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平臺售假罵名 更需改善經營環境】在12月上旬召開的2015(第十四屆)中國企業領袖年會上,京東集團創始人劉強東不點名批評目前國內一些大型電商:今年上半年整個中國服裝鞋帽品牌關了一萬多家店,因為假貨的銷售額是正品銷售的3到5倍;“中國再不把保護知識產權放到首位的話,那么中國經濟是永遠不可能好起來的。品牌沒有溢價,企業利潤降低,迫使中國的企業家壓低工人的工資,當員工收入變少了以后哪有錢去消費”。
在12月上旬召開的2015(第十四屆)中國企業領袖年會上,京東集團創始人劉強東不點名批評目前國內一些大型電商:今年上半年整個中國服裝鞋帽品牌關了一萬多家店,因為假貨的銷售額是正品銷售的3到5倍;“中國再不把保護知識產權放到首位的話,那么中國經濟是永遠不可能好起來的。品牌沒有溢價,企業利潤降低,迫使中國的企業家壓低工人的工資,當員工收入變少了以后哪有錢去消費”。
撇開可能存在的同業競爭等因素,涉及知識產權的售假現象確實是諸多電商最為頭疼的問題。但正如今年2月3日《時代周報》文章《淘寶“大殺器”:握全國假貨地圖 》所說,阿里蠻拼的。大投資下的大數據起了大作用。當然,阿里需要更加努力建立一套識假體系,一一辨識出各種處于灰色地帶的產品和服務。由于各種因素,是不是假貨,有時阿里也難以馬上辨別,因而不能第一時間關閉自身平臺上的商家。這樣,在現有法律框架下,能做的就是依據被侵權主體的投訴,將相關信息提供給投訴方,并配合工商行政和司法部門依法解決。
結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基本能確認,當說一家電商平臺在售假時,其實是商家在售假。平臺的確是最大的獲益者,有可能縱容售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第二款特別強調,“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那我們是不是可以修改法律,通過讓平臺承擔更多責任的方式來解決網絡平臺的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問題?這是一個辦法,但并不是最好的辦法。如果網絡交易平臺要承擔和制假者一樣的責任,那么平臺上的類似交易會大幅度縮減。但平臺交易的減少是不是就意味著此類現象的減少或者消失?
單從理論而言,將所有的交易放在網絡上交易,是更能夠消滅假冒偽劣產品的。因為網絡平臺上的每一筆交易都有記錄可追溯,在這里制假售假的風險比線下更高。
對此我們更可以從全球電商發展模式來分析。以互聯網發源地美國為例,1995年通過的《網絡端正法》(The 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第230條第(c)項第1款規定,互聯網電腦的提供者或使用者,就非出于己的資訊內容,不應被視為出版人及發表人。這一規定被稱為“善良撒馬利亞人條款”的免責規范。后來隨著互聯網發展,這個本來被視為是對言論自由保護的規范逐漸被拓展到大型網絡商家,乃至于一般性網站。美國的互聯網正是通過此而獲得飛速發展。這一原則甚至被有些學者稱之為是美國互聯網發展的基石性法律原則。
對比之,歐洲大陸和日本沒有大型的互聯網公司,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對平臺責任過重,從而限制其發展。而在中國,電商的“罵名”只是當下經營環境的一個縮影。出路在于加強全國范圍內的知識產權保護,改善公共性的經營環境。把所有的責任都推給這些電商,未免是過于苛刻了。尤其要警惕某些電商以此之名,行惡劣競爭、損害電商的長遠利益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