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與個人簽訂顧問協議(企業與個人簽訂顧問協議風險)
員工在公司未授權的情況下與客戶簽訂合同,公司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嗎?員工的行為屬于職務代理嗎?企業應如何防范職務代理行為可能產生的風險呢?
員工私自簽訂合同
李雷是甲公司某分公司的項目經理,2021年1月4日,李雷以甲公司的名義與乙公司簽訂《活動板房合同書》,約定甲公司因產業園和利新材料項目需向乙公司訂購活動板房。但該合同未獲甲公司審批通過,故未在合同落款處蓋章確認。乙公司要求與李雷個人簽訂合同,李雷同意,雙方簽訂了《活動板房合同書》。
2021年3月18日-2022年1月12日,李雷與乙公司簽署貨款對賬單,載明結算金額共計224774.3元,期間,李雷共支付乙公司80000元工程款。活動板房安裝完畢后,李雷以工程款支付主體為甲公司為由,要求以甲公司的名義與乙公司重新簽訂合同,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后乙公司向李雷追討活動板房余款未果,遂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李雷雖是甲公司某分公司的項目經理,但從合同訂立以及合同履行完畢后雙方協商重新簽訂合同的過程中,乙公司否認李雷以甲公司的名義與其簽訂合同,而是與李雷個人簽訂合同。
李雷實際履行了合同,李雷以甲公司名義與乙公司簽訂合同的行為不符合職務代理的構成要件,不產生職務代理的法律后果,合同的當事人應是李雷與乙公司。該合同成立并生效,雙方應恪守。乙公司履行了合同義務,李雷未依約支付工程款構成違約行為,應承擔繼續支付工程款及違約金的責任。
職務代理行為
職務代理是企業對外交易時的常見行為,雖便利了企業的交易活動,但如果權限管理不當,容易產生諸多的糾紛。那么,該如何判斷職務代理行為是否成立呢?職務代理與表見代理有什么區別?
職務代理與表見代理
職務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據其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中所擔任職務,依據其職權對外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代理。如公司的采購員可以代表公司采買貨物、銷售員可以代表公司銷售商品等。
職務代理構成要件:
1.職務代理行為人必須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工作人員;
2.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在其職權范圍內;
3.代理人必須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職務代理行為;
4.行為利益歸屬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職務代理本質上是委托代理的一種形式,是一種有權代理,只不過行為人系單位的工作人員,代理權基于職務產生,無需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特別授權。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表見代理構成要件
1.行為人須為無權代理,包括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
2.須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和理由;
3.須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
表見代理本質上是一種無權代理,只不過在符合法律規定相關條件下,出于維護交易安全的考慮,賦予其與有權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代理行為風險防范
在日常企業經營活動中,為預防在職員工或離職員工對外以公司名義做出民事法律行為,導致公司承擔法律后果的情況,建議如下:
1.嚴格把控合同審批流程,規范員工的行為,預防員工私自訂立合同給公司帶來的糾紛與損失。
2.建立完善的公章保管制度,公章使用需采取事前審批、事中登記、事后留檔的規范化管理流程。
3.員工離職后及時通知合作伙伴,并做好離職員工空白合同、授權書的回收工作,防止離職的員工依舊以公司的名義與客戶訂立合同。
4.若因員工個人行為對企業造成相應損失,企業可以在對外承擔責任后向存在過錯的行為人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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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人名為化名,引用案件信息來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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