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協議一般簽幾年_退休返聘協議簽幾年合同
你的公司有離退休返聘人員嗎?
這類專家級人才如何簽訂合同?
已退休不能購買社保情況下與勞動合同用工又有什么區別?
離退休人員返聘合同是指離退休人員在離退休后,離開工作崗位又被原單位返聘或者到其他單位工作訂立的合同。
離退休人員返聘合同糾紛是指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因履行返聘合同發生爭議引起的糾紛。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 13 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 28 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離退休人員返聘合同糾紛與勞動合同糾紛不同。離退休人員到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被原單位返聘的,雙方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應當屬于勞務合同關系,受民法的調整。離退休人員不同于一般勞動者,與一般勞動者相比,離退休人員有相應的社會生活保障,而一般勞動者沒有,換句話說,沒有工作,一般勞動者等于無生活的保障。
從理論上說,勞動法律沒必要對已有保障的離退休人員再提供額外的最基本的保障,因此,已過退休年齡的人與用人單位建立的法律關系不應當屬于勞動法律關系,而屬于勞務合同關系。從現行法律法規來看,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建立的法律關系也應屬于勞務合同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44 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 條也有類似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這兩條
屬于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當勞動者達到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后,勞動合同終止,與用人單位間勞動法律關系終止。這不同于其他勞動關系終止的情形,在勞動者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時候,勞動合同出現其他法定終止的情形,在勞動合同終止后,勞動者依然可以與用人單位再次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 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