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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電氣焊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本規范規定了集團各單位吊裝作業分級、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業前的安全檢查、作業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和《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2 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集團各單位的檢維修吊裝作業。

    3 引用標準

    AQ 3021-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吊裝作業安全規范.

    GB 2811 安全帽

    GB 5082 起重吊運指揮信號

    GB 6067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GB 16179 安全標志使用導則

    4 術語和定義

    4.1 吊裝作業

    在檢維修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4.2 吊裝機具

    系指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機、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助用具。

    5 吊裝作業的分級

    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三級:

    a)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t;

    b)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t。

    6 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6.1 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吊裝機具進行日檢、月檢、年檢。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吊裝機具,應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檢查應符合GB6067的規定。

    6.2 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6.3 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時,吊裝作業單位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6.4 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作業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審查,報主管安全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并要組織全體參與吊裝作業人員進行培訓學習。

    6.5 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7 作業前的安全檢查

    吊裝作業前應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

    7.1作業單位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7.2 作業單位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7.3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7.4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7.5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 16179的規定。

    7.6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8 作業中安全措施

    8.1 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應佩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規定。

    8.2 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嚴格按“十不吊”要求進行吊裝作業,在有爆炸危險生產區域內作業,作業車輛必須裝阻火器,人員不準帶火種進入。

    8.3 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吊裝半徑內不許有人行走停留。

    8.4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8.5 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必須要有專業人員安裝和撤除。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8.6 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8.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8.8 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9 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

    9.1 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9.2 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待險情排除確認后方可吊裝作業。

    9.3 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9.4 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9.5 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9.6 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9.7 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9.8 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9.9 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9.10 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9.11 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9.12 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9.13 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9.14 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9.15 遇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露天作業。

    9.16 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范。

    10 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

    10.1 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10.2 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10.3 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10.4 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11 《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1.1 吊裝質量大于10t的重物應辦理《作業證》,《作業證》由相關管理部門負責管理。《作業證》見表附錄A。

    11.2 項目單位負責人從安全管理部門領取《作業證》后,應認真填寫各項內容,交作業單位負責人批準。對本標準6.4規定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方案,并將填好的《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并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11.3 《作業證》批準后,項目單位負責人應將《作業證》交吊裝指揮。吊裝指揮及作業人員應檢查《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11.4 應按《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11.5 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齊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實,作業環境符合安全要求時,作業人員方可進行吊裝作業。

    二:動火作業安全規范

    1 目的

    本規范規定了集團各單位動火作業分級、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職責要求及《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2 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集團各單位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本規范不適用于集團各單位的固定動火區作業和固定用火作業。

    3 引用標準

    AQ 3022-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

    4 術語和定義

    4.1 動火作業

    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4.2 易燃易爆場所

    指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50016 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5 動火作業分級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級。

    5.1 特殊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5.2 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5.3 二級動火作業

    5.3.1 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5.3.2 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廠安全管理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5.4 遇節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6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6.1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6.1.1 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執行《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和《高處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

    6.1.2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監火人不得脫離崗位,不得兼任其它工作。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6.1.3 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GB50016 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6.2 規定執行。

    6.1.4 凡處于GB 50016 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 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并且要有專人看護,發現隱情,要立即處置和匯報有關負責人。

    6.1.5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6.1.6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

    6.1.7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6.1.8 在鐵路沿線(25 m 以內)進行動火作業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6.1.9 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配備滅火設施。

    6.1.10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 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 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 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6.1.11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6.1.12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6.1.13 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2 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6.1 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6.2.1 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6.2.2 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6.2.3 動火作業前,生產廠 (車間)應通知集團總調度、煤氣防護站人員及相關單位,現場落實動火作業前的安全設施及相關措施,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6.2.4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6.2.5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7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7.1 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7.2 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 m。

    7.3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7.4 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7.5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8 職責要求

    8.1 動火作業負責人

    8.1.1 負責辦理《作業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8.1.2 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8.1.3 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8.2 動火人

    8.2.1 應參與對作業現場可能存在的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作業前接受培訓,動火人必須持證上崗。

    8.2.2 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8.2.3 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

    8.2.4 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8.2.5 應隨身攜帶《作業證》。

    8.3 監火人

    8.3.1 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并協助作業人員有序撤離作業現場。

    8.3.2 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

    8.3.3 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8.3.4 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8.4 動火部位負責人

    8.4.1 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8.4.2 檢查、確認《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作業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8.4.3 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并迅速組織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

    8.5 動火分析人

    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

    8.6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

    8.6.1 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8.6.2 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9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9.1 《作業證》的區分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的《作業證》應以明顯標記加以區分。《作業證》的格式見附錄A。

    9.2 《作業證》的辦理和使用要求

    9.2.1 人須按《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根據動火等級,按9.3 條規定的審批權限進行辦理。

    9.2.2 辦理好《作業證》后,動火作業負責人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批準開始作業。

    9.2.3 《作業證》實行一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的動火作業管理。

    9.2.4 《作業證》不得隨意涂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9.2.5 《作業證》一式三聯,二級動火由審批人、動火人和動火點所在車間操作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級和特殊動火《作業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負責人、動火人和主管安全部門各持一份存查;《作業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 年。

    9.3 《作業證》的審批

    9.3.1 特殊動火作業的《作業證》由單位負責人、總工、集團總調度室、煤氣防護站等相關人員審批。

    9.3.2 一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由單位主管安全負責人等相關人員審批。

    9.3.3 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由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車間主管負責人審批。

    9.4 《作業證》的有效期限

    9.4.1 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8 h。

    9.4.2 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72h,每日動火前應進行動火分析。

    9.4.3 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三:動土作業安全規范

    1 目的

    本規范規定了集團各單位的動土作業安全要求和《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2 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集團各單位的動土作業。

    3 引用標準

    AQ 3023-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土作業安全規范

    4 術語和定義

    動土作業

    挖土、打樁、鉆探、坑探、地錨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地下隱蔽設施產生影響的作業。

    5 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5.1 動土作業應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沒有《作業證》嚴禁動土作業。《作業證》見附錄A。

    5.2 《作業證》經單位有關水、電、汽、工藝、設備、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門會簽,由單位動土作業主管部門審批。

    5.3 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作業人員應按規定著裝并佩戴合適的個體防護用品。施工單位應進行施工現場危害辨識,并逐條落實安全措施。

    5.4 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5.5 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

    5.6 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5.7 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

    5.8 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并要派專人監護,發現違章作業行為,監護人要及時制止,避免發生安全事故。

    5.9 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5.9.1 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嚴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5.9.2 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使用便攜式木梯或便攜式金屬梯時,應符合GB 7059和 GB 12142要求。作業時應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要求。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5.9.3 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 m,高度不得超過1.5 m。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時,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確認符合安全作業條件后方可進行作業。

    5.9.4 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特殊情況下人員必須先行撤出,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進行作業。

    5.9.5 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5.9.6 作業現場應保持通風良好,并對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進行監測。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查清泄漏點后,并進行有效處理,符合安全作業要求后

    5.9.7 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5.10 作業人員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5.11在危險場所動土時,應有專業人員現場監護,當所在生產區域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現場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5.12 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GB/T 13869和JCJ 46的有關要求。

    5.13 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6 《作業證》的管理

    6.1 《作業證》由動土作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管理。

    6.2 動土申請單位在動土作業主管部門領取《作業證》,填寫有關內容后交施工單位。

    6.3施工單位接到《作業證》后,填寫《作業證》中有關內容后將《作業證》交動土申請單位。

    6.4 動土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得到《作業證》后交單位動土作業主管部門,并由其牽頭組織工程有關部門審核會簽后審批。

    6.5 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作業證》。

    6.6 動土申請單位應將辦理好的《作業證》留存,分別送檔案室、有關部門、施工單位各一份。

    6.7 《作業證》 一式三聯,第一聯交審批單位留存,第二聯交申請單位,第三聯由現場作業人員隨身攜帶。

    6.8 一個施工點、一個施工周期內辦理一張作業許可證。

    6.9 《作業證》保存期為一年。

    四:斷路作業安全規范

    1 目的

    本規范規定了集團各單位的斷路作業安全要求和《斷路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2 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集團各單位的斷路作業。

    3 引用標準

    AQ 3024-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斷路作業安全規范

    4 術語和定義

    4.1斷路作業

    在集團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車間引道上進行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

    4.2 斷路申請單位

    需要在集團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車間引道上進行各種影響正常交通作業的生產、維修、電力、通信等車間級單位。

    4.3 斷路作業單位

    按斷路申請單位要求,在集團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車間引道上進行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的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單位。

    5 總則

    5.1 進行斷路作業應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方可作業。

    5.2 《作業證》由斷路申請單位負責辦理。

    5.3 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作業現場。負責制定斷路作業方案和作業人員作業前的安全培訓、教育。

    5.4 《作業證》申請單位應由相關部門會簽。審批部門在審批《作業證》后,應立即填寫《斷路作業通知單》,并書面通知相關部門。

    5.5 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作業證》。

    6 斷路作業安全要求

    6.1 作業組織

    6.1.1 斷路作業單位接到《作業證》并向斷路申請單位確認無誤后,即可在規定的時間內,按《作業證》的內容組織進行斷路作業。

    6.1.2 斷路作業申請單位應制定交通組織方案,設置相應的標志與設施,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

    6.1.3斷路作業按《作業證》的內容進行。

    6.1.4用于道路作業的工作、材料應放置在作業區內或其它不影響交通的場所。

    6.1.5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

    6.1.6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6.2作業交通警示

    6.2.1 斷路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作業區相關道路上設置作業標志、限速標志、距離輔助標志等交通警示標志,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

    6.2.2 斷路作業單位應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錐形交通路標、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

    6.2.3 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h,夜間不超過1h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設置了完善的安全設施,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標志牌。

    6.2.4 夜間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在作業區周圍的錐形交通路標處,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

    6.2.5 道路作業警示燈應為紅色。

    6.2.6 警示燈應防爆并采用安全電壓。

    6.2.7 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高度應符合 GA 182的規定,離地面1.5cm,不低于1.0m.

    6.2.8 道路作業警示燈遇雨、雪、霧天時應開啟,在其他氣候條件下應自傍晚前開啟,并能發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必要時設專人監護。

    6.3 應急救援

    6.3.1斷路申請單位應根據作業內容會同作業單位編制相應的有可操作性的事故應急措施,并配備有關器材。

    6.3.2 動土挖開的路面宜做好臨時應急措施,保證消防車、應急物資車輛的通行。

    6.4 恢復正常交通

    斷路作業結束,經相關人員確認符合作業標準要求后,應迅速清理現場,盡快恢復正常交通,及相關的輔助設施和安全設施。

    7 《斷路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7.1 《作業證》由斷路申請單位指定專人至少提前一天辦理。

    7.2 《作業證》由斷路申請單位的上級有關管理部門按照本標準規定的《作業證》格式統一印制,一式三聯。

    7.3 斷路申請單位在有關管理部門領取《作業證》后,逐項填寫其應填內容后交斷路作業單位。

    7.4 斷路作業單位接到《作業證》后,填寫《作業證》中斷路作業單位應填寫的內容,填寫后將《作業證》交斷路申請單位。

    7.5 斷路申請單位從斷路作業單位收到《作業證》后,交本單位上級有關管理部門審批。

    7.6 辦理好的《作業證》第一聯交斷路作業單位,第二聯由斷路申請單位留存,第三聯留審批部門備案。

    7.7 《作業證》應至少保留一年。

    五:高處作業安全規范

    1 目的

    本規范規定了集團各單位的高處作業分級、安全要求與防護和《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2 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集團各單位的生產區域的高處作業。

    3 引用標準

    AQ 3025-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

    GB/ 3608 高處作業分級

    GB 2811 安全帽

    GB 4053.1 固定式鋼直梯安全技術條件

    GB 4053.2 固定式鋼斜梯安全技術條件

    GB 6095 安全帶

    JCJ46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4 術語和定義

    4.1高處作業

    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 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4.2 墜落基準面

    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基準面。

    4.3 墜落高度(作業高度)

    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稱為墜落高度(也稱作業高度)。

    4.4 異溫高處作業

    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5℃。

    4.5 帶電高處作業

    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低于表1 距離的,視為接近帶電體。

    5 高處作業分級

    5.1 高處作業的分級

    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符合GB/T 3608 的規定。

    5.1.1 作業高度在2m≤h<5m 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5.1.2 作業高度在5m≤h<15m 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5.1.3 作業高度在l5m≤h<30m 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5.1.4 作業高度在h≥30m 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6 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

    6.1 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

    6.1.1 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并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

    6.1.2 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范外,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6.1.3 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

    6.1.4 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如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疾病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

    6.1.5 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

    6.1.6 《作業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6.1.7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6.1.8 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6.1.9 在緊急狀態下(有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

    1)遇有6 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2)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

    6.1.10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6.1.11 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作業證》,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作業。

    6.1.12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 的要求等。作業前要檢查。

    6.1.13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業證》內。

    6.1.14 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6.1.15 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6.1.16 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和鋼斜梯應符合GB 4053.1 和GB 4053.2 的要求,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GB 7059 和GB 12142 的要求。

    6.1.17 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 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6.2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

    6.2.1 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不得兼任其它工作。

    6.2.2 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后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6.2.3 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

    6.2.4 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6 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確保安全有效。

    6.2.5 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范圍內,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應急預案在作業前應進行演練,對不足項要及時完善。

    6.2.6 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GB/T 13869 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JCJ46 的有關要求。臨時用電辦理臨時用電手續,由專業人員停、送電,線路要絕緣良好,特殊情況要加防護,如過路等,并掛警示標識牌。

    6.2.7 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或工長(值班主任)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將聯絡方式填入《作業證》的補充措施欄內。

    6.2.8 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的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6.2.9 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

    6.2.10 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如電焊作業等下方易燃物必須清除或進行有效遮蓋。

    6.2.11 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否則不準作業。

    6.2.12 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并撤離作業現場,經消缺處理確認符合安全條件時方可作業。

    6.2.13 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6.2.14 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

    6.2.15 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6.3 高處作業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6.3.1 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現場清掃干凈,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應清理運走。

    6.3.2 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6.3.3 高處作業完工后,臨時用電的線路應由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電工拆除。

    6.3.4 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驗收人在《作業證》上簽字。

    7 《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7.1 一級高處作業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處作業,由車間負責審批。

    7.2 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車間審核后,報廠相關主管部門審批。

    7.2.1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7.2.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7.2.3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高處作業;

    7.2.4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

    7.2.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及設備高處作業。

    7.3 特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單位安全部門審核后,報主管安全負責人審批。

    7.3.1在陣風風力為6 級(風速10.8 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7.3.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7.3.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7.3.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7.3.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7.3.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3.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7.4 作業負責人應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作業證》。《作業證》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作業負責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門留存,保存期1 年。

    7.5 《作業證》有效期 7 天,若作業時間超過7 天,應重新審批。對于作業期較長的項目,在作業期內,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人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作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六: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規范

    (一)外委檢修

    1 目的

    本規范規定了集團外委設備檢修前的安全要求、檢修作業中的安全要求及檢修結束后的安全要求。

    2 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集團外委設備大、中、專修與搶修作業。

    3 引用標準

    AQ 3026-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規范

    4 術語和定義

    4.1 設備檢修

    為了保持和恢復設備、設施規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術措施,包括檢測和修理。

    5 檢修前的安全要求

    5.1 外來檢修施工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并在其等級許可范圍內開展檢修施工業務。

    5.2 在簽訂設備檢修合同時,應同時簽訂安全管理協議。

    5.3 根據設備檢修項目的要求,檢修施工單位應制定設備檢修方案,檢修方案應經設備使用單位審核。檢修方案中應有安全技術措施,并明確檢修項目安全負責人。檢修施工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整個檢修作業過程的具體安全工作。

    5.4 檢修前,設備使用單位應對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5.4.1本單位有關檢修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5.4.2 檢修作業現場和檢修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和可能出現的問題及相應對策和措施。

    5.4.3 檢修作業過程中所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5.4.4 相關事故案例和經驗、教訓。

    5.5 檢修現場應根據GB 2894的規定設立相應的安全標志,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檢修區域。

    5.6 檢修項目負責人應組織檢修作業人員到現場進行檢修方案交底。

    5.7 檢修前施工單位要做到檢修組織落實、檢修人員落實和檢修安全措施落實。

    5.8 當設備檢修涉及高處、動火、動土、斷路、吊裝、抽堵盲板、受限空間等作業時,須按相關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執行。

    5.9 臨時用電應辦理用電手續,并按規定安裝和架設。

    5.10 設備使用單位負責設備的隔絕、清洗、置換,合格后交出,并由設備副廠長或設備管理負責人辦理設備交出手續,雙方簽字確認。

    5.11 檢修項目負責人應與設備使用單位設備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設備、工藝處理等滿足檢修安全要求后辦理工藝、設備設施交付檢修手續。

    5.12 應對檢修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各種工具進行檢查;手持式、移動式電氣工具應配有漏電保護裝置。凡不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的工具不得使用。

    5.13 對檢修設備上的電器電源,應采取可靠的斷電措施,確認無電后在電源開關處設置安全警示標牌或加鎖,由專人管理。

    5.14 對檢修作業使用的氣體防護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應安排專人檢查,并保證完好。

    5.15 對檢修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箅子板、蓋板等進行檢查,確保安全。

    5.16 對有腐蝕性介質的檢修場所應備有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和相應防護用品。

    5.17 對檢修現場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設置警告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

    5.18 應將檢修現場影響檢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凈。

    5.19 應檢查、清理檢修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保證暢通。

    5.20 需夜間檢修的作業場所,應設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照明裝置應由專業人員安裝。

    5.21 檢修場所涉及的放射源,應事先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使其處于安全狀態。

    6 檢修作業中的安全要求

    6.1 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應按規定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6.2 檢修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6.3 從事特種作業的檢修人員應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

    6.4 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時,應統一協調,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6.5 從事有放射性物質的檢修作業時,應通知現場有關操作、檢修人員避讓,確認好安全防護間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并設專人監護。

    6.6 夜間檢修作業及特殊天氣的檢修作業,須安排專人進行安全監護。監護人員不得兼任其它任務,不得隨意離開作業現場。

    6.7 當生產裝置出現異常情況可能危及檢修人員安全時,設備使用單位應立即通知檢修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場所。經處理,異常情況排除且確認安全后,如停止作業超過半小時以上,按規定對現場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氣體進行檢測分析,符合安全作業要求后,檢修人員方可恢復作業。

    7 檢修結束后的安全要求

    7.1 因檢修需要而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應恢復其安全使用功能。

    7.2 檢修所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應及時撤離現場,應由專業人員進行拆除。

    7.3 檢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應清理干凈。

    7.4 檢修結束后,由設備負責人組織檢修單位進行現場安全檢查,確認后辦理驗收交付生產手續。

    (二)各單位自行設備檢修

    1各單位設備出現異常、故障或發生設備事故以及自行能承擔的設備大、中、專項檢修由單位設備負責人組織單位人員進行修理。

    2設備檢修前、檢修中、檢修后的安全要求由設備負責人參照對外委的安全要求和下述要求組織制定方案和落實實施,生產、安全、技術負責人給予配合與監督。

    要求如下:

    3 檢修程序

    確定檢修項目→編制檢修計劃方案(含安全方案或安全措施)→檢修前準備工作→實施檢修→檢修過程的監督檢查→檢修結束→驗收檢修項目。

    4 檢修組織與管理

    4.1編制檢修計劃方案

    4.1.1當檢修項目確定后,檢修單位設備管理部門組織或指導編制檢修方案(含安全方案或安全措施)。

    4.1.2檢修方案主要內容有:檢修項目名稱、參加檢修工種人數、檢修方法、檢修時間、檢修步驟和安全防護措施等。

    4.1.3檢修方案必須做到項目齊全、內容詳細、任務具體、責任明確、措施有力、方法科學。

    4.1.4檢修方案中的安全方案(或安全措施)應報集團公司安監部及分管安全的副總備案。

    4.1.5各單位可根據檢修項目的大小,確定檢修方案的編制單位和審核單位,但凡涉及煤氣的檢修項目,無論大小,均由廠部(公司)統一管理和落實。

    4.2檢修組織機構

    4.2.1大、中檢修應成立檢修領導小組(或檢修指揮組),確定總指揮及安全總負責人。

    4.2.2一切檢修頂目均應在檢修前明確各檢修項目負責人,履行檢修項目的審批手續。

    4.2.3檢修項目負責人分管檢修項目工作實行統一指揮、調度,確保檢修過程的安全。

    4.2.4檢修現場的每個區域應確定區域現場專職安全員。

    4.2.5各檢修隊伍要統一服從各檢修組織單位的指揮。

    4.2.6集團大、中修項目,生產、設備、安全等管理部門的人員要對檢修過程進行監督。

    4.3檢修前的準備工作

    4.3.1生產部門要協調相關單位為檢修單位創造可靠的安全檢修條件,做好檢修項目的各項準備工作。

    4.3.2參加檢修項目的單位沒有按規定辦理檢修手續的,不得任意拆卸設備、管道等。

    4.3.3根據檢修任務的規定安全措施應認真落實,不準隨意改動,如執行有問題必須經總指揮批準。

    4.3.4對檢修使用的工具、設備應進行詳細檢查,保證安全可靠。

    4.3.5檢修傳動設備、傳動設備上的電氣設備,必須切斷電源(拔掉電源熔斷器),并經兩次啟動復查后,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牌或上安全鎖卡。

    4.3.6檢修單位要檢查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等八大作業證的辦理情況。

    4.3.7檢修單位應檢查檢修過程中需用勞動防護用具、空氣呼吸器、消防器材等的準備情況。

    4.3.8在危險區域的作業要針對可能出現的事故制定《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并對方案內容進行演練,做好記錄。

    4.3.9檢修項目負責人必須親自組織有關技術關人員到現場按檢修任務要求向檢修人員進行任務交底、技術交底和安全交底,同時落實檢修安全措施。

    4.3.10外來檢修單位與本單位人員交叉檢修必須簽定《安全協議書》,同時報集團公司安監部備案。

    4.3.11檢修前,檢修項目負責人應詳細檢查并確認工藝處理合格、盲板加堵正確等情況。每次作業前,檢修負責人要對現場進行詳細檢查,符合規定后,方可批準進行作業 。

    5 檢修過程安全注意事項

    5.1電源設備管線是否有效切斷。

    5.2盲板是否按程序抽、堵,有無遺漏或差錯。

    5.3設備內清洗和置換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有無死角或漏項。

    5.4安全防護措施(滅火器、安全帽、防護用具、安全警告牌、現場水源等)是否逐項落實。

    5.5檢修過程是否按有關規程辦理作業證。

    5.6檢修人員從事有毒有害系統檢修和事故搶修,首先要備好足夠的防護用具,以備應急之用。

    5.7易燃易爆區域的檢修作業,要使用防爆器具、器械,或采用其它防爆措施,嚴防產生火花。

    5.8嚴格按照要求,懸掛、放置檢修牌。

    5.9各操作室嚴禁非值班人員進入,任何人在未得到檢修組織單位的通知時,不得開啟設備,更不得隨意按動操作盤面、機旁操作箱的按鈕。

    5.10危險區域每次作業結束后,現場安全員要進行點名清查作業人數。

    5.11焊接作業

    5.11.1從事動火作業時,嚴格按集團《八大作業安全許可制度》中的“動火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作業,落實安全措施,經批準后方可作業。

    5.11.2氧氣—乙炔焊割作業必須做到:

    5.11.2.1焊接作業工具符合質量標準,焊炬、控制閥要嚴密可靠,氧氣減壓器要求靈敏有效,氣體軟管耐壓合格、無破損。

    5.11.2.2氧氣鋼瓶、溶解乙炔鋼瓶不得靠近熱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鋼瓶不得臥放,鋼瓶內氣體用完后必須留有余壓。

    5.11.2.3乙炔發生器的安全附件要靈敏可靠。

    5.11.2.4乙炔氣瓶和氧氣氣瓶之間應有足夠的安全距離,應大于五米,且與明火點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

    5.11.2.5高壓電源及管線下禁止放置乙炔氣瓶和氧氣氣瓶。

    5.11.3電弧焊接必須做到:

    5.11.3.1電焊機要設立獨立的電源開關。

    5.11.3.2電焊機二次線及外殼必須妥善接地或接零保護,其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

    5.11.3.3焊機的一次線路與二次線路絕緣良好,一次線不準有接頭。

    5.11.3.4在特殊環境和條件下進行焊接(電、氣焊)作業時,要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5.11.4焊工在操作中要做到持證上崗,且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規范。

    5.11.5在多人作業或交叉作業場所從事電焊作業要設有防護遮板,以防止電弧光刺傷他人眼睛。

    5.12臨時電源管理規定

    5.12.1臨時線必須使用絕緣良好的橡皮線,潮濕的地方必須使用橡皮軟電纜,一般采取懸空架設或沿墻架設,戶內距離地面不得低于2.5米,戶外不得低于3.5米。

    5.12.2臨時線必須放在地面的部分,應采取可靠的保護措施。如:穿管等。

    5.12.3臨時線應設總開關外,每一分路必須安裝分控制開關,控制開關應裝在用電設備就近處。

    5.12.4臨時用電的設備外殼必須有可靠的保護接地。

    5.12.5安裝后的臨時線,使用單位不得私自改動。

    5.12.6超過15天使用的臨時線,應按正式線路架設。

    5.12.7臨時線與設備、水管、暖氣管的距離不得小于300mm,在管道交叉處不得低于6米。

    5.12.8臨時線的工作零線不得隨意亂接,必須從正規零線上接,以防觸電。

    5.12.9臨時線拆除后,嚴禁留下可能帶電的電線,必須有效切斷。

    5.12.10拆、接臨時線時工作必須由持證電工操作,其他任何單位、個人嚴禁私自操作。

    5.13正常作業或設備日常維修,由操作者本人或監護人進行確認。

    5.14在設備檢修時的開停動作,必須對檢修狀況、檢修人員、檢修器具等狀況進行認真地檢查確認,誰掛警示牌誰摘牌,然后方可動作,或者檢修人員將設備操作牌交給操作者,由操作者進行動作。

    5.15動土、動火、設備檢修、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盲板抽堵作業、斷路等八大作業嚴格執行集團相應作業《安全規范》;煤氣區域作業還必須要符合GB6222—2005《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電氣設備檢修還需遵守電力部門的相關規范。

    5.16安全確認制

    5.16.1凡在危險區域進行作業或從事危險作業,在作業以前,操作者本人或作業單位指定的專人對操作者及他人和周圍設施在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安全消防措施的落實狀況等,必須進行安全確認。

    5.16.2起重設備操作安全確認:

    a) 安全防護裝置是否靈敏可靠;

    b) 安全防護設施是否齊全完好;

    c) 吊具、吊鉤、鋼絲繩、滑輪等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d) 起重機械性能是否良好;

    e) 起重機械橋架和軌道等處有無檢修人員;

    f) 起重機作業區域下方的人員及物件堆放情況;

    g) 被吊貨物的噸位明確、標識清楚;

    h) 起重物品是否屬于“十不吊”的范疇;

    i) 與領行人員呼應,明確作業要求。

    5.16.3登高作業的確認:

    a) 了解登高作業區域上下方情況,若有重疊交叉作業時,必須有專人統一指揮,采取正確可靠的防范措施;

    b) 作業人員勞保用品正確穿戴;

    c) 安全帶符合標準并正確系好;

    d)梯子、腳手架和防護圍欄牢固可靠;

    e) 禁止在石棉瓦和玻璃鋼瓦上行走和作業。

    f)檢修高架管網、通欄等設備和加固、改造高層建筑物,安全措施不落實不準作業;

    g)施工腳手架、跳板不符合施工安全規定不準作業;

    h)非專業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攀登高層建筑、煙囪、水塔等高大建筑物。

    5.16.4設備開、停操作確認:

    a)處理設備故障時要停機處理,不準用其它工具接觸正在運轉的設備;

    b) 每臺設備的開、停操作前都必須對設備傳動部位及設備周圍的人和物等情況進行確認;

    5.16.5在危險區域進行施工或從事危險作業的檢修,由施工檢修單位的負責人對危險作業內容、范圍及可能出現的危險因素制定出安全措施,提出確認內容、明確負責人、操作人和監護人,然后由所在車間領導審查防范措施和確認內容,并簽字蓋章,安全科負責檢查、督促。

    5.16.6經常在危險區域工作或從事危險作業的班組,應將本班組的安全確認內容作為安全活動的一項重要內容,定期進行對照檢查,不斷修訂完善,有條件的班組還可以將確認內容抄錄公布上墻,以便大家掌握和運用。

    6各級管理人員進入現場的規定

    6.1進入檢修現場必須穿戴齊全勞保用品,安全帽要系好帶。

    6.2不準在吊起重物的天車下停留、行走。

    6.3嚴禁違章指揮。

    6.4發現三違現象必須立即制止。

    7 檢修項目的驗收

    7.1各單位設備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相關單位對檢修項目進行驗收。

    7.2檢修完畢后檢修單位必須做好安全檢查工作。

    7.3檢修工具、器材等防止遺留在設備或管道內。

    7.4一切安全設施恢復正常狀態。

    7.5需要進行水壓或氣密性試驗的,要做好記錄。

    7.6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正確堆放材料和工具、保持道路暢通。

    7.7凡檢查出的各項隱患,檢修單位必須負責整改后,準予交工驗收。

    7.8待試車正常后,由設備部門與其他相關部門共同驗收合格并進行交接,辦理交接手續,相關驗收資料由本單位設備管理部門存檔。

    7.9檢修后的設備或者長期停用的設備開動前,操作人員應檢查設備的潤滑、冷卻、保護、信號諸系統,確認一切正常后,方可開動。

    七: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規范

    1 目的

    本規范規定了集團各單位設備管道的盲板要求、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要求、職責要求和《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2 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集團各單位設備管道的盲板抽堵作業。

    3 引用標準

    AQ 3027-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規范

    4 術語和定義

    盲板抽堵作業

    設備搶修或檢修過程中,設備、管道內存有物料(氣、液、固態)及一定溫度、壓力情況時的盲板抽堵,或設備、管道內物料經吹掃、置換、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5 盲板要求

    盲板及墊片應符合以下要求:

    5.1 盲板應按管道內介質的性質、壓力、溫度選用適合的材料。高壓盲板應按設計規范設計、制造并經超聲波探傷合格。

    5.2 盲板的直徑應依據管道法蘭密封面直徑制作,厚度應經強度計算。

    5.3 一般盲板應有一個或兩個手柄,便于辨識、抽堵,8 字盲板可不設手柄。

    5.4 應按管道內介質性質、壓力、溫度選用合適的材料做盲板墊片。

    6 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要求

    6.1 盲板抽堵作業實施作業證管理,作業前應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

    6.2 盲板抽堵作業人員應經過安全教育和專門的安全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6.3 生產車間(分廠)應預先繪制盲板位置圖,對盲板進行統一編號,并設專人負責。盲板抽堵作業單位應按圖作業。

    6.4 作業人員應對現場作業環境進行有害因素辨識并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6.5 盲板抽堵作業應設專人監護,監護人不得離開作業現場,不得兼任其它任務。

    6.6 在作業復雜、危險性大的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應制定應急預案。

    6.7 在有毒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系統壓力應降到盡可能低的程度,作業人員應穿戴適合的防護用具。

    6.8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距作業地點30 m內不得有動火作業;工作照明應使用防爆燈具;作業時應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鐵器敲打管線、法蘭等。

    6.9 在強腐蝕性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抽堵盲板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采取防止酸堿灼傷的措施,現場要有供作業人員緊急情況時沖洗水源。

    6.10 在介質溫度較高、可能對作業人員造成燙傷的情況下,作業人員應采取防燙措施。現場要配備燙傷用的處置藥品。

    6.11 高處盲板抽堵作業應按《高處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進行。

    6.12 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及兩處以上的盲板抽堵作業。

    6.13 抽堵盲板時,應按盲板位置圖及盲板編號,由生產車間(分廠)設專人統一指揮作業,逐一確認并做好記錄。

    6.14 每個盲板應設標牌進行標識,標牌編號應與盲板位置圖上的盲板編號一致。

    6.15 作業結束,由盲板抽堵作業單位、生產車間(分廠)專人共同確認。

    7 職責要求

    7.1 生產車間(分廠)負責人

    7.1.1 應了解管道、設備內介質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實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監護人,向作業單位負責人或作業人員交代作業安全注意事項。

    7.1.2 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業,并緊急撤離至安全地帶。

    7.1.3 作業完成后,應組織檢查盲板抽堵情況。

    7.2 監護人

    7.2.1 負責盲板抽堵作業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并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7.2.2 應堅守崗位,不得脫崗;在盲板抽堵作業期間,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7.2.3 當發現盲板抽堵作業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7.2.4 作業完成后,要會同作業人員檢查、清理現場,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現場。

    7.3 作業單位負責人

    7.3.1 了解作業內容及現場情況,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

    7.3.2 經現場檢查確認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安排人員進行盲板抽堵作業。

    7.4 作業人

    7.4.1 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7.4.2 要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是否落實到位。

    7.4.3 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盲板抽堵作業。

    7.4.4 作業完成后,會同生產單位負責人檢查盲板抽堵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作業現場。

    7.5 審批人

    7.5.1 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7.5.2 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8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8.1 《作業證》由生產車間(分廠)辦理,格式見附錄A。

    8.2 盲板抽堵作業實行一塊盲板一張作業證的管理方式,不準一張作業證多點使用。

    8.3 嚴禁隨意涂改、轉借《作業證》, 變更盲板位置或增減盲板數量時,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8.4 《作業證》由生產車間(分廠)負責填寫、盲板抽堵作業單位負責人確認、單位生產部門審批。

    8.5 經審批的《作業證》一式兩份,盲板抽堵作業單位、生產車間(分廠)各一份,生產車間(分廠)負責存檔,《作業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 年。

    八: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

    1 目的

    本規范規定了集團各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職責要求和《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2 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集團各單位的受限空間作業。

    3 引用標準

    AQ 3028-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

    GBZ 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GB/T13869 用電安全導則

    4 術語和定義

    4.1 受限空間

    本集團范圍內的各類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半封閉場所。

    4.2 受限空間作業

    進入或探入4.1規定的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

    5 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

    5.1 受限空間作業實施作業證管理,作業前應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

    5.2 安全隔絕

    5.2.1 受限空間與其他系統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管道應采取有效隔離措施。

    5.2.2 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有效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關閉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5.2.3 與受限空間相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孔、洞應進行嚴密地封堵。

    5.2.4 受限空間帶有攪拌器等用電設備時,應在停機后切斷電源,上鎖并加掛“有人作業,禁止送電”警示牌,并且執行誰停電,誰送電的原則。

    5.3 清洗或置換

    受限空間作業前,應根據受限空間盛裝(過)的物料的特性,對受限空間進行清洗或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

    5.3.1 氧含量一般為18%~21%,在富氧環境下不得大于23.5%。

    5.3.2 有毒氣體(物質)濃度應符合GBZ 2 的規定。

    5.3.3 可燃氣體濃度: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5.4 通風

    應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間空氣良好流通。

    5.4.1 打開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等與大氣相通的設施進行自然通風。

    5.4.2 必要時,可采取強制通風。

    5.4.3 采用管道送風時,送風前應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確保無有毒有害氣體。

    5.4.4 禁止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5.5 監測

    5.5.1 作業前30 min內,應對受限空間進行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

    5.5.2 分析儀器應在校驗有效期內,使用前應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5.5.3 采樣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樣。

    5.5.4 作業中應定時監測,至少每2 h監測一次,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則應加大監測頻率;作業中斷超過30 min應重新進行監測分析,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受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經對現場處理,并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恢復作業后,按要求定時對作業區域進行監測分析。

    5.5.5 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強制通風措施。

    5.5.6 采樣人員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采樣時應采取5.6中規定的防護措施。

    5.6 個體防護措施

    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不能達到5.3的要求時,應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方可作業。

    5.6.1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必要時作業人員應拴帶救生繩。

    5.6.2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隨身配備易爆氣體檢測儀,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檢修專用工具。

    5.6.3 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穿戴好防酸堿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護品,現場要有沖洗用的應急水源。

    5.6.4 在產生噪聲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但噪聲超過人體所承受極限時應停止作業,并撤離作業現場。

    5.7 照明及用電安全

    5.7.1 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等于12V。

    5.7.2 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作業或進行電焊作業時,應配備漏電保護器。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5.7.3 臨時用電應辦理用電手續,按GB/T 13869 規定架設和拆除。

    5.8 監護

    5.8.1 受限空間作業,在受限空間外應設有專人監護。監護人要熟悉受限空間作業可能發生的危害和應急措施。

    5.8.2 進入受限空間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系信號。

    5.8.3 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保持與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聯絡。

    5.8.4 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不得兼任其它工作,并應掌握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人數和身份,對人員和工器具進行清點,并做好記錄。

    5.9 其它安全要求

    5.9.1 在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在受限空間外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5.9.2 受限空間出入口應保持暢通,必要時應搭設應急通道走臺。

    5.9.3 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5.9.4 作業人員不得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中不得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5.9.5 受限空間外應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

    5.9.6 嚴禁作業人員在有毒、窒息環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5.9.7 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輪換作業。

    5.9.8 在受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應按《高處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進行,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

    5.9.9 在受限空間進行動火作業應按《動火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進行。

    5.9.10 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作業人員離開受限空間作業點時,應將作業工器具帶出。

    5.9.11 作業結束后,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受限空間。

    6 職責要求

    6.1 作業負責人的職責

    6.1.1 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負責制定作業方案并對作業人員進行培訓。

    6.1.2 在受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6.1.3 在受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

    6.1.4 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聯絡及呼叫方法。

    6.1.5 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受限空間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

    6.2 監護人員的職責

    6.2.1 對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

    6.2.2 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6.2.3 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從受限空間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

    6.2.4 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

    6.3 作業人員的職責

    6.3.1 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進入受限空間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6.3.2 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6.3.3 遵守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6.3.4 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

    6.3.5 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作業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受限空間。

    6.3.6 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或感到不適或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

    6.4 審批人員的職責

    6.4.1 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6.4.2 到現場了解受限空間內外情況。

    6.4.3 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7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7.1 《作業證》由作業單位負責辦理,格式見附錄A。

    7.2 《作業證》所列項目應逐項填寫,安全措施欄應填寫具體的安全措施。

    7.3 《作業證》應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批。

    7.4 一處受限空間、同一作業內容辦理一張《作業證》,當受限空間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時,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7.5 《作業證》一式三聯,一、二聯分別由作業負責人、監護人持有,第三聯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存查,《作業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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