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維修完過后的協議(車輛維修協議簡寫)
【案情簡介】
(此處已添加小程序,請到今日頭條客戶端查看)2013年2月,在北京市朝陽區大屯路地下隧道,陳某駕駛京A×××××號小轎車由東向西行駛,陸某A駕駛京N×××××小轎車由東向西停著,京A×××××號小轎車與其他車輛發生事故后失控,其車輛前面與陸某A駕駛京N×××××小轎車后面相撞,京N×××××小轎車前部又與前車京Q×××××號小轎車后面相撞,造成多輛車輛損壞。事故發生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陽交通支隊亞運村大隊認定,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京N×××××轎車登記車主為陸某B,實際車主為陸某B的弟弟陸某C,陸某C與陸某A為父子關系。
事故發生后,京N×××××小轎車被拖至北京波士瑞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車輛維修費共計花費72萬元,拖車費花費1400元。施工單及出廠合格證載明,京N×××××小轎車進廠修理時行駛里程為4643公里,出廠日期為2013年7月30日。由于車輛損壞嚴重,加上是進口車,維修配件需從國外進口,前后維修了近6個月,車輛維修期間,陸某C租賃了一部奧迪車使用,每月租金16500元,租車花費85250元。因為車輛僅行駛4643公里,維修后車架是經過將后部車架切割后將新車架進行人工焊接,影響了車輛的操控性、安全性及價值,經咨詢車輛貶值30萬元。因賠償費用問題雙方發生爭議,車輛駕駛人陸某A作為原告一,車輛實際所有人陸某C作為原告二,將被告一交通事故肇事者陳某,被告二肇事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起訴至朝陽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原告的總計損失為1106650元,其中包括:賠償車輛維修費72萬元、施救費1400元、替代交通費85250元、車輛貶值費30萬元、鑒定費9000元及證人出庭費用800元,并依法判令上述損失中由被告二先行在交強險限額內及商業三者險保險范圍承擔,剩余部分由被告一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兩原告的訴訟主張,交通事故肇事者陳某辯稱:事故經過及責任認定均認可。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100萬元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應先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另外,陳某認為本案原告不是適格的主體,本案的請求均為財產損失,而車輛登記車主為陸某B,故應以陸某B為本案原告。不認可陸某C為實際車主,陸某C不是交通事故的任何一方,故陸某C產生的替代交通費85 250元應由陸某C自行負擔。對維修費72萬元也不認可,應對車輛維修項目和事故的相符性進行鑒定。同時也不認可鑒定報告中評估的貶值費,因為貶值費與車輛維修項目相關。對施救費無異議。不同意負擔鑒定費和鑒定人員出庭費用。
對于兩原告的訴訟主張,肇事車輛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經過及責任認定均認可。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及100萬元商業三者險(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合理的有證據支持的請求,我公司同意賠償。因本次事故是多車事故還有人員賠償,其中京×××××車損定損金額為63 400元(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責險范圍內已賠付,交強險財產限額內已賠付1402.65元,商業三者險范圍賠付61 997.35元);京B×××××車共賠償27 000元車輛損失(交強險財產限額項下賠償597.35元,商業三者險項下賠償26 402.65元);京Q×××××車還未賠償,等待法院判決;受傷人員李某、何某,已經依法院判決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內賠償李某醫藥費830.24元、何某醫藥費637.64元,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李某交通費32元、誤工費4431.3元(法院判決的錢款已支付);受傷人員左某交強險內賠償了114 068.82元,商業險內賠償了94 375.82元。現交強險12.2萬已賠滿,商業三者險剩余817 224.18元。本案中京N×××××轎車的定損金額是72萬元,所以我們對該項訴訟請求無異議。施救費按票據確定。替代交通工具費、貶值費、鑒定費和鑒定人員出庭費用不在保險賠償范圍內,我公司不同意負擔訴訟費。
【代理意見】
作為兩原告的代理律師,針對兩被告的答辯意見,主要發表了如下代理意見:
(一)關于本案的賠償權利人,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證據表明,雖然該車登記在陸某B名下,但該車輛的購車款、車輛購買保險的費用及車輛維修費等均是由陸某C支付,陸某C是陸某B的親弟弟,此車是新購買車輛,在此車之前是因北京不允許車輛登記為外地人,在此車之前的車輛也是由陸某C支付購車款、車輛購買保險的費用,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及使用人均是陸某C,本案發生交通事故后,所產生的所有損失包括但不限于車輛維修費、租賃替代交通工具的合同簽訂及付款、車輛施救及處理交通事故等均是由陸某C負責,實際的財產損失是由陸某C承擔的,且車輛登記車主陸某B出庭作證證明該車的實際車主及使用人均為陸某C,故應當認定陸某C的財產權益受到了損害,故陸某C應為本案的適格主體,另,陸某A為本案交通事故的駕駛員,為交通事故的參與人,陸某A亦為本案的適格主體,陳某認為本案原告不是適格的主體于法無據。
(二)關于原告主張的替代交通工具費部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通工具的合理費用,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由于車輛損壞嚴重,維修時間達六個月,陸某C租賃價值低于受損車輛作為替代交通工具的其他車輛合理,于法有據,且其主張的租車費未明顯過高,法院對該項訴訟請也應當支持。
(三)關于原告主張的車輛維修費部分,原告提交了維修明細及發票,且該金額與保險公司的定損金額一致,故該項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法院應當支持。
(四)關于車輛貶值及價值部分,由于車輛是新車,僅行駛4643公里,且車輛嚴重損壞,車體車架被切割后手工焊接,嚴重影響了車輛的操控性、安全性及價值,經咨詢車輛貶值30萬元。雖然法院委托中銘國際資產評估(北京)有限責任公司對京N×××××小轎車的車輛貶值費進行鑒定。該鑒定機構出具了中銘評報字(2014)字第0025號《資產評估報告》,鑒定意見京N×××××小轎車的貶值價值為155100元。但該車實際市場價值貶值為30萬元,且兩原告提出維修后的受損車輛可由肇事者被告一進行變賣,變賣款項與該車的購買價格差值作為車輛貶值的價值,故應以實際市場損失30萬元作為車輛貶值及價值依據,車輛貶值為原告的實際損失,應當依法由被告一賠償。
(五)原告支付了本案鑒定費9000元及鑒定人員出庭費800元,應當由被告承擔。
(六)交通事故案件中,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依法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1.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故本案應當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先行賠付,不足部分,應當由侵權人陳某賠償。
【判決結果】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3397號民事判決如下:
(一)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給付陸某C車輛維修費七十二萬元。
(二)陳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陸某C施救費一千四百元、替代交通工具費八萬五千二百五十元、車輛貶值損失十五萬五千一百元、鑒定費九千元、鑒定人員出庭費八百元。
(三)駁回陸某A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判決后,陳某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終字第0419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維持了一審判決。
【裁判文書】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3397號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終字第04199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評析】
本案為多車的交通事故責任,且實際車主與登記車主不一致,實際訴訟中爭議較大,且本案車輛受損車輛為新車,損壞嚴重車輛維修后是采用人工焊接的方式進行維修,產生了較大的貶值損失,另外,車輛維修時間長達六個月,影響了車輛所有人的使用,上述問題是本案的焦點及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及爭議點,本案律師對此充分進行舉證,依法維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本案中,因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故陳某為侵權人,因其駕駛的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故應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如仍有不足,由陳某負責賠償。因本案屬于多車事故,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現交強險限額已滿,故法院應綜合考慮在商業三者險余額及其他車輛損失確定保險公司的賠償數額。
關于本案的賠償權利人,綜合本案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陸某C支付了購車款、車輛購買保險的費用及車輛維修費,故可以認定陸某C的財產權益受到了損害,故陸某C為本案的適格主體。
陸某C主張的車輛維修費部分,其提交維修明細及發票,且該金額與保險公司的定損金額一致,該項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法院應予以支持。
陸某C主張的施救費為實際發生的費用,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陸某C主張的替代交通工具費部分,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通工具的合理費用,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由于車輛損壞嚴重,維修時間較長,陸某C租賃其他車輛使用亦屬合理,其主張的租車費未明顯過高,法院對該項訴訟請也應予以支持。
關于車輛貶值價值部分,法院依據鑒定機構根據車輛維修項目做出了評估報告,法院據此確定車輛貶值價值亦無不妥。
本案中的鑒定費及鑒定人員出庭費已由陸某C支付,依法應由陳某負擔。
【結語和建議】
在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應當由實際損失人作為賠償權利人主張,不應當僅依登記車主確定賠償權利人,本案的判決體現了這一點。貶值損失在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但在車輛受損嚴重、確實影響車輛的安全性及操控性及價值時,貶值損失應當作為實際損失,本案體現了法院對此的認可。
相關法律知識
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損害賠償,保險全賠嗎
只要標的車在交通事故中承擔一定的責任,保險公司就應該在交強險、商業險的限額內,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但是保險公司對這些費用的報銷堅持一原則“必要且合理”。如果保險公司認為這一部分的費用不合理或者是不必要,那么就會進行扣除。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保險公司可以要求醫院出具診斷證明,就注明出院后的休假天數,傷者單位出具出險前三個月的收入證明,扣款證明及納稅證明,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因休假而造成的收入減少的部分,單位未扣工資的,不賠誤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