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施行保險法司法“解釋三” 解決人身保險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解釋三”)昨天發布,并將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解釋三”規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后,還可以變更受益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解釋三”)昨天發布,并將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解釋三”規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后,還可以變更受益人。
“解釋三”明確了人身保險利益主動審查原則,防范道德風險。為防止他人為謀取保險金殺害被保險人,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必須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需要經過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以上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避免被保險人因他人為其投保而遭受傷害。根據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對于此類影響合同效力、關系社會公共利益的事項,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主動審查。鑒于此,“解釋三”要求各級法院審理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時,主動審查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以及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是否經過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目的在于強化各級法院防范道德風險的意識,以更好地保護被保險人。
而受益人是人身保險合同中特有的一類主體,是基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指定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實踐中,受益人的指定一般都是由保險格式條款提前擬定,由投保人或者受益人進行選擇。由于保險格式條款不夠明確以及被保險人身份關系的變化,受益人如何確定在實務中存在爭議。
“解釋三”對實踐中存在爭議突出的情形進行了規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后,還可以變更受益人;同時,為了保護保險人的合理信賴,變更受益人沒有通知保險人的,不得對抗保險人。
“解釋三”還特別規范了醫療保險格式條款。醫療保險是人身保險的重要類型。實踐中,對醫療保險格式條款關于商業醫療與社會醫療的關系、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定點醫療條款的效力等問題存在較大爭議。鑒于此,“解釋三”規定:保險人要求扣減被保險人從公費醫療或者社會醫療保險取得的賠償金額的,應當證明其在厘定保險費率時已將公費醫療或者社會醫療保險相應部分扣除,并按照扣減后的標準收取保險費;保險合同約定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的,保險人應參照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標準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未在保險合同約定的醫療服務機構接受治療的,保險人可以拒絕給付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因情況緊急必須立即就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