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用印章流程及制度-公司印章使用注意事項
印章使用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總則
為保障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可靠性,有效地維護公司利益,杜絕違法行為的發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印章的種類
(一)印鑒:公司向主管機關等級的印章或指定業務專用的公司印章;
(二)職章:刻有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職銜的印章;
(三)職銜簽字章:刻有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職銜及簽名的印章;
(四)部門章:刻有公司部門名稱的印章。
第三條 印章的刻制
(一)印章刻制選用國際、國內先進、適用的質料和種類。
(二)印章的形體和規格,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印章的刻制須報總經理批準,由行政部憑公司介紹信統一到公安機關辦理刻制手續。
(四)下屬企業和部門根據需要申請刻制內部或對外用章,但須經總經理批準。
第四條 印章的啟用
(一)新印章要做好戳記,并留言保存,以便備查。
(二)印章啟用要事先發啟用通知,注明啟用、發放單位和適用范圍。
第五條 印章的保管
(一)公司各類印章必須有專人保管:董事會、公司的正式用章、專用印章、鋼印應指定行政部長保管;各部門印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印章保管須有記錄,注明印章名稱、頒發機關、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準人、圖樣等信息。
(二)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保存。特制印章要放在保險柜里。
(三)印章保管有異常顯現或遺失的,應保護現場,及時匯報,配合安保部門查處。
第六條 印章的交接
印章移交需辦理手續,簽署移交證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信息。
第七條 印章的停用:
(一)下列印章停用的情況:機構變動導致機構名稱改變;上級部門通知改變印章圖樣;印章使用損壞;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二)印章停用要提出處理辦法,并報經領導批準,及時將停用印章送制發機關封存或銷毀,建立印章上交、清退、存檔、銷毀的登記檔案。
第八條 印章的使用
(一)適用范圍:1.凡屬以公司名義對外發文、開介紹信、報送報表等一律加蓋公司法人章;2.凡屬公司內部行文、通知的,使用公司內部印章;3.凡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加蓋部門印章;4.凡屬合同類的使用合同專用章;5.凡屬財務會計業務的使用財務專用章。
(二)使用印章,一律實行審批制度。
(三)使用印章,一律實行登記制度,注明用印事由、數量、申請人、批準人、用印日期。
第九條 印章的監管
(一)總經理職章及特定業務專用章由總經理核定監印人員。
(二)總經理職銜簽字章的監印人員為管理部主管。
(三)經理職銜簽字章及部門章由經理核定監印人員。
(四)各種印章由監印人員負責保管,如有遺失或誤用由監印人員負責。
(五)監印人對未經判定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違者受處罰。
(六)印章遺失時除立即向上級匯報外,還應依法公告作廢。
(七)監印人除文件、文稿上用印外,還應于“用印申請單”加蓋使用的印章存檔。
第十條 附則
(一)未按辦法要求使用印章、保管印章,造成丟失、盜用、仿制的,依情節輕重,對責任者分別進行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二)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行政部,由公司總經理頒布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