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出租合同協議免費(車位出租合同范本)
近日,市民徐女士向南寧晚報報料熱線5530111反映,稱她在南寧市邕寧區龍崗大道附近某小區購買了一個車位,到了合同交付日期,車位并未交付,后期竣工交付也沒有通知她來簽收。直到徐女士前去驗收車位時才發現,她需要交納2022年8月1日至今的車位物業管理費用,對此,她不認可。
徐女士購買的停車位被白色小轎車臨時占用
業主沒有驗收車位 卻被通知交物業費
3月6日,記者隨著徐女士來到小區車位處看到,由于未對車位驗收,徐女士進出該小區進行房屋裝修作業時仍需交7元/時的停車費用,而原本屬于她的車位當時正被其他車輛臨時占用。此外,不少車位上方“私家車位”標識處粘貼有“車位3萬”的廣告。徐女士說,現在車位賣3萬元一個,她購買時,車位售價為79333元。
“開發商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向我交付車位,也沒有郵寄簽收的通知給我,還要我交納2022年8月1日到現在的物業費,按每平方米0.83元計算,平均每個月要交25元左右。”徐女士認為,她至今未簽收車位,開發商不應收取她的車位物業費,還應當向她支付項目延期交付的違約金。
隨后,徐女士出示了購買車位的合同原件,上面寫著“出賣人應當在2021年3月30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2種條件,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合同簽訂時間為2020年2月27日。從徐女士提供的收據上看,她在2020年4月3日就已經將車位的定金、首付、后續費用全部交納完畢。
此外,在廣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編制的《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意見書》上明確標注,該棟樓地下室竣工驗收日期為2022年6月23日。
“延期一年多才交付,理應每日支付我實際支付房價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不超過實際支付房價的百分之一。而且合同上的條款其實是不對等的,我們如果逾期未支付款項,需要支付未付款項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對此,徐女士表示無法接受。
“我之前找過開發商的工作人員,他們說這件事沒法處理,實在不行就去法院起訴他們。”徐女士表示,開發商叫她找物業,物業又叫她找開發商,問題被踢皮球。
開發商不會賠違約金 有疑問可走司法程序
6日16時許,記者和徐女士再次到該小區售樓中心進一步了解情況。該中心工作人員表示,退車位和支付違約金等問題需要問客服經理,至于未寄郵件通知徐女士簽收車位一事,需要三個工作日的時間來核驗是否有此事發生。物業工作人員則表示,物業只負責協助業主簽收車位,并收取2022年8月1日至今的物業費用,涉及逾期交付的賠償問題需要找開發商協商。
徐女士聯系了客服經理。該客服經理表示,徐女士想要退車位不合理,即便之前沒有竣工驗收,車位實際已免費提供給業主使用了一年多,如果有異議,應該當時就提出來。針對逾期交付車位的違約金賠付問題,目前不會賠付,如果徐女士有疑問,可以走司法程序解決。
“我希望開發商向我支付違約金,或者我把車位給退了。”徐女士表示,她接下來將通過12345熱線等渠道反映此事,如果仍未能夠得到滿意答復,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此事。
律師可先與物業公司協商 維權前先保存好證據
針對徐女士遇到的問題,廣西同望律師事務所律師吳信杰提醒,業主認為物業公司未盡物業管理義務,應采取拍照、留存微信聊天記錄等手段保存證據,以便維權;業主在購置車位或房屋時,應審慎注意逾期交付及合同解除條款,以便開發商出現違約行為后,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吳信杰認為,在業主與小區物業就物業管理費用發生爭執時,應首先保存好相關證據,如業主車位被外來車輛占用、車位被粘貼廣告、要求物業及時處理的聊天記錄等。
針對小區的物業管理,業主有權要求物業公司向其公示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并在現有物業公司物業服務不到位的情況下,要求業委會重新選聘合格的物業公司。
關于逾期交付違約金及合同解除的問題,業主可以根據雙方簽訂的車位購置合同中對逾期交付違約金的約定,向開發商索要逾期交付違約金,若滿足車位購置合同的解除條件,也可以向開發商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車位購置款。
維權方面,就物業管理費用的問題,業主可以先和物業公司協商,如不得已被物業公司起訴的,也可以在留存物業未盡管理義務的相關證據后,依法予以抗辯;就逾期交付違約金及合同解除的問題,業主可以先和開發商協商,如果不得已要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根據情況向合同約定管轄的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南寧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