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人資格證明書模板—法人代表資格證明書模板圖片
在日常商業往來中,往往有厚的印章文件,只認印章不認人。實際上,印章(下稱公章)只是一個組織(亦稱法人)的表像,組織另一個實質是法定代表人。而當組織的表像與實質兩者發生沖突時,法定代表人可對公章行使否決的權利。這具體是怎么回事?
什么是法定代表人,顧名思義,法定代表人就是法律規定的某組織的代表人。在我國民法典中第六十一條明確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該條規定,定義了法定代表人及法定代表人的民事活動后果歸屬兩方面內容,這也意味著,只要擔任了法定代表人,就是該組織的法定代表,對外可以該組織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后果由該組織承擔。
公章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印章,新中國成立后,關于公章的規定初見于國務院于1979年9月24日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并且在我國刑法中規定了【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鑒于公章是組織使用的印章,組織發文或商業往來時一般就會使該公章以證明確是該組織。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即當事人可以以蓋章的方式訂立合同。
既然法定代表人及公章都可以代表某一組織,那么當法定代表人與所蓋公章的文件表意不不致時,該如何處理?
按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規定,法定代表人是組織的法定代表,在公章不由法定代表人持有或控制的情況下,公章文件與法定代表人表意沖突的,在公司治理內部中應當以法定代表人的意見為準;在公司外部往來中,因受保護善意第三人的需要,公章文件視為該組織的真實表意,后果由該組織承擔。
(1) 法定代表人可廢除公章
既然法定代表人是組織的法定代表,則意味著法定代表人可以在公章損毀、遺失、被搶、被盜等情況下聲明廢除原公章,廢除原公章并公告后,舊的公章則不再是該組織的代表印章。
(2)法定代表人可重新制作公章
既然法定代表是組織的法定代表,廢除公章并進行公告后便可以重新制作公章,新的公章啟用后則以新的公章代表該組織。
(3)法定代表人有權要求返還公章
公章是組織的財產,如組織的公章被他人占用的,法定代表人有權以公司的名義起訴要求他人返還被占用的公章,因他人無權占用,法院應當判決他人返還被占用的公章。
為搶奪經營權、業務控制權,很多企業都上演過公章的搶奪之戰,如當當網李國慶率彪形大漢闖門搶公章、比特幣大陸合伙人之間公章搶奪之戰。
搶奪公章往往發生在不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一方,因為一旦掌握了公章便能在形式上代表公司,在商業往來上也將占據優勢。
法定代表人固然可以不用公章只憑簽字代表組織進行商業往來,但認章不認人的“印章文化”現實往往會使法定代表人陷入尷尬,也將使業務開展陷入困境,并增加組織的不可控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