地盡職調查,并收集相關基礎材料。
5. 盡調小組根據實地盡調結果上報平臺公司投審會,投票超過半數即項目立項成立,根據項目優質程度選擇領投或對接相應平臺。
我們認為,平臺方面應該自我反思是否真正嚴格按照上述流程進行了項目和投資人審核,如果沒有做好這些工作而導致投資人投資失敗,那就不要以無誠信來評價一些項目失敗的項目方。承認平臺自身風控沒做好,或者接受項目失敗的現實,分析項目失敗的原因,找出問題的環節才是合格的眾籌平臺該做的。無論對投資人還是項目方,平臺都不應該輕易扣上不誠信的帽子,畢竟污名對任何人都是一種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