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約定還款協議怎么寫—雙方約定還款協議怎么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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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劉某某系原告王某某的妹夫。被告朱某某、金某某系夫妻關系。2014年4月13日,被告朱某某、金某某以栽三七缺乏資金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0000元。當日,被告朱某某出具一份《借條》交原告收執。該《借條》載明:“茲有金某某、朱某某向土官村三社王某某借款貳拾萬元整,利息為每月肆仟元整,借期為6個月。”三被告在該《借條》上借款人處簽名并捺印。出具《借條》后,原告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分兩次向被告朱某某的賬戶轉賬人民幣共計196000元。2015年3月21日,被告朱某某償還原告借款120533元,原告在該《借條》上載明:“收到120533元整(朱某某交來連本帶利)余10萬元今后再算......”庭審中,原告陳述當時沒有明確說劉某某是中間人,不知道劉某某是借款人還是擔保人還是中間人,當時朱某某、金某某簽字的時候,劉某某也跟著他們在借款人處簽名。被告朱某某、劉某某均陳述劉某某是中間人,不是借款人。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一是關于原告與被告朱某某、金某某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是否成立有效及是否尚欠原告借款的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本案原告將借款人民幣196000元交付給被告朱某某后,被告朱某某、金某某出具《借條》一份交原告收執,以上情形符合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構成要件,雙方民間借貸關系依法成立生效。借款時,原告向被告朱某某實際交付借款196000元,扣除砍頭息4000元,被告朱某某、金某某向原告借款的本金為196000元。2015年3月21日,被告朱某某償還原告借款120533元,扣除被告已經償還的借款,現朱某某、金某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6000元及利息(包括以96000元為基數,自借款之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及已償還本金100000元尚欠的利息2000元)。借款時,原被告約定還款期限,現被告逾期未還款已構成違約,被告應當償還原告借款才是。借款時,原被告約定借款利息,該約定違反了國家關于對借款利率限制的規定,應當依法予以調整并符合法律規定。
二是關于劉某某是否是借款人并承擔還款責任的問題。雖然劉某某在《借條》上借款人處簽名并捺印,但《借條》上已載明是金某某、朱某某向王某某借款200000元,且原告認可其不清楚劉某某是否是借款人,而朱某某、劉某某均認定劉某某不是借款人,故劉某某不是本案訴爭借款的借款人,不承擔還款責任。
三是關于本案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本案訴爭借款的借款期限為6個月即至2014年10月12日,但除本案訴爭借款外,同年4月被告金某某、朱某某還向原告借款,該借款糾紛至2022年5月31日才經人民法院一審終結,原告訴稱一直向被告主張本案訴爭借款及其他借款理由成立,本案未超過訴訟時效。綜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審予以部分支持;對被告朱某某辯稱已經還清借款,且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主張,無充分證據證實,一審不予支持;對被告劉某某辯稱其不是借款人,不承擔還款責任的主張,有證據證實,一審予以支持。被告金某某經一審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自動放棄訴訟權利,一審依法可缺席判決。
一審判決:一、由被告金某某、朱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96000元及利息(包括已償還本金100000元時尚欠的利息2000元及以96000元為基數,自借款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計算借款利息;二審認為:關于訴訟時效問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2014年4月13日《借條》雖約定借期六個月,但上訴人2015年3月21日還款120533元時已經超過約定六個月的還款期限,二審認定雙方約定六個月還款期限從此時起被實際履行行為所替代,即從2015年3月21日之后不再適用六個月的還款期限。雙方認可2015年3月21日還款時還在借條上寫明“收到120533元整(朱某某交來連本帶利)余10萬元今后再算......”,二審認定屬新約定,即“余10萬元今后再算......”未約定還款期限,被上訴人可隨時向上訴人主張償還尚欠借款,上訴人主張本案約定六個月借款期限,被上訴人九年后起訴本案已經遠超過訴訟時效的上訴請求和理由不能成立,二審不予支持。
關于是否還清本案借款的問題,上訴人主張償還120533元后還向被上訴人二兄弟及兒子還過款,向上訴人借款早已還清的問題,一是上訴人無法說清何進向何人還了多少款,二是被上訴人不認可,三是上訴人已表示不能提交證據證明,二審不能采信支持。若上訴人證據確鑿,可向相對人另案主張權利。其他原判確定的借款本息未超過雙方2014年4月13日約定,二審予以支持,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止,按照中國授權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利息)。二、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被告金某某、朱某某不服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