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制“兩年內”是何意?來聽證監會怎么說】鄧舸稱,《立法法》明確要求,授權決定要有一定的實施期限。前述“兩年”期限,是指全國人大正式授權決定的實施期限,自決定實施之日起計算。
注冊制一定會來,問題在于什么時點。
12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下稱《草案》)。《草案》明確,在決定施行之日起兩年內,授權對擬上市交易的股票公開發行實行注冊制度。
對于上述“兩年內”的時間限制,市場人士觀點不一。到底是注冊制兩年內實施,還是兩年后實施?另有觀點則認為,最快4個月即可落地。
證監會周五對上述問題做出明確回應。發言人鄧舸表示,兩年期限的設置,是因為《立法法》中有規定。“按照現行《證券法》規定,股票公開發行實行核準制,在法律修改前,注冊制必須處理好與現行法律的適用關系。根據《立法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改革發展需要,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及有關方面,在一定期限內調整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鄧舸稱,《立法法》明確要求,授權決定要有一定的實施期限。前述“兩年”期限,是指全國人大正式授權決定的實施期限,自決定實施之日起計算。
《第一財經日報》多方采訪發現,上述國務院授權決定有望在12月下旬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上獲得通過。換言之,屆時注冊制的實施將具有合法性。證監會也有法律依據,正式啟動各項規則的修訂。
但是注冊制實際落地的時點,并不是取決于法律上的因素,而是更加取決于現實條件。在業內人士看來,中國股票市場面臨兩大問題,一是長期累積形成的“IPO堰塞湖”,截至目前排隊上市企業仍有近700家;另一個問題是市場缺少嚴刑峻法,市場主體責任不夠明確。如果這兩個問題不得到徹底解決,監管層并不可能全面推出注冊制。
正如鄧舸所稱,即使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議通過國務院提請的授權決議之后,仍有很多流程需要完成。
首先,授權或通過之后,國務院將根據授權,對擬在滬深交易所上市股票的公開發行,調整有關規定,對具體事項作出安排,出臺相應的文件。
其次,證監會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制度安排,制定股票公開發行管理辦法等相關規章和文件,對注冊條件、注冊機關、注冊程序、信息披露職責及中介機構責任,以及事中事后監管等,作出全面具體的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后,公布實施。
“具體實施時間,取決于上述各項準備工作的進展情況。”鄧舸稱,目前各項準備工作正在有序推進。
事實上,在明后兩年內,很可能還需要完成第三步,即《證券法》的修改。
“授權是沒有辦法的辦法。”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證券法》內容豐富,不僅包括注冊制改革,還包括投資者權益保護、虛假陳述等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發審委制度是否保留等諸多問題。其實,許多制度設計都與注冊制直接相關。例如證券監管者本身如何接受監管也需要法律予以明確。
換言之,《證券法》修法完成后,市場各方歸位盡責的法治環境才更加健全。
劉俊海建議,盡快啟動《證券法》修訂草案二讀審議,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一個一個‘零售式’的授權思路,雖然值得肯定,并不能完全適應和滿足當前改革的制度需求。”他對本報表示,如果一直不安排審議,修法草案就會一直停留在4月份的草稿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