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簡單合作協議;最新二人合伙協議書簡單一點
“合作協議”能否被認定為“勞動合同”?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一、合作協議”能被認定為“勞動合同”
(一)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2年7月4日發布指導案例179號
聶某訴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系案裁判要旨:Ⅰ、勞動關系適格主體以“合作經營”等為名訂立協議,但協議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內容、實際履行情況等符合勞動關系認定標準,勞動者主張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例文號:(2017)京0108民初45496號(2018)京01民終5911號
(二)“(2017)皖01民終6195號
在趙文靜、合肥王海影視傳媒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中,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從人身從屬性的角度對勞動關系作出了認定。
法院認為,關于王海傳媒公司在案涉合同履行期間有無對趙文靜進行管理的問題。首先,趙文靜在一審提交的視頻資料反映王海傳媒公司有記載管理制度的員工手冊及考勤制度等。其次,證人陳鈺晗、陳琳在一審的到庭陳述,證明王海傳媒公司對趙文靜進行考勤等管理,而王海傳媒公司未提交證據予以反駁。再次,王海傳媒公司作出的其與趙文靜形成了雇傭關系的答辯,亦說明了其對趙文靜進行了管理。綜上,王海傳媒公司在案涉合同履行期間對所謂的合作方趙文靜進行了管理。在此基礎上,法院認為,王海傳媒公司具有用工資格,其在案涉合同履行期間對趙文靜進行了管理,趙文靜從事的主播工作是屬于王海傳媒公司業務范圍,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符合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應認定雙方形成了勞動關系。案涉合同名為藝人合作協議實為勞動合同。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聯合發布第三批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36號)
本案中,雖然某信息技術公司與劉某訂立《車輛管理協議》約定雙方為合作關系,但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和政策精神,仍應根據用工事實認定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性質。某信息技術公司要求須由劉某本人駕駛車輛,通過平臺向劉某發送工作指令、監控劉某工作情況,并依據公司規章制度對劉某進行獎懲;劉某須遵守某信息技術公司規定的工作時間、工作量等要求,體現了較強的人格從屬性。某信息技術公司占有用戶需求數據信息,單方制定服務費用結算標準;劉某從業行為具有較強持續性和穩定性,其通過平臺獲得的服務費用構成其穩定收入來源,體現了明顯的經濟從屬性。某信息技術公司將劉某納入其組織體系進行管理,劉某是其穩定成員,并以平臺名義對外提供服務,從事的貨物運輸業務屬于某信息技術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體現了較強的組織從屬性。綜上,某信息技術公司對劉某存在明顯的勞動管理行為,符合確立勞動關系的情形,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某信息技術公司與劉某訂立《車輛管理終止協議》,實際上構成了勞動關系的解除,因此,對劉某要求某信息技術公司支付經濟補償的仲裁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二、合作協議”不能被認定為“勞動合同”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10期
李林霞與重慶漫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裁判摘要:網絡主播與合作公司簽訂藝人獨家合作協議,通過合作公司包裝推薦,自行在第三方直播平臺上注冊,從事網絡直播活動,并按合作協議獲取直播收入。因合作公司沒有對網絡主播實施具有人身隸屬性的勞動管理行為,網絡主播從事的直播活動并非合作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其基于合作協議獲得的直播收入亦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具有經濟從屬性的勞動報酬。因此,二者不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網絡主播基于勞動關系提出的各項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
(二)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網絡主播訴經紀公司勞動關系案件生效,法院駁回原告申請認定勞動關系的請求。
基本事實:90后的小謝是一名網絡主播。2020年5月小謝和某傳媒公司簽訂了主播簽約協議,由該公司擔任小謝演藝獨家經紀公司。根據協議,小謝每天需在指定平臺上直播不少于6小時,每月有效直播不得少于26天,公司對直播內容、直播地點不作要求。小謝在每次開播后將相關網址鏈接發送至工作群,公司通過釘釘打卡方式記錄直播時長。此外,雙方約定每月直播保底薪資6000元,直播收入超過保底的部分按照四六分成。數月后,小謝向公司提出終止合作關系,并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資16966元。小謝認為自己所從事的主播工作由公司進行安排,對其進行考勤管理并發放報酬,雙方之間屬于勞動關系。經紀公司利用優勢地位與其簽訂主播簽約協議,屬于以合同形式掩蓋用工事實,規避用工主體責任的情形。仲裁駁回后,小謝遂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主播簽約協議明確約定雙方之間為合作關系,不構成勞動關系或雇傭關系,可見雙方在簽合同之初并無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其次,網絡直播本身及直播內容都不屬于公司登記的經營范圍,小謝對直播內容、直播地點等享有自主決定權,其收入主要來源于直播打賞收益,區別于一般勞動關系的薪酬制度。公司為小謝提供直播的設備、技術等工作資源,約定直播時長、遲到早退罰款等內容,是雙方協商的一種履約模式,不屬于用人單位制定的具有管理性的規章制度。因此,法院判決認定雙方的關系不符合構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駁回了小謝的請求。小謝不服一審判決,向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維持一審判決結果。
(三)“(2018)滬01民終1286號
上?;秒娦畔⒖萍加邢薰九c賈少寒、廣州華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中,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主要從合同條款的內容對涉案合同的性質作出了認定。
法院認為,從合同目的而言,雙方系具有合作共贏的目的,而非僅僅賈少寒為了幻電公司利益而付出勞動或勞務,且涉案協議第十三條第二項亦明確約定“本協議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在雙方之間產生或構成雇主/雇員關系、特許經營授予人/特許經營被授予人或合伙關系、勞動關系”。因此,賈少寒與幻電公司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
此外,法院根據合同內容,認定涉案協議在法律性質上兼具網絡服務與演出、合作等的主要特征,應屬于非典型合同關系,應適用《合同法》的一般規定、參照合同的經濟目的及當事人的意思等對涉案協議進行處理。
(四)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13民終1306號
勞動爭議仲裁裁決認定王某某與某某商貿公司之間成立勞動關系,裁決某某商貿公司支付二倍工資43266.18元、2018年4月工資4768.3元,合計48034.48元。某某商貿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一審認定王某某與某某商貿公司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判決某某商貿公司無需向王某某支付工資以及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緞趧又俨茫核捱w市宿城區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宿區勞人仲案字(2018)第185號《勞動仲裁書》;一審: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2018)蘇1302民初6615號《民事判決書》;二審: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13民終1306號《民事判決書》】
結論:我們認為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不能僅以存在書面勞動合同即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勞動關系存在與否,在審查其主體是否適格、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等形式要件之同時,亦應審查當事人是否符合勞動關系的實質要件,諸如是否存在實際用工關系、勞動者是否提供有償勞動并接受用人單位管理等。勞動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既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亦具有自身的法律特性,特別是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存在職業上的從屬關系,是勞動合同區別于其他合同的重要特質,也是判定勞動關系存在與否最為關鍵的實質要件?;诖?,勞動關系最核心的特征即是其從屬性,勞動者在組織上、經濟上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從屬關系,勞動者加入用人單位成為其一員,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和制度,提供勞動,從用人單位處獲得勞動報酬。
來源:上海申浩(南通)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劉勇明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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