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員聘用協議書范本(駕駛員聘書怎么寫)
典型案例:實際車主聘用的駕駛員,不能直接向掛靠單位主張拖欠的工資(連云港中院2023年發布)
連云港中院 2023年4月28日,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2022年度連云港法院勞動爭議十大典型案例.
希望通過“以案釋法”的方式,幫助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進一步提高認識,促進規范管理的同時,保障勞動雙方合法權益有效維護、互促共贏,推動勞動關系持續良性運行、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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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車主聘用的駕駛員,不能直接向掛靠單位主張拖欠的工資
【基本案情】
江某將其所有的渣土車掛靠在某工程公司經營。
2021年7月1日,江某雇用楊某駕駛該車輛運輸渣土,期間,楊某的具體運輸工作由江某安排,某工程公司不對楊某進行管理。
江某向楊某發放工資。
楊某請求某工程公司向其支付拖欠工資。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查認為,楊某的請求能否成立的基礎在于楊某是否與某工程公司成立勞動關系。
本案中,楊某與某工程公司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否成立事實勞動關系,應由是否具備勞動關系的要素來確定。
楊某提供的相關聊天內容顯示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僅收取群內成員相關證件,未對群內成員進行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安排等干預。
而是由江某安排楊某具體運輸工作,且根據楊某與江某的聊天記錄顯示,楊某與江某就工資問題進行過協商。
因此,在案證據不能證明楊某與某工程公司之間具有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
楊某要求某工程公司向其支付拖欠工資無法律基礎,遂判決駁回楊某的訴求。
【典型意義】
機動車掛靠經營已成為交通運輸業中普遍存在的現象,我國法律中沒有關于被掛靠單位與掛靠車輛車主聘用的人員之間成立何種法律關系的規定。
但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他字第16號答復認為,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不具備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認定其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
據此,掛靠單位不負有對掛靠車輛車主聘用的人員支付工資的義務。
但需要提醒用人單位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社保行政部門認定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掛靠車輛車主聘用的人員發生工傷,被掛靠單位應當對聘用人員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來源:連云港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