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一次性補償協議書怎么寫、工傷一次性補償協議書怎么寫范本
工傷事故發生后,很多企業為了方便、為了更少的賠付,會與急需用錢的勞動者簽訂一次性工傷賠償協議,來一個一次性了斷。那么,這種一次性賠償協議是否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不會。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先來看看上海的一案例。
2018年11月10日,被告進入原告處從事電工工作,2019年5月10日,被告在工作中從架子上墜落受傷。2019年8月3日,原被告就被告的工傷事故賠償達成協議,并簽訂《工傷事故一次性賠償協議書》。
該協議書約定:經雙方協商同意,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支付二次手術費、傷殘補助金等一切費用、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性補貼營養費、交通費、誤工費、護理費、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部費用合計90,000元。被告配合原告進行傷殘鑒定,保險手續。協議簽訂之后,被告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原告主張賠償任何費用。保險理賠鑒定所需的一切費用由原告承擔,理賠所得的一切款項均歸原告所有,沒有異議;雙方簽署本協議后,勞動關系即行終止,同時被告承諾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與勞動有關的事宜向原告要求其他任何費用或承擔任何責任。
2019年11月29日,被告的工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因工致殘程度九級。
鑒定結果出來后,經詢問律師,得知協議賠償額與法律規定可以得到的數字相差較大,被告開始反悔,并提出勞動爭議仲裁,先后歷經仲裁、法院一審和二審等法律程序。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了終審判決。
法院認為,勞動者因缺乏相關法律知識,對自身的權利認識不充分,與用人單位相比,明顯處于劣勢地位。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在達成一次性賠償協議時,相應傷殘等級鑒定并未作出,劉某某面臨醫療費用開支且不具備相關專業能力,此種情形下雙方達成的協議有失公平。法院依照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的因工致殘等級賠償確定劉某某應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