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提速,即將獲得關鍵的法理依據。
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提速,即將獲得關鍵的法理依據。
12月21日,《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擬授權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開發行,實行注冊制度。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為,股票發行注冊制,沒有實踐經驗,需要在探索中逐步完善相關制度,將實踐證明可行的納入證券法修訂草案。據此,以授權決定的方式實施此項改革,是可行的。
按流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授權決定后,接下來到注冊制正式落地還有兩個步驟:
第一步,國務院根據授權,對擬在滬深交易所公開發行上市股票實施注冊制、調整適用《證券法》相關條款的具體事項作出制度安排。
第二步,證監會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制度安排,制定《股票公開發行注冊管理辦法》等相關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對注冊條件、注冊機關、注冊程序、審核要求、信息披露、中介機構職責以及相應的事中事后監督管理等作出全面具體的規定,經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后公布實施。
昨日,中國證監會主席肖鋼對《草案》作出相關說明。
肖鋼指出,現行股票發行實行的是核準制度,是由證券法確立的,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需解決于法有據的問題。
肖鋼表示,與股票發行核準制度相比,注冊制是一種更為市場化的股票發行制度,其主要內容是以信息披露為中心,完善信息披露規則,由證券交易所負責企業股票發行申請的注冊審核,報證監會注冊生效。
“股票發行時機、規模、價格等由市場參與各方自行決定,投資者對發行人的資產質量、投資價值自主判斷并承擔投資風險。”肖鋼說,監管部門重點對發行人信息披露的齊備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進行監督,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嚴格處罰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等行為,切實維護市場秩序和投資者合法權益。
肖鋼說,為解決注冊制于法有據的問題,證監會在與有關方面溝通的基礎上,研究起草并向國務院報送了《關于提請啟動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法律程序的請示》,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調整實施證券法有關規定,解決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的法律依據問題。
《草案》已于12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并于12月21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草案決定,注冊制度的具體事項(包括注冊機關、審核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中介機構職責以及相應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和處罰執法等)由國務院作出安排,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同時,草案決定,授權的實施期限為兩年,自授權決定施行之日起算。授權決定實施期間,國務院要加強對股票發行注冊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證監會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并認真總結經驗,及時提出修改完善證券法有關規定的建議。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為,落實“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任務,涉及證券法相關制度的調整。證券法修訂草案已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鑒于對證券法的全面修改涉及資本市場法律制度的頂層設計,目前國務院有關部門正在針對前一時期證券市場異常波動的情況,認真總結經驗教訓,研究在證券法修改中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需要一個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