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的工程協議書—協議書的正確格式
建筑物的主體結構為何嚴禁分包?訂立建設工程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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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廣播電視臺科教頻道《民法典通解通讀》欄目特別邀請了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法官周偉男、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副教授苗鳴宇,和您共同探討《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至七百九十三條,如何簽訂建筑工程合同。
典型案例
分包變轉包 責任誰來擔
小王經營著一家建筑公司,因為注冊資金以及技術人員的缺失,始終找不到大項目。前段時間,她的朋友給她介紹了一位李姓大哥,這位大哥表示,自己手里有很多工程項目,因為自己年紀越來越大,工程干不過來,一些小的項目工程可以分給小王,對此,小王滿心歡喜。等到小王接手后發現,這根本不是分包,而是轉包,李某竟然讓小王承包主體的工程。
對此,小王多次找到李哥表示,這主體結構必須是由承包人建設完成。這種情況下,一旦出現問題,小王是否需要擔責呢?
分包與轉包的區別
簡單來說,轉包就是承包人承包了工程后,或者是整體的轉包給下家,或者是拆成多個工程分給多家,最終自己手里一點不留,這都是不可以的。
分包分為合法分包與違法分包。違法分包包括轉給沒有資質的公司,或是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等。合法分包是指將主體結構工程留在承包人手中,其他允許分包的部分,經發包人同意后,再進行分包,而且只能分包一次。
一旦出現問題,小王是否需要擔責
這個案例有幾種情況,一是如果小王的公司沒有承包工程的資質,那就是小王借用有資質的公司承攬業務,這是被禁止的;二是如果小王有資質,但因為老李是想將主體工程也交給小王的公司來做,這屬于違法分包,也是不可以的,這種情況下,發包人是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的,所以小王的權益也得不到保障。即使小王的分包屬于合法的分包,《民法典》第791條規定:“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所以,小王作為實際施工人,要跟承包人一起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建筑工程為什么不能層層分包、轉包
層層分包、轉包,或是分包給沒有資質的企業,具有比較大的危害性。因為質量是建筑的生命,如果建筑質量得不到保證,會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若建筑工程經過層層分包或轉包,因為每一層都要抽取一定的利潤,最后到實際施工人手里,可能拿到的錢非常少,從而導致原材料質量不合格,或是施工工藝不合格。而且,從誠實信用原則來說,發包人在選擇承包人時是非常謹慎的,會選擇其信賴的承包人做相應的工程。但如果承包人又擅自把工程轉給其他人,這樣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
如果分包人出現了問題,承包人需要擔責嗎?
如果分包人所分包的工程出現了質量問題,承包人也需要承擔責任,承包人承擔的是違約責任,而分包人要看其分包合同是有效還是無效的,然后來判斷其需要承擔違約責任還是侵權的法律責任。
建設者通過什么樣的途徑確定承包人呢?
對于普通的工程,是由發包人直接把工程發包出去。如果涉及到一些特定的工程,例如說國家的重點項目,由于工程的特殊要求,或是由于出資方面的要求,由國家出具主要或部分資金,或是由外國政府、外國組織提供國際貸款或資金的,這些項目必須要通過招投標確定承包人。另外,根據《民法典》第790條,“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其中,公開包括信息公開和程序公開,公平公正主要指應完全按照程序選擇投標人,評標中標也都要按照流程和標準進行,要無差別對待投標人,不能搞特殊化,更不能進行行賄、惡意串標等行為。必須通過招投標來選定承包人的工程,若沒有經過招投標,或是中標無效的話,會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就真的結不了賬嗎?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之后的法律后果怎么確認,現在通行的做法是:根據《民法典》規定,即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只要工程質量合格,就可以參照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支付一個折價補償;但如果質量不合格的話,看能否修復,如果可以修復,修復的費用由承包人負擔,但承包人依舊可以按照合同的價款拿到折價補償,如果無法修復,只能雙方根據各自過錯的大小,分攤損失。
視頻:BRTV民法典通解通讀
供稿:門頭溝法院
編輯:段旭 汪希
審核: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