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男子非法買賣外匯經營額共計19億元人民幣獲刑】一名在大陸做生意的男子,私下從事人民幣與新臺幣的兌換業務,3年內非法買賣外匯經營額共計人民幣19.25億元人民幣,獲利200余萬人民幣。近日,浙江省遂昌縣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萬人民幣。
一名在大陸做生意的男子,私下從事人民幣與新臺幣的兌換業務,3年內非法買賣外匯經營額共計人民幣19.25億元人民幣,獲利200余萬人民幣。近日,浙江省遂昌縣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萬人民幣。
今年50歲的臺灣人莊某,十多年前來到廣州做面料生意。在經營過程中,莊某了解到很多客戶和臺灣商人有生意聯絡,便萌生了做新臺幣和人民幣兌換生意,從中賺取差價的念頭。
2011年,莊某讓親友到工行等幾大銀行為其辦理20余張銀行卡,又讓親友到臺灣永豐銀行辦理了數張銀行卡。2011年7月,莊某開始在廣州的寓所內,利用上述銀行卡從事人民幣與新臺幣的網上兌換業務,并雇傭甘某為其轉賬。
據莊某交代,當臺灣有客戶需要匯錢到大陸時,他便讓對方把錢打至上述辦好的臺灣銀行卡上,然后他按照比當日人民幣兌換新臺幣的匯率稍高的匯率,支付人民幣給客戶的大陸下家;如果大陸客戶需要匯錢至臺灣,他便以比當日人民幣兌換新臺幣的匯率稍低的匯率操作,從中賺取差價。
經調查,從2011年7月至2014年6月,莊某所持有的利用他人開立的44個個人賬戶中,剔除賬戶之間互相來往金額后,對外經營人民幣及新臺幣兌換業務的轉入金額近9.27億元人民幣,轉出金額近9.98億元人民幣,共計約19.25億元人民幣。莊某實際非法獲利200余萬元。
該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遂昌法院管轄。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莊某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考慮到其歸案后認罪態度良好,已追回違法所得100余萬元,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萬元。甘某明知被告人莊某非法買賣外匯,仍為其劃轉資金,其行為也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