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執行申請書范文合集五篇-恢復執行申請書怎么寫簡單明了
本文僅供交流學習,轉載請注明出處,有問題可以點擊 關注我或私信與我聯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還需延長的,層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那么,法院終本后,申請執行人可以采取哪些方法破解終本案件,使其繼續執行呢?
申請執行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人民法院在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前,應當告知申請執行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因此,如果法官在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以物抵債等過程中存在任何違法行為,申請執行人均有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此外,如果申請執行人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提出異議,執行法院還應當另行派員組織當事人就被執行人是否有財產可供執行進行聽證。
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線索
在執行案件中,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往往比較熟悉,因此申請執行人應該積極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人民法院會對其提供的線索重新調查核實,如果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應當繼續執行。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變更、追加當事人
執行案件終本后,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如果符合法定情形,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變更、追加被執行人后,申請執行人再申請恢復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院查詢后恢復執行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的五年內,執行法院會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并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如果符合恢復執行條件,執行法院應當及時恢復執行。
本文僅供交流學習 , 版權歸屬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系,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