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協議怎么寫具有法律效力—婚內協議怎么寫具有法律效力房產
隨著時代的發展,夫妻雙方的財產來源越來越呈現多樣化,收入差距也越來越千差萬別。所以,很多夫妻開始使用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等辦法來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婚內財產。因為第三者的介入,2003年結婚的魏妮在2017年就和丈夫張立簽訂了這樣一份《夫妻財產約定協議》。
是啊,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來時各自飛!令已近中年的魏妮沒有想到的是,在甲狀腺癌擊中她,讓她身心俱焚之際,本來應該得到的是丈夫張立的暖心呵護,但最終迎來的卻是他的背叛。有那么一刻,魏妮惟愿癌癥更加肆虐些,將她徹底吞噬。但尚未成年的孩子和已經年邁的父母將她拉回,她不僅要活下去,而且要好好地活下去,成為他們的依靠!
在咨詢律師后,魏妮請律師幫自己起草了一份《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涉及車、房、股權三方面的夫妻共同財產:將登記在張立名下但魏妮在使用的小客車的所有權轉移登記到魏妮名下;確認尚未獲得產權的一套房屋由魏妮個人使用,并獲得合同項下的所有權益;將公司40%的股權(張立在該公司占股85%)登記至魏妮名下。面對著這樣一份協議,說心里話,張立并不想簽署,尤其是公司股權部分的內容。但為了安撫魏妮,張立最終還是在協議上簽了自己的名字和日期,并按下了手印。
手握這樣一份協議,魏妮的心稍稍有了一點安全感。但是,張立回家的時間卻越來越晚,甚至不時會在外過夜。而在魏妮病重住院期間,更是見不到他的人影。所有這一切,讓魏妮悲憤不已,于是出院后她就一紙訴狀告到法院,要求張立配合執行簽訂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張立本是迫于無奈簽訂的協議,只是用以安撫魏妮,如今面對魏妮決絕的訴訟,張立索性否認自己曾經簽署過這樣的協議。同時,張立辯稱,即使有這樣的協議,也是為了雙方離婚進行財產分割,而非是對夫妻婚內財產加以約定。
因為張立否認自己簽署并捺印了該份《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經張立申請,法院委托物證鑒定中心就其簽名及指紋真實性進行了鑒定。鑒定機構在隨后寄送法院的公函中表明,現有材料不滿足鑒定條件,故而終止鑒定。盡管如此,法院認為,張立雖然否認該份《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但又不能提供相關證據來加以證明,所以最終認定該份《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真實有效。
但法院同時認為,夫妻財產約定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約定,包括歸夫妻雙方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幾種情形,而不包括本案所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中財產份額的贈與情形。而且,魏妮和張立兩人現在尚沒有取得所涉房屋的所有權,無法就該房屋權屬進行處分。同時,魏妮和張立婚姻關系仍然存續,張立在未實際履行贈與承諾的情況下,撤銷贈與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所以,最終駁回了魏妮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魏妮不服判決結果,認為簽署的協議是對夫妻財產的約定,而不涉及財產贈與,所以進行了上訴。二審法院圍繞上訴請求讓雙方依法提交了證據,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并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了確認,最終認定魏妮和張立簽訂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真實有效。同時,二審法院指出,該協議是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屬的約定,一審法院認定該協議為張立對夫妻共同財產份額的贈與有誤,予以糾正。
依據該份《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小客車應當屬于魏妮個人所有。魏妮要求張立配合辦理小客車所有權的轉移登記于法有據,二審法院予以支持。
該份《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所涉房屋,雖然約定歸魏妮個人所有,但張立和魏妮還沒有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魏妮僅具有獲得房屋完整所有權的期待利益。魏妮是否能享有房屋合同項下的權益涉及案外人,僅依據該份協議約定,二審法院難以支持魏妮該項訴訟請求。魏妮可以等該房屋取得所有權后,依據協議,另行主張權利。至于魏妮要求確認房屋由其個人使用,兩人在協議中并未約定房屋的使用權,而且雙方仍在婚姻存續期間,故而魏妮主張房屋歸其個人使用的請求缺乏法律依據,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期間,魏妮撤回了確認公司40%股權歸自己所有,及要求張立配合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的一審訴訟請求,張立同意魏妮撤回該項訴訟請求。二審法院認為這一請求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準許其請求。
由此可見,婚內簽署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但涉及到具體條款時,則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可能有效也可能無效。并且,如果雙方就某一條款達成一致要求撤銷時,在不影響第三人時,也是可以撤銷的。
申明:
1. 根據真實案例改編,所涉人名為虛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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