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買房協議 父母;父母購房借款協議
上一篇文章講了,在沒有特殊證據的情況下,父母在孩子結婚前購房出資的,視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除非明確表示贈與給雙方;父母在孩子結婚后購房出資的,視為對雙方子女的贈與,除非明確表示贈與給己方子女。
對此,我們推薦大家詳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這一條目前還是有效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但問題是:什么才叫 “明確表示贈與雙方、明確表示贈與一方”?
上節我們通過一個北京市法院的一審、二審判決,具體講了一下其中的原則。
公婆在婚后給兒子、前兒媳付了200萬買房,登記在了兒子、前兒媳名下,寫明了是共同所有;后來兒子、前兒媳離婚,該房產增值到了500萬,兒媳拿到了60%,也就是300萬;隨后公婆起訴兒子和前兒媳,要求其歸還這200萬,一審法院判決公婆勝訴,要求兒媳歸還200萬的60%,但二審法院改判了,判決兒媳不必歸還這200萬;因為公婆拿不出證據來證明這是借款,就推定為是贈與。
雖然我個人更認同一審的判決,但無奈二審法院的判決,才更符合最高立法機關和最高司法機關的立法原意。
今天我們就來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對此的說明: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中表示:
說,當父母出全資給子女買房時,怎么判斷這是贈與給自己孩子的、還是贈與給小夫妻二人的呢?
答案就是,在父母出全資時,如果父母沒有跟孩子簽訂任何合同,就看房屋登記。如果房產登記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就認定為是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如果登記在小夫妻雙方名下,應當認定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當然,也可能存在登記在子女配偶一方名下的情況,但基于血親關系的特殊性,此種情況也認定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僅是部分出資為子女購置房產,原理也是相同的;只有所有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父母出資的部分,才被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當然,在這種情況下,因為夫妻另一方參與支付剩余款項,如果沒有特殊約定,該不動產是夫妻共同財產,房屋的產權及增值收益部分應當歸夫妻雙方共同共有,但在分割時,一方父母出資的部分,會被視為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
我們歸納一下:
啟示1:父母為子女購置房屋出資,推定為贈與而不是借貸;如該房屋登記在二人名下,推定為贈與給夫妻雙方。
啟示2:如希望以借款形式出資,應當注重形式要件:借款合同(公證最好)+銀行轉款備注。如希望僅贈與給自己子女,就要書面讓孩子的配偶在合同上簽字+銀行轉款備注。而且最好找專業人士草擬合同,不要簡單僅寫個收條。
啟示3:如果覺得直接約定為借款比較生分,可以約定“結婚多長時間,就贈與多少比例,結婚時間越長,贈與的比例越多”。
啟示4:父母最好在子女婚前,全資為子女購房出資且登記在己方子女名下。因為如果父母婚前全資為子女購房,且登記在己方子女名下,視為對己方子女的贈與。后續即便是對配偶加名,該部分出資也會被認定為己方子女的出資,根據之前類案,被加名方大概得到25%;
因為盡管父母婚后全資為子女購房、登記在己方子女名下,也視為對己方子女的贈與。但現實悖論是:婚后出資,往往是子女去辦理登記,礙于面子,往往也會寫配偶名字。父母如果直接表明是贈與己方孩子的,也會導致家庭不合。而一旦登記在雙方名下,就視為對小夫妻雙方的贈與了。
啟示5:上一節的案例中,還有一個情節,兒子離婚,他父親是作為代理人出庭的。在這里,我建議,如果父母不是法律專業人士,就不要參與出庭代理了。如果當初在庭審筆錄中主張“有對父母的200多萬夫妻共同債務”,本案可能還有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