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簽訂試用協議_試用期簽訂的協議有效嗎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擔心勞動者不能通過試用期,要解除勞動合同很是麻煩,因此,只與勞動者簽訂單獨的試用期合同。
網友咨詢:
用人單位單獨簽訂試用期協議的法律風險是什么
律師解答:
用人單位單獨簽訂試用期協議的法律風險是,試用期不成立,就不可以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來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合同視為正式的勞動合同。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再訂立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用人單位就負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
若合同視為正式的勞動合同,要解除正常的勞動合同對規章制度和程序的要求很高,很多情況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如果操作不當,還有可能要支付賠償金
簽訂單獨的試用期合同,試用期不成立,如用人單位是按照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勞動者如有證據證明該工資并非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則用人單位屬于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律師補充: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單獨的試用期合同嗎?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能單獨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一旦雙方單獨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視為未約定試用期。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賈寶軍律師簡介
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勞動與雇傭部主管,2004年開始執業,擅長民商事訴訟及專業領域法律風險防控和培訓,主張案件全流程法律服務模式,執業原則“提供可操作性解決方案,讓法律與生活/經營以最優方式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