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哪個好(終止合同和解除合同的區別)
作者:周軍律師
北京市京師(西安)律師事務所
經濟下滑,市場不景氣,經營不善的單位中,勞動者有可能會被裁員。有些單位裁員前會要求和勞動者簽訂《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確定賠償、補償金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事宜等。作為勞動者,簽訂解除協議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否則可能掉進單位挖的“坑”,損失部分甚至全部賠償。
一、要明確解除合同由單位提出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如果是勞動者提出,則無需支付。因此要在協議中寫明解除勞動由單位提出。
有些單位還會在協議之外通過《確認書》《通知單》的方式要求勞動者確認協議,勞動者同樣要注意,是否寫明為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提出,否則不宜簽字。
二、要明確勞動合同解除原因
如因勞動者過失導致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因此,協議應明確勞動合同解除原因,避免寫有因勞動者原因的字樣,否則勞動者將可能無權要求經濟補償。
三、要明確經濟補償金額而非僅寫計算方式
經濟補償通常有單位拖欠的工資、獎金、加班費、未休年假工資及其他補償或賠償金。協議中不僅要列明項目或計算方式,還要對有確定的計算結果,以防后期對計算方式方法有爭議,成為延期履行的借口。
四、要明確各種經濟補償、賠償和其他協助義務的支付和履行時限
要明確經濟補償、協助義務的支付、履行時限,到期未付、未履行的違約責任或逾期違約金,防止單位無限期拖延,或者因逾期履行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而沒有履行積極性。
五、要明確應協助的事項
勞動者繼續求職,一般用人單位均需要此前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證明(離職證明)。因此,協議要寫明單位應為勞動者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證明,并對證明內容作出約定,比如應有: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并不得有內容等。
如果有其他需要單位協助的事項,也應在協議中約定。
六、要約定如單位未履行義務則協議條款對勞動者無約束力
為防止單位不履行協議,但又依據協議約定對抗勞動者權益主張的,要在協議中寫明,如單位到期未全額支付經濟補償,或未全面履行協助義務的,協議條款中的勞動者義務條款或承諾等對勞動者無約束力,以防止單位拖延履行。
七、要爭取約定由勞動者所在地仲裁機構或法院管轄
勞動爭議有多處管轄,為方便維權,勞動者也可爭取在協議中約定對自身有利的管轄地,以降低之后的維權成本。
最后,即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豁免用人單位法定義務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或者《放棄經濟補償協議書》,如果協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勞動者可以訴請仲裁或法院認定該協議無效。如果因對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協議顯失公平的,勞動者還可以訴請撤銷協議。
周軍律師
任職于北京市京師(西安)律師事務所,工學、法學雙學士學位,擁有銀行、基金、證券、會計等多項從業資格證書。有豐富的投資并購、銀行貸款,財富傳承和企業管理經驗。
擅長領域:國內、涉外民商事仲裁、訴訟與執行,公司治理與股權架構,投資并購與銀行貸款,信托保險與財富傳承,房產交易與民間借貸,刑事辯護與代理和其他非訴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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