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和解協議書模板,工傷賠付和解協議范本
勞動者在發生工傷后為了能盡快拿到錢治療,而用人單位想花更少的錢并且避免以后不斷地被勞動者要求賠償,雙方往往會很快簽訂工傷和解協議,且和解協議往往約定了雙方此后對于此次工傷再無任何糾紛。
那么,如果到時候勞動者發現自己“吃虧了”還能不能再追加賠償。
01
案例
小花系陽光公司的員工,小花入職陽光公司以后陽光公司一直未給小花購買社保,后來小花在工作中不慎受傷。
在派出所的調解下,小花與陽光公司達成了調解協議,協議約定陽光公司支付小花賠償款28000元,雙方之間就此事再無其他糾紛。
小花后續治療又產生了其他的花費,小花向陽光公司主張權利遭拒后便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鑒定結果為傷殘等級十級。
小花再次向陽光主張工傷保險待遇,陽光公司亦拒絕支付,小花遂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按照法定標準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
仲裁支持了小花的全部仲裁請求,公司不服遂起訴至了法院。
法院認為:
雖然雙方就工傷事宜簽訂了調解協議,但賠償事宜的協商系在工傷認定及傷殘等級鑒定之前作出。小花的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是8萬元,遠遠超過了雙方約定的28000元,因此該調解協議對小花而言是顯失公平的,符合可撤銷情形。
02
律師分析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十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工傷待遇、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等達成和解或經調解組織調解后,勞動者能否再以數額過低要求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或經調解組織調解?
就工傷待遇、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等達成和解或調解協議后,勞動者以數額過低要求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的,不予支持。
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協議簽訂存在受脅迫、欺詐而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表示,或協議內容顯失公平等情形的除外。
故若雙方簽訂的工傷和解協議若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沒有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的,應當被認定為是有效的。
但是并非協議有效,用人單位此后就無需承擔責任了。
發生工傷事故,在工傷賠償過程中,即使經過調解簽訂了和解協議,若該和解協議存在顯失公平的情況,該協議也有可能被撤銷。
用人單位仍然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最后的話
因此為避免二次糾紛,用人單位在簽訂和解協議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盡量在員工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后簽訂工傷和解協議。
2.協議中賠償金額盡量不要與法定賠償金額相差過大,否則很有可能被撤銷。
3.建議在協議中約定違約條款,不論協議是否需要被撤銷該條款對勞動者都具有一定的威懾作用。
4.用人單位對工傷和解協議需慎用,避免使用這一方式后反而讓工傷賠償問題更加復雜,增大處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