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公司法人的分類;公司法人有哪些分類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通俗來講它就是一個組織,在法律上,一個單位,就是一個“人”,所以就有了“法人”。最常見的公司,就是一個“法人”,比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而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戶不是法人。
但是人人都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嗎?
并非如此,我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對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資格進行了限制,明確規定了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人等不能擔任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根據我國《公司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能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指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2)正在服刑或者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人。例如,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被刑事拘留的人。
(3)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人。
(4)因貪污、賄賂、侵占、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5)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長、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
(6)擔任違法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
(7)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人。
(8)因逾期未參加年檢被吊銷營業執照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的人。
(9)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不能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人。
(10)因有償還能力但拒不償還全部或部分到期債務,被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自然人。
以上我們了解到了哪些人不可以擔任法人,不過當法人需要承擔什么風險呢?
許多國民基于對創業的向往或者對財富的追求,紛紛成立屬于自己的公司。但是,有些人出于自身原因考慮,不方便或者不愿意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是找到身邊的家人或者朋友做掛名的法定代表人。
(1)承擔公司賠償
其實即使掛名的法定代表人與實際控制人之間有類似“公司實際由XX經營和管理,掛名人不承擔相應的責任”的協議,該約定也只在雙方之間內部有效,對外并不具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的責任范圍由法律明確,雙方私下的約定并不能對抗法律。實際生活中,案發之后實際控制人往往逃之夭夭。
法定代表人若為公司借款或其它經營行為簽署了擔保文件,則需承擔法律責任;實際控制人失蹤或無法找到,法定代表人也將面臨民事賠償。
(2)成為失信人員
如果公司因違法被強制執行時,在特定情形下,司法機關有權對法定代表人采取強制措施,如罰款、拘留。而且近年來,對失信人的聯合懲戒機制逐步完善。只要擔任了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就是法定意義上的主要負責人,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和后果。
(3)淪為“替罪羊”
刑法中,單位責任人可能觸犯到的罪名眾多,有學者歸類出30多個,常見的就有金融詐騙罪、逃稅罪等。公司經營活動中,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行為與公司行為往往會混同,掛名法定代表人雖然未直接參與,但如果掛名法定代表人明知實際控制人利用公司實施犯罪行為,卻又不加以阻止,或放任不管的話,掛名法人也將會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免不了遭受牢獄之災。
所以,法定代表人有很大的潛在法律風險。當遇到別人邀請你擔任掛名法定代表人或者掛名股東時,應當謹慎對待,不要因為礙于情面,或者貪圖一點錢財,而將自己置于風險重重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