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佳兆業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公布境外債務重組的最新情況。
12月24日,佳兆業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公布境外債務重組的最新情況。
公告顯示,佳兆業為債權人提供了三種可選方案,并擬與債權人簽訂重組支持協議,預計2016年1月公布進一步進展,佳兆業同時還披露了2014年12月31日及2015年9月30日的綜合管理賬目。
觀點地產新媒體于公告中獲悉,佳兆業擬在開曼群島及香港透過互為條件的協議安排,實施建議重組。協議安排乃法定機制,使得有關法院能夠批準已由相關類別債權人作出表決并獲所須多數批準的“和解或償債安排”。
由于基于可換股債券、現有高息票據以及佳兆業現有境外貸款融資及相關負債的持有人,對日期為2010年12月20日的債權人協議的共同權益及法律權利,預計彼等就協議安排的表決而言將構成單一類別。
佳兆業為上述債權人提供了三種方案,包括將其申索的100%轉換為按比例獲分配各系列的新高息票據及或然價值權;將其申索的100%轉換為重組后可換股債券;或將其申索的100%轉換為按比例獲分配各系列的新高息票據、或然價值權及重組后可換股債券。
倘并無足夠的重組后可換股債券可供發行給選擇收取重組后可換股債券的全部可換股債券、現有高息票據及/或現有境外貸款的持有人,預計該等持有人將按比例獲提供各系列的新高息票據及或然價值權,惟以不足之數為限,而重組后可換股債券已按比例基準分配予該等持有人。
部分現有高息票據、可換股債券及現有境外貸款的持有人并無參與協議安排或選取上述處理申索的方案,而協議安排將訂明向彼等分配新高息票據、或然價值權及重組后可換股債券的合適機制。
根據該協議安排的要求,佳兆業須向開曼群島大法院(就開曼群島協議安排而言)及香港高等法院(就香港協議安排而言)申請頒令準許召開債權人或相關類別債權人的會議,佳兆業預計將于2016年1月中提出上述申請。
佳兆業還透露,為讓受協議安排影響的債權人了解協議安排,并就建議重組作出知情決定,公司將會根據開曼群島大法院及香港高等法院規定的程序,向受影響債權人分發詳細的說明函件。
該說明函件將載有佳兆業背景及過去十二個月所面對情況的資料、已進行以達致建議重組的程序、財務資料、清算分析、重組后可換股債券及新高息票據的契約、或然價值權的最終文件,以及使協議安排生效所需的其他相關文件。
佳兆業表示,鑒于公司延遲刊發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年度報告,公司擬于說明函件內載入于2014年12月31日及2015年9月30日的綜合管理賬目。
同時,佳兆業還擬與可換股債券、現有高息票據及現有境外貸款的持有人訂立重組支持協議,以支持建議重組的實施。
根據佳兆業、督導委員會及各自的顧問已磋商詳細的重組支持協議條款,佳兆業同意承諾根據重組支持協議所載條款進行建議重組。
加入重組支持協議的各同意債權人將會同意,就其可換股債券、現有高息票據及/或現有境外貸款申索支持及表決贊成協議安排;及不會采取與建議重組不相符或可能破壞或拖延建議重組的任何強制執行或其他行動。
待協議安排生效后,已于預定日期前加入重組支持協議的各同意債權人將合資格收取現金同意費用。
佳兆業則將于2016年1月初公布有關重組支持協議及加入程序的進一步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