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車輛使用管理規章制度_公司車輛使用和管理制度
本規定旨在規范廠內各類車輛使用,強化使用責任和管理責任,減少違章使用和管理不到位所造成的設備損壞,有效節約修理維護成本,提高設備利用率和完好率,預防事故發生,確保正常維護和安全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適用于我公司廠內使用的各類運輸車輛 (叉車、鏟車、平板車、卡車、機動三輪車等)
機動車輛的使用管理隸屬于動力設備處及各個使用部門,動力設備處負責制定機動車輛使用維護的標準和辦法,實施監督和指導。各個使用部門負責對所屬機動車輛的安全使用及日常維護保養。企管辦公室負責對駕駛證件的辦理。安全生產部門負責對駕駛人員的考核審定。
4.1設備部門牽頭組織辦公企管部、安全生產部門、車輛使用部門主管共同對公司內部使用的各類車輛每一季度進行一次普查,普查在本文件發布后15天內結束,車況普查結果作為今后日常檢查考核的參考依據;
4.2設備部門每月組織對公司廠內使用的各類運輸車輛進行車輛保養、車況等方面的檢查,每季度將廠內使用車輛全部覆蓋一次;
4.3 設備部門嚴格按照《設備三級保養管理制度》做好對公司內部使用的各類車輛的建帳、定人定車、每年定檢、過程檢查考核等方面的宏觀管理。
4.4設備部門負責對公司內所有叉車、鏟車的日常維護的監督和修理。車輛大修按照技術能力作內部修理或外出修理,由設備部負責辦理外出修理審批手續。
4.5設備部門負責車輛做好定人定機管理,建立使用管理機構,編制車輛內部管理制度和考核細則,并做好車輛使用中車況巡查和監控。
4.6車輛使用部門根據本單位作業特點,依據設備處編制的車輛月度保養實施計劃,合理安排時間做好各類車輛的維護保養、潤滑和自檢工作,并對照《車輛日檢表》進行檢查確認,將車輛存在問題及時反饋至修理點或設備處。
4.7車輛一級保養周期是每月至少一次,由駕駛員嚴格按車輛一級保養內容做好三濾芯清洗或更換,檢查機油油質和各部位檢查等項目;車輛二級保養周期是按每半年一次,由車輛修理工負責,但駕駛員需準時提申請,所保養的項目需根據實際車況,對照車輛二級保養內容作相應的調整,尤其是進口車輛和進口發動機、進口部件等不允許隨意拆解,必要時聯系專業單位幫助解決。
5.1駕駛員的基本要求:A.重視安全生產,遵守廠規廠紀,責任心強;B.安全知識及技術過硬, 身體素質好;C.持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D.必須經過安全生產部門登記。
車輛駕駛員需持有特種操作許可證,駕駛證齊全。如無駕駛證,必須有專業駕駛四年經驗,經特種設備操作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才能上崗,由企管辦公室負責登記和聯系培訓,各部門做好控制,設備部做好督查。
5.2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遵守機動車輛安全操作規程,杜絕無證駕駛,使用單位負責人每臺車必須指派2人或2人以上準駕員,到設備處備案。發現無證駕駛每次處罰200元。
5.3機動車使用保養責任人不得將機動車交無證人員駕駛,造成事故或損壞由使用保養人負主要責任;無證駕駛人員、車間主管負連帶賠償。
5.4以下地段不允許停放車輛:A.距車庫、消防栓20m以內的地段;B.距交叉路口、轉彎處、危險地段15m以內地段;C.坡度大于20m以內的地段等;D車間生產交叉運輸通道。
5.5駕駛車輛在廠內行駛時,限速度10千米/小時,車間內行駛時限速5千米/小時,不得超速行駛,應堅持慢速、鳴號、靠右行的原則。操作行使時,注意周圍行人,障礙物,注意上方間隙。踩放油門踏板時應做到輕踩、緩抬,不可忽踏忽放或連續抖動。
5.6車輛行經平道路口時,應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車輛行經下坡轉彎車道必須鳴號減速慢慢行駛;車輛進出車間大門的速度(轉彎)不得超過3千米/小時,注意行人、物件、車輛。叉車在大于十分之一的坡道行駛時,上坡應向前行駛,下坡應后退行駛,上、下坡忌轉向,機動車輛在行駛時,請勿進行裝卸作業,鏟車裝卸作業周圍與人保持安全距離。
5.7叉物起升高度大于3米的高門架叉車應注意上方貨物掉下,必要時須采取防護措施;工作時應盡量使門架后傾,并在最小范圍內作前后傾;叉車超重高的貨物時,貨叉要先仰后升;下降時,先下降后傾斜;行駛時,貨 叉離地應有0.3米的高度;叉車與建筑物應有0.5米的安全距離。叉車、鏟車行車時,貨物應盡量處于較低的位置。裝卸貨物時,為保證安全,車與貨垛的間距不小于2m。
5.8 在泥濘道路行駛,不能緊急制動,否則會造成車輛側滑,嚴重時會發生翻車;加燃油時,司機不要在車上,并使發動機熄火,在檢查電瓶或油箱液位時,不要點火;叉車、鏟車上下除司機外一律不載客,不準人站在貨叉下面或在貨叉下行走。否則對當事人每人罰款不低于50元/每次。
5.9叉車運輸貨物時,裝載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寬宏0.2m;裝載高度,從地面算起不超過2m;裝載長度,不應超過叉車長。叉式起重機柱應傾斜向車身;離車時,將貨叉、或鏟斗下降著地,并將檔位手柄放在空檔位置,發動機熄火并斷開電源,將手制動拉好,必要在坡道停車時,還須用墊塊墊住車輪。
5.10 在啟動機動車之前應檢查操作控制(油壓、氣壓、電路、水路、剎車)和聲光報警裝置(包括剎車、轉向燈等),如發現損壞或者有缺陷時應及時報告相關部門進行修理。嚴禁帶病運行,由于車輛缺陷造成的損失,駕駛員負全責。
5.11搬運時,負荷不應超過額定值,貨叉需全部插入貨物下面或貨物進鏟斗。
5.12要平穩地進行起動、轉向、行駛、制動和停止,潮濕或光滑的路面上,轉向時需減速。 上下陡坡要重新檢查氣壓與剎車。
5.13 駕駛車輛時應正確佩戴勞護用品,嚴格遵守機動車安全操作規程,嚴禁酒后駕車,嚴禁違章,杜絕事故發生。 叉車作業“八不準”:A.不準將貨物升高作長距離運輸;B.不準用貨叉挑 翻貨盤的方法卸貨;C.不準用貨叉直接叉運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D.不準用單叉作業;E不準用慣性力取貨;F.不準在貨叉或貨盤上帶作業;G.貨叉舉起時嚴禁在貨叉下站人;H.不準用制動慣性溜放圓形或易滾貨物。
5.14機動車使用保養責任人應該及時認真的填寫《設備交接班記錄》(《設備運轉記錄》),將機動車的工作時間、主副油消耗、日常保養、故障等內容及時填入《設備交接班記錄》。
5.15 其他部門借用機動車,應有持證人員向車責任人借用,并辦理機動車借用手續。機動車責任人和借用人在借車和還車時,應對本車技術狀態、存在的問題進行確認,并在《設備交接班記錄》上簽字。
5.16 機動車鑰匙由責任人保管、其他部門借用時一并交接。
6.1按照公司管理考核要求,對因設備保養不到位、使用違章違規所造成的車輛損壞,按設備事故論處,原則上是車輛操作人員為第一責任人,承擔修理費用的50%;車輛單位主管為第二責任人,承擔修理費用的20%;部門領導為第三責任人,承擔修理費用的10%。
6.2 對在一年內車輛屢次(5次)出現保養不到位、違章違規使用發生設備事故的操作人員,將建議調離崗位;嚴重違反操作規程,且屢教不改,長期不進行叉車保養,或多次(三次/月)發生人為事故,使用管理部門有權取消叉車者駕駛操作資格,公司永不錄用。
6.3因操作不當,造成前大燈、前視鏡、后視鏡、駕駛室門變形、車身油漆脫落、保險杠等設備損壞,由車輛操作使用責任人承擔100%的賠償;
6.4因失齒輪油,造成主減速箱、齒輪受損,屬設備事故,車輛操作使用責任人至少承擔50%的賠償;
6.5因失油或不按時間更換機油,造成曲軸受損,車輛操作使用責任人至少承擔50%的賠償。
6.6因后橋轉向節壓力軸承不及時打黃油,造成失油損壞,屬保養失責,車輛操作使用者承擔修理材料費用的50%-80%賠償。
6.7因車輛散熱器水位偏低或發動機風扇帶斷不進行更換,造成發動機溫度過高,引起發動機拉缸、抱瓦及過早磨損,屬設備事故,車輛操作使用者為第一責任,其部門和其他管理人員負有連帶責任。
6.8因叉運貨物超重,造成半軸導管、半軸及其他機件損壞,屬違章操作,車輛操作者承擔相應責任;
6.9因離合器分離系統故障,不及時停修,造成分離軸承與磨擦片燒壞,屬違規使用,車輛操作者承擔相應責任。
6.10因一級保養不到位及檢查不徹底,造成車輛損壞,屬例行檢查和保養失責,視情節輕重作相應處罰。
附錄1:《車輛一級保養內容和要求》
附錄2:《車輛二級保養內容和要求》
附錄3:《車輛日檢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