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調安全管理制度;空調安全管理制度內容
為了確保中心的員工和老人正常用水、用電的安全,節約能源,保障運營工作的順利開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中心的水電由工程物管部統一管理,負責安裝、維修、檢查、安全管理等工作。
二、任何個人均不得私自接水、接電。禁止任何個人私自安裝大功率的電器設備。
三、非電工專業人員不得接觸任何電源,電工在在操作時必須有可靠的絕緣措施。
四、所有用電場所必須執行“人走電關”的規定,人員離開用電場所或電器設備不使用時要關閉總電源。
五、所有用水場所要形成良好的節約習慣,發現有漏水、滲水的情況要及時向工程物管部管理人報告。
六、凡有高電壓的場所,設立醒目的危險警示標志,并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
七、室外的電源設置,必須防水防濺,定期清理周圍的雜草樹林,并設立警告標識。
八、電器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打火、異味、高熱、怪聲等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操作并關閉電源。
九、電器設備經電工檢查、修理,確認能安全運行時,才能繼續使用。
十、全體員工都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用水、用電規則,納入巡查、巡檢工作范疇,對于違規違章的,全體員工都有檢舉和監督的義務。
十一、凡違反規定造成自身傷亡由當事人自已承擔一切責任損失,造成他人傷亡的和設備、財產損失的,將根據情節和損失程度給予當事人罰款、賠償,直至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為了加強用氣管理和排除隱患,預防氣體爆炸及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中心的燃氣由工程物管部統一管理,負責報裝、維修、檢查、安全管理等工作。
二、使用天然氣的場所必須保持室內通風良好,燃燒的廢氣須排放在大氣中。
三、使用的安全性灶具和燃氣鍋爐必須有產品合格證及出廠檢驗報告,并將報告存檔備查。
四、若發現天然氣泄漏等異常情況,要及時關閉氣源,通知燃氣公司進行處理,不得自行拆修。
五、連接灶具和燃氣鍋爐的膠管要使用燃氣專用膠管,經常檢查,定期調換。
六、新裝、改裝天然氣線路必須報燃氣公司處理,任何人不得私自改裝、新裝、拆裝天然氣管道。
七、廚房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掌握安全操作氣灶的基本知識。
八、每次操作前應檢查灶具的完好情況,如發現漏氣嚴禁進行操作,嚴禁開啟電器開關,應及時報修。
九、點火時,必須執行“火等氣”的原則,千萬不可“氣等火”,即先點燃引火源,再打開點火器具供氣開關。
十、各種灶具開關必須用手開閉,不準用其他器具敲擊開閉,關閉后確認燃氣無外溢方可離開。
十一、燃氣使用場所配備專用防護用品(防爆燈、防爆開關)和消防滅火器材設備。
十二、嚴格執行巡查、檢查制度,做好巡查、檢查記錄,發現隱患的應當及時整改并消除隱患。
十三、保護好燃氣管道設施,在燃氣管道附近禁止開挖,在室內燃氣管道上禁止纏繞電線和懸掛物品。
十四、凡違反規定造成自身傷亡由當事人自已承擔一切責任損失,造成他人傷亡的和設備、財產損失的,將根據情節和損失程度給予當事人罰款、賠償,直至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有關規定,結合中心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一、中心的特種設備為電梯和餐梯,由工程物管部統一管理,負責報檢、報修、日常維護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二、特種設備使用前需收集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文件等,存檔備查。
三、工程物管部應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進行自檢自查,做好檢查和維護保養記錄,存檔備查。
四、在對特種設備自行檢查和維護保養的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通知維保單位進行處理。
五、按照特種設備定期安全檢驗的要求,在檢驗到期前一個月,向維保單位或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的要求。
六、在設備出現故障或發生隱患時,應有維保單位對其進行檢查維修,消除事故隱患后才能投入使用。
七、特種設備內需張貼警示牌和使用須知,嚴禁超大、超長、超重貨物使用特種設備。
八、特種設備維修時,應懸掛維修警示牌,維修期間任何人不得使用,維修機房時應上鎖。
九、發生火警時,切勿搭乘電梯;電梯基坑有水時,應立即停止使用;電梯鎖止時,應按求救警鈴或撥打電話。
十、對特種設備管理不嚴、違反安全管理制度的、發生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嚴肅處理,造成他人傷亡的和設備、財產損失的,給予當事人罰款、賠償,直至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建筑安全管理指建筑在使用過程中,建筑物有不安全和不穩定的因素存在,有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的損失的情況,結合本中心建筑物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中心建筑物管理部門為工程物管部,負責建筑物的安全風險隱患排查、修復修繕、安全防護等工作。
二、任何人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和擅自拆封建筑物、搭設臨時建筑、加裝附屬設施影響結構安全。
三、認真復核建筑物內倉庫性質和類別,不允許在建筑物內存放強堿性、強酸性、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四、安全防盜網、紗窗、空調支架等附屬設施一定要查驗安裝的安全性,不得危害公共安全。
五、在進行地下施工、管線施工或基坑施工的,一定要認真核實地下構筑物,并采取有效保護措施。
六、在有可能造成人員摔傷、跌倒、碰觸和跌落物品的地方設置警告標識,必要時做好物理防護。
七、經常檢查屋面瓦片、落水管、外墻保溫、墻體廣告等地方,如有松動要及時處置和維修。
八、房屋基礎、地面、頂棚、墻體、柱體等有明顯下沉、開裂、變形、腐蝕、滲水等現象要及時報告相關負責人。
九、平時做好防暴雨、暴雪、大風、雷電等特殊氣象災害的防護工作,突發險情時應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十、對中心內其他構筑物設施(如涼亭、長廊、假山、水系、晾曬場)要做日常性維護檢查,防止意外發生。
十一、堅決不允許在建筑周邊有明火行為產生,春秋兩季要把建筑物周邊雜草全部鏟除干凈。
十二、經常維護和檢查無障礙設施,扶手欄桿不得有松動和破壞,坡道保持整潔平順不得有雜物堆放。
十三、必要時須通知住建、市政、電力、園林、消防、公安等部門給予協助,共同做好建筑物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對建筑物管理不嚴、違反安全管理制度的、發生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嚴肅處理,造成他人傷亡的和設備、財產損失的,給予當事人罰款、賠償,直至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為了加強和規范中心的安全標志規范使用和維護管理,充分發揮安全標志的警示作用,避免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一、中心內應對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部位和有關設備、設施設置安全標志。安全標志牌的型號選用、設置高度、使用要求應符合 GB 2894-2008 第 7、8、9 章的規定,安全標志的顏色表征應符合 GB 2893-2008 第 4 章的要求,便于服務對象及社會公眾識別。
二、中心應對安全標志牌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如發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三、中心的消防安全標志應符合 GB13495-1992 第3、4章的規定,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原則與設置要求應符合 GB 15630-1995 第5、6章的規定。
四、中心的應急設備安全標志與設置應符合GB2894-2008第6章中的規定。對在緊急情況下使用的通信設備(這種通信設備應設在每個呼叫點和電話機所在位置)應使用安全標志醒目地標示,對設備的背景區域應標記或照亮。
五、養老機構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樓梯口應設置
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疏散指示標志應設在安全門頂部或疏散
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墻面上,且疏散指示標志的間距不應大于20米。同時在疏散走道的地面應設置蓄光型疏散導流標志,并保證疏散導流標志視覺連續。在走廊通道墻面明顯處設置疏散路線示意圖。
六、安全玻璃門、玻璃墻應有警示標志并設置在顯著
位置。
七、消防應急車道應有明顯標識,室外消火栓檢查井應采用標識牌或警告色標識出來
八、停車場應設置輪椅專用停車位,并有明顯標識。
為保證中心的監控設備正常運行和設備與信息安全,保障中心的良好運營環境和工作秩序,特制訂本制度。
一、工程物管部為監控設備和機房管理的管理部門,負責機房及各類設備的維護和管理。
二、監控值班人員應管理好監控室的各項裝配和設施,嚴格按規程操作,確保監控系統的正常運作。
三、無關人員未經許可不準進入監控室,如有人員需查詢調閱監控必須經過主管領導同意方可進入監控室。
四、經過允許可以調取錄像但不許個人私自拷貝,不得幫他人查看監控室錄像,對錄像內容保密。
五、監控值班人員在監控中發現案件線索,應立即通知主管領導,并及時記錄和保存。
六、監控設備發生故障,值班人員自行解決不了的,應及時報告主管領導及時報修。
七、保持機房和設備的清潔衛生,每周對設備和機房進行一次清潔處理工作。
八、監控值班人員應按照本制度執行,如有違反規定或造成設備損壞的按照安全管理制度相關條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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