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大棚租賃合同-租大棚合同書
2016年6月,剛從單位退休的老趙無意間聽人說,其所在的市下轄的A縣有農業生態大棚項目可承包,大棚既可種菜,也可用于日常生活。想到平日里老伴總念叨著退休后要享受下田園生活,且自己和老伴身體也還不錯,希望繼續“發揮余熱”,于是老兩口在考察了A縣的農業大棚項目后,當場決定承包下其中一個占地面積240㎡的大棚,承包費共計9萬余元,約定承包期限15年。2017年7月正式交付。
老趙當場與負責運營該農業大棚項目的華盛公司(化名)簽訂了《承包合同》,且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承包費,并收到了華盛公司開出的收據。至2017年7月,期待已久的大棚沒有如期交付,老趙多次找到華盛公司要求“給個說法”,但華盛公司均以各種理由拖延。無奈之下,老趙找律師來咨詢解決辦法。
本案中,老趙與華盛公司簽訂的《承包合同》應屬無效,所交的9萬余元“承包費”應予返還。
老趙與華盛公司簽訂的《承包合同》名為租賃農業大棚,實際上是將土地用于建房進行商業經營,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違反了法律禁止改變土地用途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雙方應當互相返還因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故華盛公司應退還老趙已支付的“承包費”9萬余元。
此外,華盛公司在銷售時,對老趙等客戶做出承諾,大棚可用于居住生活,這一點對老趙訂立《承包合同》產生了重大影響,所以該宣傳應當視為合同的一部分。根據華盛公司的宣傳及《承包合同》內容可以認定,雙方實際上已經約定將合同所涉的集體所有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因而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
另外,雖然合同無效,但對于無效合同產生的原因,雙方均負有一定責任,特別是于華盛公司而言,可能面臨著法律的嚴厲制裁。因其以農村土地作為出租或轉讓對象的做法,法院很可能以嚴重擾亂市場秩序認定其構成非法經營罪,因此,華盛公司也面臨著一定的刑事風險。
文丨許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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