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車庫出售協議-個人車庫出售協議怎么寫
2023年2月份,小李將2016年5月份購買的地下車位(市區)出售,當初購買車位發票價格為60000元(經稅務機關確認),現在賣出了130000萬元,辦理過戶手續時買方需要繳納哪些稅費?分別繳納多少稅款?
需要繳納增值稅、城建及附加、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
自然人轉讓車位,需要繳納5%的增值稅,以轉讓價格扣除購置原值后的余額為依據。
應納增值稅稅額=(轉讓價格-購置原值)÷(1+5%)×5%
=(130000-60000)÷(1+5%)×5%
=3333.33(元)
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費附加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計算繳納,不動產在市區,按7%(市區)。
教育費附加適用費率為3%,地方教育費附加適用費率為2%。
應納附加稅費=應納增值稅稅額×綜合附加稅費率
=3333.33×(7%+3%+2%)
=400(元)
自然人轉讓車位,可以按照小規模納稅人享受附加稅費減半征收的優惠政策(六稅兩費減半征收優惠)
實際應納附加稅費=400/2=200(元)。
自然人轉讓車位,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以合同約定的轉讓價格為計稅依據(增值稅稅額單獨列示的,不包含增值稅稅額),適用稅率為0.05%,可以享受減半征收的優惠政策(六稅兩費減半征收優惠)。
應繳納印花稅=130000/1.05*0.05%/2(減半征收)
=30.95(元)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契稅 房產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年43號)文規定,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
凡是不能取得評估價格的但是能夠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稅務部門確認,扣除項目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
“每年”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一年,每年加計5%扣除;超過一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一年。這里小李的發票顯示是2016年5月份,視為7年。
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130000-3333.33=126666.67(元)
扣除項目金額=60000*(1+5%*7)+200+30.95
=81230.95(元)
增值額=(130000-3333.33)-81230.95
=45435.72(元)
增值率=43435.72/81230.95*100%
=55.93%
查出適用稅率40%,速算扣除系數5%
則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45435.72*40%-81230.95*5%
=14112.74(元)
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扣除率
土地增值稅稅率為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增值率(增值額÷房產原值)不超過50%的,適用稅率為30%,扣除率為0;
增長率大于50%,不超過100%的,適用稅率為40%,扣除率為5%;
增值率大于100%不超過200%的,適用稅率為50%,扣除率為15%;
增值率超過200%的,適用稅率為60%,扣除率為35%。
自然人轉讓車位屬于取得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稅率為20%.
應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0%=(轉讓不含稅收入-財產原值-合理稅費)×20%
=(130000/1.05-60000-14112.74-30.95-200)×20%
=9893.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