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買賣合同范本;車位買賣交易合同
很多市民購房時都會考慮買個車位,但許先生買車位時卻發現開發商將大量車位“打包”出售了,對方并不是小區業主,買車位是為了投資。開發商這樣做是否合理,非小區業主可以購買大量車位嗎?近日,同安法院審結一起關于車位買賣的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件。
2021年,許先生購買了一套由廈門某房地產公司開發的位于同安某小區的房產。同時,為了解決自家停車難問題,許先生經多方了解,相中一個位于電梯口準備出售的車位。
在溝通過程中,許先生卻發現,廈門某房地產公司早于2017年就將小區的10個車位(含該車位)出售給了張先生。而張先生并未購買案涉小區的房產,張先生購買車位是出于投資需要。
許先生十分不解,他說廈門某房地產公司擅自將小區車位對外銷售給不是小區業主的買家,這樣的行為與《民法典》關于車位應當首先滿足業主需求的規定精神相悖,侵害了業主所享有的合法權益,遂將廈門某房地產公司、張先生訴至法院,請求確認開發商與張先生簽訂的關于購買車位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許先生作為案涉小區二手業主,理應享有與一手業主同等權利。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設單位按規劃要求配置的機動車停放設施,應當提供給小區業主使用,在保證滿足小區業主使用的前提下,才能許可小區業主以外的人使用。為了保證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開發商任何時候都不能將小區的車位、車庫出賣給業主以外的第三人。具體到本案中,案涉小區車位與住宅配比大于1:1,許先生作為小區業主,許先生的停車需求并未得到滿足。因此,許先生有權主張廈門某房地產公司與張先生簽訂的車位買賣合同無效。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確認被告廈門某房地產公司與張先生簽訂的關于購買車位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
判決作出后,廈門某房地產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廈門中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車位車庫應首先滿足業主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需要。這屬于法律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在作為小區重要配套設施的車位、車庫數量已經規劃確定的情況下,開發商應當滿足小區業主按照配置比例提出的購買或者承租要求。為了保證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開發商任何時候都不能將小區的車位、車庫出賣給業主之外的第三人。
本案中,廈門某房地產公司違反了前述法律規定,將小區車位出售給非業主的張先生,且一次性出售了10個地下車位,明顯侵害了小區全體業主租、購車位用以停車的權益。而許先生即便是小區的二手業主,在其停車位需求未能得到滿足的情況下,也有權請求確認案涉車位的買賣行為無效。
(廈門日報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同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