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委托公司生產委托書_公司委托公司生產委托書怎么寫
對于行政處罰,調查的過程中面對的始終都是一個具體的人,有的人是能夠對自己說的話負責的,有的人是不能夠對自己說的話負責人的,需要他人給與授權的。那么什么時候需要當事人出具《授權委托書》?
被調查的人:
1、當事人本人:被調查的這個人,可能是當事人本人,此時的違法主體是法條中的“公民”,其能夠代表自己,無需《授權委托書》。
2、法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可能是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此時的違法主體是法條中的“法人”;也可能是當事人的主要負責人,此時的違法主體是法條中的“其他組織”。如果被調查的人是當事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那么,必須取證其營業執照,或者取證收集能夠證明是個人違法的證據(比如,租房、租地協議,個人陳述等)。
3、其他人員:被調查的這個人,還可能是當事人的工作人員(如業務員、銷售員、部門負責人等)。這種情況下,如果這個人是代表當事人接受調查,那么,必須由當事人規范出具《授權委托書》。
注意:是不是其他人員在任何時候都需要準備《授權委托書》呢?顯然不是的,如果這個人不是代表當事人接受調查,那么他就是證人,當然不需要當事人出具《授權委托書》。這個需要我們在案件的辦理過程中要問清楚、調查清楚這個人與當事人的關系并固定有關證據;同時明確、調查清楚這個人在涉案行為中的作用和職責并固定有關證據。
那么對于《授權委托書》有什么要求呢?其中起碼要注意兩個點:
1、授權委托書的格式要求。行政執法中需要注意《授權委托書》的規范性問題,否則會影響有關證據的證據力或證明力。大多領域沒有發布《授權委托書》的格式文書,文書制作規范中也沒有規定,可以參考有關規定。(文章后部給出了部分參考法條)
2、授權時間的問題。調查一般是現場就開展的,當事人必然是沒有可能立即提供出授權委托書,那么我們工作中就需要注意如何的去規范這個問題。首先可以要求其現場電話確認并作記錄或限期提供《授權委托書》予以追認。當事人在其工作人員接受調查后提供的《授權委托書》,應當對之前其工作人員接受調查時形成的證據或文書進行追認。如果沒有追認,那么對該人的調查最多只能視為對證人的調查,在案件的處理上差別會很大。
參考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65條規定,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第9條規定,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載明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項及代理權限、代理權的起止日期、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委托人變更委托內容或者提前解除委托的,應當書面告知海關。
《民訴解釋》第89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