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窗戶玻璃碎了找誰修_雙層玻璃自爆一層不換安全嗎
封面新聞記者 于婷
隨著城市多層、高層建筑平地而起,高空拋物、掉花盆、掉玻璃等建筑物致人損害的案件屢見不鮮,由此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應該由誰來承擔責任?近日,成都錦江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讓法官告訴你答案。
基本案情
業主房屋玻璃自爆砸中同小區居民車輛
成都錦江區一居民李某房屋玻璃自爆,砸中同小區楊某私家車,致車輛損毀,楊某為此支付修車費16312元。楊某與李某協商車輛損失賠償事宜,李某稱其房屋玻璃自爆后未立刻掉落,并已告知物業守住危險地帶,通知該地帶車主挪車至安全地帶,但物業未采取任何應急措施,最終導致玻璃墜落砸壞楊某車輛。
李某認為,應由物業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楊某將車輛停放在非停車位,具有過錯。
小區物業則稱,楊某車輛損失是李某專有部分玻璃墜落導致,并非小區公用部分構筑物墜落,且物業已進行過防范高空墜物宣傳及安全檢查。事發前,李某雖向物業反映窗戶玻璃有個小洞,并表示第二天會找人維修,請物業協調將正對他家窗戶下方的車輛挪開,但李某并未向物業說明玻璃已有極大掉落風險。
因此物業認為,根據服務協議約定,物業對楊某車輛損失不承擔責任。
裁判結果
法官經審理判由屋主物業按比例擔責
錦江法院審理認為,李某作為房屋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是物件墜落危險的直接控制者和直接來源者,其對房屋玻璃管理不善,維修不及時,是造成楊某車輛受損的直接原因。
物業知曉物件墜落危險可能發生時,未及時通知楊某挪車,未盡到安全保障的注意義務,是造成楊某車輛受損的間接原因。
綜上,錦江法院認為是屋主李某與物業共同導致了楊某車輛受損的損害后果。判定由李某與物業按比例對楊某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高層建筑玻璃墜落、脫落事件時有發生,威脅大家“頭頂上的安全”。
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對建筑物的管理義務,并不因其在建筑物構件發生墜落危險時,通知物業服務企業,而發生轉移或者免除。對業主專有部分建筑物構件發生墜落險情時,物業公司亦應履行安全保障職責,有效防止險情。同時,物業公司應加強相關方面的安全宣傳教育,發現隱患及時做出安全警示,避免類似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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