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協議書怎么寫有法律效力;借款協議書怎么寫有法律效力個人
上文我們有提到,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共同共有,婚內財產非法定情形不可分割。那么如果夫妻之間借錢,是否屬于借貸關系?夫妻一方是否可以請求另一方返還借款?支付利息呢?
案件詳情
小花與小飛是夫妻關系。2016年12月14日,小飛向小花出具借條,載明借小花人民幣9萬元。同日,小花通過其民生銀行尾號6677銀行卡分二筆匯給小飛9萬元。
2017年1月25日小花通過其民生銀行尾號6677銀行卡匯給小飛5萬元。2017年3月12日,小花從其大連銀行賬戶內取現金4萬元。同日,小飛向小花出具借條,載明借小花人民幣20萬元。在該借條的落款時期下方小飛還寫有內容:“2017年1月25日:伍萬元、2017年3月7日:柒萬元、2017年3月12日:捌萬元”。
2017年8月15日至2018年6月1日間,小飛通過其建設銀行尾號為9721賬號向小花還款合計101500元。
法院觀點
民間借貸關系認定
小花與小飛婚姻存續期間,小花多次向小飛轉款,小飛多次向小花出具借條。小飛否認向小花借款,但對其多次出具借條不能做出合理說明。小飛提出雙方財產混同,其將小花的款項出借給他人系雙方共同的投資行為,因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意見。本院認為,小飛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多次向小花出具借條,且小花多次向徐鵬飛轉款,并提供了部分銀行取款憑條,據此雙方成立民間借貸關系,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關于借款數額。
關于2016年12月14日借條的9萬元,小花提供的銀行交易流水顯示,該筆款項已支付給小飛。關于2017年3月12日借條的20萬元,小花主張是2017年1月25日轉款給被告徐鵬飛5萬元;2017年3月7日其借妹妹小鳳現金7萬元交給了小飛;2017年3月12日在銀行取現金4萬元,又向朋友借現金4萬元,合計8萬元交給了小飛。小飛僅認可收到2017年1月25日的5萬元。關于2017年3月7日小花借小鳳的7萬元及2017年3月12日小花取現的4萬元,因小花提供的小鳳個人定期明細信息及大連銀行交易明細與借條所載的借款時間、數額相吻合,可以證明小花出借資金的來源;關于小花主張其2017年3月12日向朋友借的40000元,因其未提供相應證據加以證明,對該筆數額,不予認定。2017年3月12日借款數額認定為160000元。
綜上,小花共向小飛出借款項25萬元,小飛已償還101500元,小花主張其中的1500元是被告徐鵬飛自愿支付的利息,沒有事實依據,不予采納。小飛尚欠小花借款148500元應當予以償還。故對小花訴請中要求小飛償還借款148500元并自起訴之日(2022年1月3日)起按照當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計付利息的請求予以支持。
律師寄語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法律允許夫妻間以協議的方式對財產進行約定,夫妻間借款是法律所允許的,欠條就是夫妻對處分共同財產的一種約定,借款屬實的受法律保護。
劃重點:
①夫妻雙方要有真實明確的借款合意,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②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③簽訂借款協議,借款人、出借人信息準確無誤,借款目的詳細真實,利息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則參照當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計付利息;
④出借人將借款已經交付給借款人,需要證據證明,包括但不限于:銀行轉賬、微信轉賬、支付寶轉賬等等;(保存證據很重要)
⑤注意有沒有經過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