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經理風險把控總結_銀行客戶經理風險把控
案例角色:
林總:企業家,本案借款人
建隆銀行:本案貸款人及動產浮動抵押抵押權人
呼朗農商行:本案貸款人及動產質押質押權人
香橙公司:呼朗農商行委托的第三方監管公司
案例概要:
林總于2013年1月1日于建隆銀行申請借款,并約定以庫存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等設定浮動抵押,并于同年1月4日簽訂借款協議及浮動抵押合同。
同年1月1日,林總向呼朗農商行申請借款,并約定以庫存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等進行流動質押,質押方式為第三方監管方式,即呼朗農商行委托香橙公司對貨物進行監管,原材料進入香橙公司倉庫的視為呼朗農商行對貨物進行控制,香橙公司對貨物形成查庫單,由林總簽字后發送呼朗農商行,后續取貨須經呼朗農商行蓋章同意。雙方于當日簽訂了借款協議及流動質押協議。
同年1月5日,林總向供應商采購一批鋼材,與供應商約定貨物由林總自提,林總于當日交付全額價款后進行提貨,1月7日貨運至并交付香橙公司,香橙公司當日完成查庫并形成查庫單。貨物運輸期間,林總于1月6日與建隆銀行就該批貨物進行了抵押登記。
2013年7月,林總不能償還貸款利息,呼朗農商行及建隆銀行分別將林總訴至人民法院。
問題思考:
1.針對新采購的鋼材,建隆銀行的浮動抵押權與呼朗農商行的質押權分別于何時成立?
2.針對林總新采購鋼材的處置回款,建隆銀行與呼朗農商誰將獲得優先受償?
3.若林總新采購的鋼材未支付全額價款或價款由其他銀行貸款支付,建隆銀行與呼朗農商存在何種風險?
4.若林總在銀行起訴前已經將貨物銷售,建隆銀行與呼朗農商存在何種風險?
5.貨物及倉庫目前由呼朗農商行委托的香橙公司控制,建隆銀行如何選擇訴訟策略?
6.案例對中小商業銀行開展控貨業務有何啟示?
問題討論:
問題一:針對新采購的鋼材,建隆銀行的浮動抵押權與呼朗農商行的質押權分別于何時成立?
(1)按照現行民法典,企業可將現有及將有的設備、原材料、半成本、產成品進行抵押(浮動抵押)。抵押權在合同生效時確立,但針對抵押物不登記無法對抗善意第三方。
同時由于浮動抵押在設立時的抵押物是概括的,不確定的,只有在發生約定或法定事宜才對抵押物進行確定(具象化),如債務期限屆滿、抵押人破產清算、當事人約定事項發生等(民法典411條)。
(2)結合案情,建隆銀行于1月4日與林總簽訂浮動抵押協議后,便已經取得抵押權,該抵押權含蓋林總于1月5日新采購的鋼材,并于1月7日抵押登記完成后,可對抗善意第三人。
按照現行民法典,質權的取得要件為轉移占有并實際控制。林總1月5采購的鋼材于1月7日運抵第三方監管公司,并于當日完成查庫等,因此呼朗農商行取得質權的時間為1月7日。
問題二:針對林總新采購的鋼材,建隆銀行與呼朗農商行誰將獲得優先受償權?
按照現行《民法典》, 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民法典415條)。
我們梳理下整體案情的時間節點:
- 1月1日:林總與呼朗農商行簽訂了借款協議及流動質押協議;
- 1月4日:林總與建隆銀行簽訂了借款協議及浮動抵押 協議;(抵押權成立)
- 1月5日:林總向供應商購買鋼材,并全額支付價款;(取得貨物的無保留所有權)
- 1月6日:林總與 建隆銀行就新購鋼材辦理抵押登記;(登記后可對抗第三方)
- 1月7日:貨物運抵呼朗農商行指定監管方,并交付;(質權成立)
由此可見,建隆銀行的抵押權自1月4日成立,并于1月6日登記,呼朗農商行的質權自1月7日貨物交付后成立,
問題三:若林總新采購的鋼材未支付全額價款或由其他銀行貸款支付貨款,建隆銀行與呼朗農商存在何種風險?
按照現行民法典,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后10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留置權人除外。(民法典416條)。--超級優先權
關鍵詞:動產抵押、支付抵押物價款 、十日內登記完成、超級優先
- 若林總未能支付全部新采購鋼材的價款,供應商于10日內辦完抵押的,哪怕抵押權的辦理完成時間晚于建隆銀行及呼朗農商行的抵押權和質權成立時間,
- 若林總向供應商支付了全部價款,但該價款是從其他銀行融資并指定用途為支付該筆貨款的,該銀行于10日內完成抵押登記,與上述供應商一致,。
問題四:若林總在銀行起訴前已經將貨物銷售,建隆銀行與呼朗農商行存在何種風險?
按照現行民法典,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民法典404條)。--正常經營買受人優先原則
關鍵詞:正常經營活動、已支付合理價款、動產實際占有、不區分是否善意
若林總存在鋼材貿易的經營范圍,并在兩家銀行起訴前,將貨物出賣與第三人,第三人支付合理對價款,并實際取得并控制貨物的,該第三人對貨物的所有及占有,將優于兩家銀行的抵押權及質權,
問題五:貨物及倉庫目前由呼朗農商行委托的香橙公司控制,建隆銀行如何選擇訴訟策略?
林總之前的存貨、半成品及產生品及新購鋼材均在建隆銀行抵押權范圍內,但押品均在呼朗農商行及其委托第三方監管的控制下。
筆者建議,針對該情況,應當申請對所涉押品進行查封,避免抵押人與質權人串通對押品進行變賣。
劍走偏鋒:由于建隆銀行無法確定起訴時押品的實際數量及金額,若能確保林總不會與呼朗農商行串通對押品提前變賣的前提下,等待呼朗農商行起訴林總后勝訴的執行階段,建隆銀行再提出執行異議,這樣一是可以明確押品數量及價值,二是可以打破呼朗農商行的執行。
問題六:案例對中小商業銀行開展控貨業務有何啟示?
1.針對押品的方案設計,通過以上案例,我們發現不能拘泥于質押或抵押的單一增信形式,應當各取所長。筆者認為,
2.針對問題三中的超級優先權,筆者建議在設計授信方案時:
一是按照綜合授信及最高額抵押的方式對企業進行貸款發放,按照借款真實用途逐筆進行貸款發放,針對資金用于大額貨款支付的,明確借款用途,并在企業取得貨物后,及時辦理動產抵押登記;
二是可以對動產質押業務設定觀察期,約定取得貨物10日后再進行放款。
3.針對問題四中的買受人優先權,筆者建議:
一是嚴格做好貨品監控,嚴格辦理貨品出庫;
二是針對擬出售貨物建議不采用賒銷方式,遇到強勢買方,可營銷買方融資賣方付息的信貸產品或辦理保理業務等;
三是做好對回款賬戶的監控管理,盡量做到一批貨對應一筆賬(可通過科技手段)。
4.按照現行民法典,押品在抵押狀態仍可對外銷售,如何應對。
按照現行民法典,若主債權未到期的,債務人可不就轉讓價款立即償還債務。抵押權人只有在能證明抵押財產轉讓有損抵押權,才能申請對轉讓價款進行提存或提前清償債務。為此,筆者建議:
一是按照以上三點做好方案設計、資金和貨物監管;
二是在合同中明確押品在押期間不得對外轉讓(該方法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是抵押登記中明確不得對外轉讓(若可);
四是留存押品相應權證,為對外轉讓制造難度;
五是加強相關業務貸后管理。
筆者總結:
近年來控貨融資大案屢屢出現,足以見得控貨融資業務的風險較高,筆者建議商業銀行在開辦該類業務時,要做好流程及內控梳理,將提高專業性作為第一要務,流程線上化、數字化,監控手段科技化等更是需要提升的關鍵。但重中之重的仍然是:所有的抵押擔保都是事后補救,貸前對借款人做好盡調和篩選才是重中之重,信貸業務開展萬萬不能“舍本逐末”。
最后,借用光武帝一句話總結筆者對信貸業務的觀點,“宜如臨深淵,如履薄冰,戰戰栗栗,日慎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