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中的店鋪轉讓合同、營業中的店鋪轉讓合同免費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店面(商鋪、門市)轉租越來越頻繁,店面轉讓費應運而生,并成為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間的正常而普遍的交易習慣,已經得到了市場的普遍認可和接受,但其至今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只能以“交易習慣”的形式在經濟活動中被廣泛運用,由轉讓費而產生的糾紛亦時有發生。近日,西固法院就遇到了這樣一起案件……
李某租用位于西固區繁華地段的一處鋪面經營奶茶店,但因經營不善,租期剛過一半,李某就決定把奶茶店轉讓他人。同樣打算開奶茶店的劉某得到消息后主動向李某表示愿意接手經營,并支付了10萬元轉讓費。李某在收到轉讓費后聯系原房東解除了租賃合同,就在同一天,新接手的劉某便與房東重新簽訂了租賃合同。然而劉某的奶茶店同樣生意慘淡,此時的她越想越覺得不對勁,于是向西固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李某返還10萬元轉讓費。
案情介紹到這里,大家或許會感到奇怪:劉某的奶茶店生意不好,為什么要起訴之前的經營者李某呢?原來劉某認為,自己向被告李某支付的10萬元費用為“轉租費”,即花錢請李某將店鋪的承租權轉讓給自己。但是店鋪為房東所有,劉某在接手奶茶店的當天,店鋪房東在即與自己簽訂了新的租賃合同,成為了案涉店鋪新的承租人,此時是基于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關系其取得的店鋪承租權,而非被告李某轉讓,故李某收取“轉租費”的行為于法無據,應當予以返還。
原告劉某的主張乍一聽似乎頗有道理,可真的能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嗎?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應當判斷一下劉某與李某之間的法律關系。辦案法官審理后認為,被告李某先于原告劉某承租案涉店鋪并進行了實際經營,而后又將鋪面轉讓給原告劉某。李某退出租賃關系當天,原告劉某與房東之間重新簽訂了《商鋪租賃合同》,建立了新的房屋租賃關系,租賃關系僅存在劉某與出租人之間,故原告劉某對租賃合同主體的判斷并無不當。
但是,劉某與李某系因店鋪轉讓事宜形成合同關系,劉某向李某支付的10萬元是店鋪“轉讓費”而非“轉租費”。雖然現行的法律、司法解釋中,并無關于店鋪轉讓、轉讓費的相關規定。但綜合實踐中的情形,轉讓費是指租戶在店鋪租期內(未到期)征得房東的同意將房屋剩余期內的使用權、連同原租戶的裝修、購買的設備、經營的項目(貨物、加盟許可費及其他無形資產)等,一并轉讓給下一個租戶,并向下一個租戶收取房租之外的費用,這與“轉租費”并非同一概念。鑒于雙方當事人之前已對店鋪轉讓事宜、轉讓費用達成一致,被告李某向原告劉某收取轉讓費的行為并無不當,故辦案法官最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店面轉讓費可以視為市場發展過程中沿襲的一種行業交易習慣,當事人應該予以遵守。如果轉讓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公平原則,法院一般會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