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單位工程質量保修書范本(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建設工程質量是建設工程合同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建設工程糾紛的常見原因之一。
如果在保修期內發現了建設工程質量問題,施工單位應當如何履行保修義務?如果在保修期過后發現了建設工程質量問題,雙方是否還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乙公司承擔甲公司某廠房的改造工程。合同約定了施工圖紙、施工標準、竣工驗收條件、保修期限等內容。合同還約定了如下條款:
乙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乙公司應在竣工驗收合格后向甲公司提供《竣工結算報告》和《質量缺陷保修書》,并承擔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義務。
缺陷責任期為1年,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如甲公司發現乙公司存在違約行為或者未履行合同義務的,有權要求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乙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施工,并通過了甲公司組織的竣工驗收。甲公司支付了除保證金外的全部結算款,并接受了該廠房。
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交了《竣工結算報告》和《質量缺陷保修書》,并承諾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
在缺陷責任期內,甲公司發現了廠房的部分墻面存在開裂、滲水等質量問題,要求乙公司進行維修。
乙公司認為這些問題是由于甲公司使用不當或者自然災害造成的,不屬于施工質量缺陷,拒絕維修。
甲公司不服,委托了專業機構對廠房進行了鑒定,鑒定結果顯示,廠房的墻面存在質量缺陷,是由于乙公司未按照施工圖紙和標準施工所致。
甲公司據此向法院起訴乙公司,要求其承擔維修義務,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在訴訟過程中,乙公司提出以下抗辯:
甲公司沒有及時提出質量異議,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
甲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廠房的墻面存在質量缺陷,鑒定結果不具有法律效力。
甲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廠房的墻面的質量缺陷是由于乙公司的施工原因造成的,可能是由于其他因素導致的。
甲公司沒有證據證明自己因為廠房的墻面的質量缺陷而遭受了損失,其賠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
根據上述案例,我們可以看出,雙方主要存在以下幾個焦點爭議:
- 甲公司提起訴訟是否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
- 廠房的墻面是否存在質量缺陷?
- 廠房的墻面的質量缺陷是否是由于乙公司的施工原因造成的?
- 甲公司是否因為廠房的墻面的質量缺陷而遭受了損失?
針對上述焦點爭議,我們可以從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的角度進行分析:
訴訟時效問題
訴訟時效是指當事人在一定期間內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履行訴訟義務的期限。
如果當事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未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履行訴訟義務,就會喪失相應的權利或者承擔相應的責任。
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是一般訴訟時效規定。
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發包人主張承包人應當承擔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的,其訴訟時效期間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但是,發包人主張承包人應當承擔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責任的除外。”這是特殊訴訟時效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的訴訟時效期間,一般是自發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是對于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問題,有特殊規定。
這是因為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問題涉及到建設工程的安全性和耐久性,可能在長期使用過程中才會顯現出來,因此需要給予發包人更長的訴訟時效期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發包人主張承包人應當承擔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責任的,其訴訟時效期間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但是,發包人在竣工驗收時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存在缺陷的除外。”
這里規定了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問題的訴訟時效期間是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但是如果發包人在竣工驗收時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存在缺陷,就不能享受這一特殊規定。
那么,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問題的訴訟時效期間具體為多長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發包人主張承包人應當承擔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責任的,其訴訟時效期間為十年。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這里規定了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問題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十年,這是一種特別訴訟時效規定。但是,如果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就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執行。
綜上所述,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的訴訟時效期間,一般為三年,自發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對于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問題,特殊為十年,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但是如果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就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執行。
回到本案中,甲公司起訴乙公司要求其承擔廠房墻面質量缺陷的維修義務和賠償責任。廠房墻面屬于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不屬于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范疇。
因此,甲公司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甲公司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根據案例描述,在缺陷責任期內(即竣工驗收合格后一年內),甲公司發現了廠房墻面存在開裂、滲水等質量問題,并要求乙公司進行維修。
乙公司拒絕維修后,甲公司委托了專業機構進行鑒定,并據此向法院起訴乙公司。因此,甲公司提起訴訟并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乙公司的抗辯理由不成立。
質量缺陷問題
質量缺陷是指建設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國家有關標準的情形。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在保修期內發現質量缺陷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修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發包人主張承包人應當承擔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建設工程存在質量缺陷。
但是,發包人能夠證明建設工程存在嚴重質量缺陷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的,可以推定建設工程存在質量缺陷。”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發包人主張承包人應當承擔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的,一般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建設工程存在質量缺陷。
這些證據可以是竣工驗收報告、專業機構鑒定意見、現場勘查筆錄、權威部門檢測報告等。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以推定建設工程存在質量缺陷,即發包人無需提供證據,而由承包人進行反證。
這些特殊情況包括:建設工程存在嚴重質量缺陷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嚴重質量缺陷是指建設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造成建筑物倒塌、結構破壞等危及安全的情形。
保證金是指承包人為保證履行合同義務而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給發包人的一定數額的款項或者物品。
回到本案中,甲公司主張乙公司應當承擔廠房墻面質量缺陷的維修義務和賠償責任。甲公司是否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廠房墻面存在質量缺陷呢?
根據案例描述,在缺陷責任期內,甲公司發現了廠房墻面存在開裂、滲水等質量問題,并委托了專業機構對廠房進行了鑒定,鑒定結果顯示,廠房墻面存在質量缺陷,是由于乙公司未按照施工圖紙和標準施工所致。
因此,甲公司已經提供了專業機構鑒定意見作為證據,證明了廠房墻面存在質量缺陷。乙公司對此沒有提出反駁或者反證,也沒有提供其他有力的證據來否認廠房墻面存在質量缺陷。因此,乙公司的抗辯理由不成立。
施工原因問題
施工原因是指建設工程質量問題是由于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未按照合同約定或者國家有關標準進行施工所造成的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發包人主張承包人應當承擔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是由于承包人的施工原因造成的。
但是,發包人能夠證明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或者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和《質量缺陷保修書》的,可以推定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是由于承包人的施工原因造成的。”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發包人主張承包人應當承擔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的,一般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是由于承包人的施工原因造成的。
這些證據可以是設計圖紙、施工日志、施工記錄、施工檢驗報告、專業機構鑒定意見等。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以推定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是由于承包人的施工原因造成的,即發包人無需提供證據,而由承包人進行反證。
這些特殊情況包括: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或者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和《質量缺陷保修書》。
回到本案中,甲公司主張乙公司應當承擔廠房墻面質量缺陷的維修義務和賠償責任。甲公司是否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廠房墻面的質量缺陷是由于乙公司的施工原因造成的呢?
根據案例描述,在缺陷責任期內,甲公司發現了廠房墻面存在開裂、滲水等質量問題,并委托了專業機構對廠房進行了鑒定,鑒定結果顯示,廠房墻面存在質量缺陷,是由于乙公司未按照施工圖紙和標準施工所致。
因此,甲公司已經提供了專業機構鑒定意見作為證據,證明了廠房墻面的質量缺陷是由于乙公司的施工原因造成的。乙公司對此沒有提出反駁或者反證,也沒有提供其他有力的證據來否認廠房墻面的質量缺陷是由于其施工原因造成的。因此,乙公司的抗辯理由不成立。
損失問題
損失是指發包人因為建設工程質量問題而遭受的實際損失或者利益減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發包人主張承包人應當賠償其因建設工程質量問題而遭受損失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遭受損失及其數額,并且該損失與承包人存在因果關系。”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發包人主張承包人應當賠償其因建設工程質量問題而遭受損失的,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其遭受損失及其數額,并且該損失與承包人存在因果關系。
這些證據可以是維修費用、停產損失、租賃費用、賠償金等。因果關系是指發包人的損失是由于承包人的施工質量問題導致的,而不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
回到本案中,甲公司主張乙公司應當承擔廠房墻面質量缺陷的維修義務和賠償責任。甲公司是否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因為廠房墻面的質量缺陷而遭受了損失呢?
根據案例描述,甲公司沒有提供具體的證據來證明自己因為廠房墻面的質量缺陷而遭受了損失及其數額,也沒有說明該損失與乙公司的施工質量問題存在因果關系。
因此,甲公司的賠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乙公司的抗辯理由成立。
通過對本案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的訴訟流程是什么規定,主要取決于以下幾個方面:
合同約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約定了建設工程的施工標準、竣工驗收條件、保修期限、保證金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對于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理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如果合同約定與法律規定不一致,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執行。
法律規定: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法律規定了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的訴訟時效、舉證責任、賠償責任等內容,對于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理有強制性的約束作用。
當事人應當遵守法律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證據問題: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或者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的材料或者行為。證據問題是建設工程質量問題訴訟流程中最關鍵也最復雜的問題之一。
當事人應當積極收集和保留與建設工程質量相關的證據,如設計圖紙、施工日志、施工記錄、施工檢驗報告、專業機構鑒定意見等,并在訴訟過程中及時提供和質證證據,以便法院能夠根據證據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決。
建設工程質量問題不僅涉及到合同雙方的權益,也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對于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理,應當遵循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維護公平正義和社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