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休產假的報告模板-提前休產假工資怎么發
(一)產假未休完提前返崗,員工能否同時獲得產假待遇(含法定的產假及生育獎勵假期間享受的工資福利待遇)以及勞動報酬(包括交通補貼等)?能,理由如下:
正常情況下,女職工生育休產假期間,如果公司繳納了生育保險,由生育保險基金向女職工支付生育津貼,企業不需要再支付女職工工資。可是,在當今競爭日趨激烈的職場中,許多女職工未休滿產假就提前上班,這種情況下相關勞動立法對其能否同時享受生育津貼和勞動報酬沒有直接規定,司法實踐處理意見不一。
有觀點認為:勞動者放棄部分產假提前上班,是對其享有的產假權利進行自由支配,不能成為其獲得雙重待遇的理由。
也有觀點認為:勞動報酬與產假待遇屬不同性質,二者并不沖突,不構成重復獲利。在實踐中,基于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法院更傾向于認為勞動報酬與產假待遇屬于不同性質,前者是基于勞動關系的勞動所得,后者是基于女職工生育保險法律關系的待遇,二者并不沖突,女職工可以主張雙重待遇。首先,取得勞動報酬是勞動者依法享有的基本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付出勞動,有權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無論女職工是被要求還是自愿在未休完產假的情況下提前返崗,都不應免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其次,享受產假和生育津貼是女職工的法定權利。在(2018)粵01民終532、533號案中,法院認為產假制度和生育津貼制度,一方面是保障女職工生育后休息康復的權益,另一方面則是保障女職工在因生育而無法或不宜繼續工作的情況下可以獲得經濟收益。因此,無論產假期間女職工是否上班,女職工都應獲得生育津貼。最后,女職工產假未休完便提前返崗,不宜被推定為其自行放棄應有的休息休假權利。在女職工沒有明確表示放棄休產假的情況下,推定為已自愿放棄了休產假的權利,缺乏合理且有說服力的依據。
另外,根據(2021)粵04民終2376號,二審法院認為:如果員工不提前復工向公司提供勞動,公司同樣要雇請他人完成上述工作內容,也要支付同樣的勞動報酬,若因女職工未休完產假提前復工就免除用人單位支付產假待遇的法定義務,將會出現用人單位縮減女職工產假而獲利的不良后果,不利于保護產期婦女的權益。所以,即便趙敏對提前復工未提出異議,也不能當然理解為其已明確放棄休產假的權利,更不能因此免除用人單位支付產假待遇的法定義務。
綜上所述,我們更傾向于認為除非勞動者明確表示放棄剩余產假,否則女職工產假未休完提前返崗,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除應足額發放女職工應享有的生育津貼外,還應支付產假期間上班的勞動報酬。
(二)法律風險: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具體如下:
1. 同上所述,員工可同時獲得產假待遇以及勞動報酬,若用人單位僅發放了正常上班工資,勞動者可能以用人單位拖欠產假工資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2. 【工傷仍可索賠】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的判斷標準是工作時間,在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傷,與是否處于產假期間無關。法條參見如下:
第一條的規定,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