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一男子在天貓網上購買了小香菇后質疑產品標簽造假,最終賣家退了1770元貨款還要賠十倍貨款17700元。記者昨日獲悉,該案中一同被告的天貓公司則被法院判定無需承擔責任。
網店商品標簽有錯賠了1.7萬法院為何判網購平臺不擔責
廣州一男子在天貓網上購買了小香菇后質疑產品標簽造假,最終賣家退了1770元貨款還要賠十倍貨款17700元。記者昨日獲悉,該案中一同被告的天貓公司則被法院判定無需承擔責任。
買75包小香菇索10倍賠償
今年6月22日、28日,住在廣州市黃埔區的關先生在一家福建農業公司的天貓網店上先后購買了75包“特級平腳小香菇”,共支付了貨款1770元。但關先生發現,包裝上的營養成分表標注不符合衛生部的相關文件規定。
關先生計算了一下,這些小香菇的實際能量為591.4千焦,遠遠低于所標的1290千焦,實屬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并且,這些小香菇被標注等級為“特級”,但相關標準中并沒有“特級”的規定,關先生認為這屬于對消費者的欺詐。
因此,關先生把天貓公司和這家福建公司一并告上法庭,依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要求賠償損失,并且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被告的福建公司辯稱,關先生購買訟爭產品的行為是職業打假行為,其所銷售的產品并未違反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法關注食品本身是否安全,是否會對消費者造成人身損害,而不是食品標簽法,并非主要關注食品的標簽。
該公司認為,《食品安全法》關于10倍賠償規定的前提是對消費者造成損失而進行賠償,有損害才有賠償。但關先生沒有證據證明小香菇對其安全造成了損害。
網絡平臺稱已盡服務義務
天貓公司辯稱,本案是買賣合同糾紛,天貓公司不是生產者和銷售者,僅是網絡服務平臺的提供者,是用戶獲取物品或服務信息物色交易對象,就物品或服務的交易進行協商及開展交易的場所,已按法律規定提供銷售者的信息及有效的經營地址,不需承擔責任。
天貓公司還辯稱,其對入駐商家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件進行了審核,已經盡到了注意義務。天貓平臺有海量的店鋪及經營者,由于網絡信息龐大,信息流動的即時性,網絡服務商沒有監視網絡尋找侵權行為的義務,無法具備這一能力。
天貓公司還指出,經與福建公司核實,涉案產品符合食品質量標準,僅是在標識中在營養成分標注中總和計算錯誤,屬于標簽錯誤,并非不安全食品。事后,福建公司已經將涉案產品錯誤標識更正。
法院判福建公司要賠10倍
海珠區法院一審認為,涉案食品的實際能量數值與外包裝上標識的能量值明顯不符,違反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的規定,涉案產品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因此關先生要求被告福建公司退還貨款1770元并十倍賠償合法有據。
但關先生認為食品標識上注明質量等級為“特級”構成欺詐,沒有提交相關權威部門對涉案食品進行等級認定的報告,法院不予認定。而天貓公司并非買賣合同的相對方,關先生要求天貓公司在買賣合同關系中承擔責任,理由不成立。
此外,關先生也沒能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天貓公司違反了網絡服務平臺提供者的義務,拒不提供銷售者的身份信息,或者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產品后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對其造成了損害,天貓公司無需承擔責任。
日前,廣州中院對該案二審維持原判。關先生最終獲退款1770元,以及賠償款17700元。
知多點
新條例將嚴管網絡平臺
記者統計了廣東地區法院自2014年1月至今公布到裁判文書網上的食品安全糾紛案件,共有699件食品安全糾紛,其中因網購引發的食品安全糾紛共55件,占了不到一成。而相比兩年前,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已公開的案件總共只有5件。
據了解,目前針對食品安全的執業打假已經逐步轉戰到網絡,而正在審議的《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修訂草案)》(下稱《草案》)設立了更嚴格的監管法律制度,增設了網絡食品經營者、網絡食用農產品經營者和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的食品安全責任。
比如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的食品經營者的資質進行審查,建立登記檔案并及時核實更新,要求其在所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公開營業執照與許可證件、備案憑證登載的信息;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與網絡食品經營者簽訂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協議,明確各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