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車船稅管理規程》(以下簡稱《規程》),對車船稅納稅人因質量原因退貨、被盜搶、報廢、滅失等情形發生的退稅,提出了相關要求,并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車船稅管理規程》(以下簡稱《規程》),對車船稅納稅人因質量原因退貨、被盜搶、報廢、滅失等情形發生的退稅,提出了相關要求,并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規程》稱,已經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因質量原因,車船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納稅人可以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退貨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退貨月份以退貨發票所載日期的當月為準。同時,對于被盜搶、報廢、滅失的已完稅車輛,也可申請車船稅退稅,由納稅人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今年5月發布的《關于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船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對新能源車船免征車船稅,對節能車船減半征收車船稅。免征車船稅的使用新能源汽車包括純電動商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商用車。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不屬于車船稅征稅范圍,對其不征車船稅。”對此,《規程》也強調,稅務機關、保險機構、代征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船減免稅政策。對不屬于車船稅征稅范圍的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應當積極獲取車輛的相關信息予以判斷,對其征收了車船稅的應當及時予以退稅。
《規程》還明確,納稅人在車輛登記地之外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憑注明已收稅款信息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或保費發票,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征收該納稅年度的車船稅,已經征收的應予退還。
“新政的推出是從稅收角度鼓勵新能源汽車產業的發展,同時,相關退稅政策也表明了稅收制度的愈加完善。”天津財經大學教授吳彥龍表示,“車船稅是一種財產稅,汽車因質量問題退回,或者被盜搶,即財產不再擁有,就不應該征稅了。另外,車船稅按年度征稅,汽車無論退回還是被盜,都難以恰巧在納稅年度的末尾,因此部分退稅就十分合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